一 意向与理由 当我们说一个人的举止不只是一个举动,而且是一个行动时,意思是说,那举止是有意向的,是想要做某事、达到某个目的的。“为什么你摁喇叭?”“嗯,因为我想警告不守规矩的行人。”但我的摁喇叭也可能不只警告了不守规矩的行人,同时还吓跑了树上的麻雀、招来了警察……我的这一举止(摁喇叭)是一个行动,因为我有警告行人的意向、目的。但后面的吓跑麻雀、招来警察却并不是我的意向,不是我这一举止的目的,如果没有警告行人的意向,摁喇叭的举止或许也导致了警告行人、吓跑麻雀、招来警察的结果,但它却不是行动。警告行人,因为是我的意向,因而和我摁喇叭的举动一道,构成了行动,而吓跑麻雀、招来警察,因为不是我的意向,故和我的行动无关。因此,可以说,行动是一种有意向的举动。 意向(intention)是个有点麻烦的概念,行动是“有意向的”,但什么才叫“有意向的”?“有意向的”和“有理由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行动者的角度说,它们是同一的,我的行动意向可以成为我行动的理由,如果你问我,你为什么摁喇叭?我对“为什么”(也就是“什么是你摁喇叭的理由?”)的回答可以是:因为我想警告行人注意安全。这里的“我想……”(I intend…)也就是我摁喇叭这一举动的理由。行动的当下性,决定了理由不必来自完整的推论。戴维森说过,“我们不可能设想,每当一个行动者有意向地行动时,他都经过了一个深思熟虑或推理的过程,都整理好了证据和原则,然后导出结论。然而,如果某个人是带着意向去行动的话,他就一定具有一些态度和信念,如果他意识到它们并且有时间的话,他是可以从这些态度和信念中推理出他的行动是可欲的。”①命题态度和信念构成了一个人行动的意向,这意向也就是一个人行动的理由。 但问题在于,一个人行动的意向可以构成他自己行动的理由,然而这理由是否可被认作理由,却不能由他自己说了算。当我们说,行动不同于举动时,我们想说它是有意向、有理由的,这里的理由保证了他的行动是理性的。一个人的行动是理性的,意思是它可以被我们所理解,而要做到这一点,他为行动所提供的理由就必须是公共的、符合规范的。意向既可以出自理由,也可以出自冲动。意向可以还原为理由,而理由却不能还原为意向。将理由还原为意向,会消解了理由的公共性。如果从布兰顿的角度看的话,戴维森的将意向等同于理由混淆了“实践承诺”与“对于这一承诺的资格”之间的区别。我可以做出一个实践承诺,如“我要去学校”,它表明我的行动是有意向的。然而这个承诺可以是一时冲动的产物,并没有恰当的理由,也就是布兰顿说的,没有“承诺的资格”。“一个人可以有无理由的意向,也就是那样一种实践承诺,对于它,那个行动者并没有通过与实践推理的前提具有恰当关系的信念承诺而拥有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有行动,但它不是由理由所导致的。”②这种情况下的意向,并不能等同于理由。这种行动者,是非理性的行动者。 我想,戴维森当然不会看不到这一点,他当然不会将冲动等同于理由,用它来说明意向。因为戴维森说得很清楚,理由和推理过程、证据以及原则等相关,但是一个人在行动时,不可能展现出这个过程,他不可能在深思熟虑之后,才采取行动。戴维森完全可以这样做出回复:态度和信念,其实可以看作推理的缩写。行动者或许在行动的当刻,并不能给你一个完整的推论,但如果事后你要问他的话,他是可以将推论过程展示给你的。“如果他意识到它们并且有时间的话,他是可以从这些态度和信念中推理出他的行动是可欲的。”然而,这种补充,仍然不能化解布兰顿的诘难。因为到此为止,戴维森并没有将布兰顿所谓的“实践承诺”与“对于实践承诺的归派”区别开来。一个人接受了一种实践承诺,并给出了承诺的理由,但这不等于在别人眼里,他给出的理由确实可以成为他接纳某个实践承诺的理由,别人(即布兰顿所谓的“道义计分者”(deontic scorekeeper),或承诺的归派者)的视角即社会视角,是我们在考虑行动理由时必须加以关注的,戴维森将意向等同于理由,忽视了这种区分,而在布兰顿看来,这两者的不同是实际存在的,只有当这两者合二为一时,理由才真正成其为理由,在这种情形下,行动的意志和社会规范才是完全一致的。 由于理由并不是行动者内在直接的信念,而是出于道义计分者的归派,因此,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动可以是有理由而无意向的。当一个人的行动被别人归派了理由而他自己却并没有行动意愿的时候,可以说他的行动是有理由的,但却是无意向的。一个军人,在上战场时,哪怕不想穿军服,没有穿军服的意向,他也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他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穿军服的理由,这理由不是来自他的意向,而是来自社会规范。一个人的意向只有和社会规范相一致的时候,才能构成行动的理由;而一个社会规范,哪怕不是行动者的意向,也能构成行动者行动的理由。另外,也可能有这种情形:一个人的行动是有理由的,但理由并不被行动者所知晓。一个流水线上的工人,机械地操作一道程序,他自己并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也就是不知道这么做的理由是什么,但工程师或管理者是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工人的操作举动可以是一种有理由、无意向的行动。 只有当意向、理由相一致,意向是有理由的意向,行动是因为理由所导致的时候,理由才会成为行动的原因。一个人在社会的教化训练之下,将社会规范所制约的实践推理过程完全内化为自身的内在心理需求,他的意向与理由合二为一,他的行动既是有理由的也是出自理由的,这样的人、这样的行动,才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也才是理性的。意志自由和遵守规范在此不再相互抵触,而是统一为一个东西。孔子所谓的“随心所欲不逾矩”,指的就是这样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