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20世纪政治哲学的重要成就,其主要思想来源是康德的道德哲学。作为一名自觉的康德主义者,罗尔斯在不同的场合谈到过康德对自己的影响,这一点也被罗尔斯的学生和后来的研究者反复地论述过了①。但是在一个简短的篇幅中比较系统地讨论康德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的工作仍不多见。我相信,这样一种总结性的工作是必要的。本文将系统地论述康德的道德哲学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论证方法、基本概念和理论模式三个方面。借助康德对罗尔斯的深刻影响这一个案,我希望不仅体现出康德哲学在当代的生命力,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哲学史所具有的激发新思想的意义。 一、定言命令程序与纯粹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其基本表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②通常第一原则被简单地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而第二原则的两个部分则分别被称为“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在诸原则之间存在着“词典式的”先后次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对这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罗尔斯是在一种假设状态即原初状态中,并借助无知之幕的设置来加以证明的。其基本构想是:假设所有人在一种公平的初始条件下,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合作,理性地协议以分配彼此的权益与负担,最后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建立基本原则。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设置下,人们不清楚自己个人的和社会的具体信息,只能运用最大最小值的规则进行推理,从而对他们来说最合理的选择就是以两个正义原则作为调节社会基本结构的规则。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部分。 罗尔斯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术语来描述自己的正义观。这意味着:在公平的初始条件下以一致同意的方式达成的契约具有正义性。鉴于正义原则来自理性人之间的契约,罗尔斯声称自己的正义理论是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更抽象的形式。这种论证方式满足了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要求:只要一种合理的程序被恰当地执行了,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在一篇著名的论文中,罗尔斯也把自己的正义论称作“康德式的建构主义”,其含义是:通过一种建构程序建立从特定的人格概念到正义原则之间的恰当联系③。通过“康德式的”这个定语,罗尔斯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正义理论的来源与特点。简言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自对康德定言命令学说的阐释与发挥。他的建构主义的两个内核,建构程序与特定的人格概念,正是来自定言命令几个主要公式的变形与运用。 在此,先简单地回顾一下康德定言命令的基本内容是有必要的。康德对定言命令的各种表述主要出自《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书,具体包括如下几个公式:(1)普遍法则公式: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2)自然法则公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3)人性公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能只是用作手段;(4)自律公式:只是这样去行动,这个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把自己同时看作普遍立法的;以及(5)由自律公式而衍生出来的目的王国公式:任何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这样行动,就好像它通过自己的准则任何时候都是普遍的目的王国中的一个立法成员一样④。 在此,我无意于讨论诸公式之间的关系这一个在国内外康德研究界争议很大的问题,我将主要关注罗尔斯对上述公式的解读,并说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或建构主义的基本内容正是源自这些公式的义理;而且,我的着眼点只是康德如何影响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以,我对罗尔斯的康德解释的重构将仅以揭示这一点为目的。罗尔斯的康德解释有一个很大的特点,那就是区分了道德法则、定言命令和定言命令的程序。一般的研究者通常只注意到了康德自己明确阐释过的道德法则与定言命令的区分,即道德法则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而定言命令只适用于人类这样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罗尔斯则进一步严格区分了定言命令本身和定言命令的程序:前者指普遍法则公式这个一般的表达形式,后者指自然法则公式、人性公式和自律公式所体现出来的道德检验程序。定言命令程序是一种检验一个行动的主观准则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普适道德原则的机制。按罗尔斯的分析,这种机制包括四个步骤。借助于对自然法则公式的阐释,罗尔斯详尽地解释了这些步骤。 按照罗尔斯的分析,自然法则公式所体现的定言命令程序包括四个步骤:(1)对一个理性、合理而真诚的行动者而言,他的行动准则如下:在条件C之下为了产生事态Y,我得去做行动X;(2)把上述准则加以普遍化:在条件C之下为了产生Y,每个人都得去做X;(3)把第二步中的规范转化为自然法则:在条件C之下为了产生Y,每个人(就像遵照一条自然法则一样)总是做X;(4)我们把第三步中的自然法则加到现存的诸自然法则之上,并尽可能测算,一旦这个新加入的自然法则能够展现出自己的效应,自然的秩序将会是怎么样的⑤。这个新产生的自然秩序就是与步骤1中的准则相联系的一个社会世界,即按照该准则进行了调整的社会世界。我们是否应当按照该准则来行动,取决于两个条件是否得到满足:首先,当我们把自己看做上述社会世界的一员时,该准则是否是可执行的;其次,假如我们属于该世界,我们必须能够想要并且认可这样一个世界⑥。如果我们不能同时满足这两条件,那么我们就不应该采纳这个准则。哪怕对于我们来说,这个准则是有利可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