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12)06-0018-06 “张伯伦论证”是诺齐克在其1987年出版的代表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提出的一个著名论证,它的提出既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倾向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构成了挑战,又对为很多左翼学者信奉的社会主义构成了挑战。出于对社会主义的捍卫,牛津大学的科恩教授在其1995年出版的《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①一书中对“张伯伦论证”做了强有力的反驳。这本书中直接涉及“张伯伦论证”的内容有两章,即第一章“罗伯特·诺齐克和威尔特·张伯伦:模式如何维护自由”和第二章“正义、自由和市场交易”。从这本书的“导言”中我们可以得知,第一章源自他1977年发表在Erkenntnis②第11期的一篇同名论文,而且在收入《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一书时“几乎没做什么修改”[1],第二章则是他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出版前新写的。③由于这两章的实际写作时间相隔了十几年,而且科恩在这期间对“张伯伦论证”的认识在逐步深入,因而它们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深度上都有较大差别,用科恩自己的话来讲,“成为第一章的这篇文章是我在规范的政治哲学中的首次演习。它回避了,有时是特意地,很多关于自由、正义和强迫之间的关系问题,当时我对这些问题的答案还不清楚,而且我还有机会在以后的研究再面对。第二章谈的则是两个在第一章引发的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我仔细地考虑了诺齐克的这一表述:‘通过正义的步骤从正义的状态中产生的任何东西自身都是正义的’,并表明它的表面上的不证自明——而这正是诺齐克利用的,是虚假的。然后我转向自由至上主义对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同化,并揭露了它依赖的是概念诡计”[2]。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两章分别代表着科恩认识和批判“张伯伦论证”的两个阶段,前者是他对这一论证的“初次批判”,后者是他对这一论证的“再次批判”。 鉴于国内学者对科恩如何反驳诺齐克的“张伯伦论证”尚缺少全面深入的了解,以及一些学者在说明他的反驳时往往将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混同起来使用④,使人们难以准确把握科恩认识和批判诺齐克的“张伯伦论证”真实进程,笔者前些时候曾写过一篇专门论述科恩对“张伯伦论证”的初次批判的文章,在这里,笔者将集中论述科恩在第二章对“张伯伦论证”的再次批判。 一 “张伯伦论证”是诺齐克以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篮球运动员张伯伦为假设对象而提出的。仔细读一下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他提出“张伯伦论证”是基于对分配正义原则的区分。诺齐克将分配正义原则区分为“历史的正义原则”和“最终状态的正义原则”。依据前者,“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依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3],依据后者,“分配正义是由东西如何分配(谁拥有什么东西)决定的,而其对此的判断则是由某种(或某些)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做出的”[4]。接着,他又将历史的正义原则区分为模式化的原则和非模式化的原则。“如果一种分配原则规定分配随着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合或自然维度的词典式序列而变化,那么让我们把这种分配原则称为模式化的。”[5]而非模式化的原则则是指每个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得到他们的持有物。诺齐克本人赞同历史的、非模式化的原则,在他看来,所有其他的分配正义原则,无论是最终状态的原则,还是模式化的原则,都可以被一个“自由如何打乱模式”的例子所驳倒。这个例子就是他的“张伯伦论证”: 我们假设,一种由非资格观念所赞成的分配已得到了实行。我们还假设,它就是你赞成一种分配,并且我们把这种分配称为D1。在这种分配中,也许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份额,也许份额随着某种你珍视的维度而变化。现在我们假设,威尔特·张伯伦是篮球队所极其需要的,具有巨大的票房价值。……他同一个球队签下了如下合同:在每一个主场,每一张售出的门票价格中有25美分归他。……这个赛季开始了,人们兴高采烈地去观看他的球队比赛。在他们买票的时候,每次都把门票价格中的25美分单独丢进一个专门的盒子,而盒子上写有张伯伦的名字。他们看他打球感到非常兴奋,对他们来说,门票价格是物有所值。我们假设,在一个赛季,有100万人观看了他的主场比赛,威尔特·张伯伦挣了25万美元,这个数额要比平均收入大很多,甚至比任何一个球员的收入也大很多。他有资格得到这笔收入吗?这种新的分配D2是不正义的吗?如果是不正义的,为什么?至于每一个人是否有资格控制他在D1中所持有资金,这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它是这种(你赞成的)分配,而我们(出于论证的目的)也假定它是可以接受的。这些人中的每一位都愿意在他们的钱中拿出25关分给张伯伦。他们可以把这笔钱花在电影院或糖果店,也可以用来买几份《反调》或《每周评论》杂志。但是他们至少有100万人都把它给了威尔特·张伯伦,以换取观看他的篮球比赛。如果D1是一种正义的分配,而且人们自愿地从D1移动到D2,从他们在 D1得到的份额中转让一些给别人(如果这一份额不是用来花的,那么它有什么用?),那么D2不也是正义的吗?如果人们有资格来处理他们(在D1中)对之拥有资格的资源,那么这不是也包括他们有资格把它给予威尔特·张伯伦,或者同他进行交换?其他任何人能基于正义对此抱怨吗?其他每一个人在D1中已经拥有他的合法份额。在D1中,对于任何人所拥有的东西,任何其他人都无法基于正义提出要求。在某些人把某些东西转让给威尔特·张伯伦之后,第三方仍然拥有他们合法的份额,他们的份额并没有变化。通过什么样的过程,这样一种两个人之间的转让能够引发第三方对所转让的部分提出基于分配正义的合法要求,而在转让之前第三方对这两个人的持有都没有提出任何基于正义的要求?[6] 科恩在第一章就已指出,诺齐克的“张伯伦论证”从根本上讲是基于这样一个命题(1):“通过正义的步骤从正义的状态中产生的任何东西自身都是正义的。”[7]这一命题中的“正义的状态”,是指其中每个人都拥有他们应当拥有的全部持有物,而且只是这些持有物。这一命题中的“正义的步骤”,是指人们的行为不存在非正义,即在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没有人是以暴力或欺骗行事的。诺齐克本人对这一命题的真理性是如此地自信,以至于认为只需对它加以应用,而无需对它做任何论证,就能颠覆包括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内的最终状态的分配原则和模式化的分配原则。科恩在第二章中说,在写作第一章时,“我对这一命题的可信性不太感兴趣,我更感兴趣的是那种假定的它对平等主义的正义观所造成的威胁,因此,我没有花费时间对它进行与其相称的审视”[8]。为此,他在第二章中先对诺齐克的这一命题做了更为缜密的分析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