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60(2012)06-0064-08 伦理学最基本的问题是“我应当做什么”。它是由康德首先提出的,并构成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胡塞尔的伦理学承继了康德的这一问题,并运用现象学的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深入探索。 对于“我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胡塞尔在《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讲座》中指出:在具体的实践处境中,在各种可以达到的善中,你应当选择“做你能实现的最高善”。这种“实践应当”(praktische Sollen)是针对康德的“绝对应当”提出来的。胡塞尔的思路首先不是考虑你应当做什么,而是你能够做什么,即:“我应当做什么”是由“我能”(Ich Kann)规定的。胡塞尔把最高善的实现与意志的实践可能性特征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如此,他并没有像康德那样用单纯的理性形式去规定意志,而是首先考察了意志的本源现象以及意志与情感价值之间的先天关联,同时探索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最高善是如何实现的?在此基础上胡塞尔讨论了他的形式实践学和意志明察,并批判了康德用以规定意志的形式法则。 一、做能达到的最高善! 自布伦塔诺以来,伦理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反对康德的至善概念和形式主义的道德意志,强调善与价值及实践可能性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伦理知识的起源》中,布伦塔诺首先对善的概念进行了现象学解释,认为善的概念来源于内在感知和直观经验。我们对善的感受不同于对认识对象的感知,也不同于对物理现象如颜色和声音的感知,而是对心理现象的感知。进一步说,是对情感价值的感受。不仅如此,善的实现是与实践目标和实践可能性根本相关的。对实践可能的善的选择需要定言命令的引导。正如布伦塔诺指出的,“我应当追求什么,哪些目标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这些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问题,是最原本、最一般的伦理学问题。我们说,这里涉及的目标选择,选定的这种目标,是根据理性而选择的、真正能达到的目标,但这样的回答是不够的。有些追求的能达及的目标经常很快就消失了。‘要选择能达及的最高善!’(w
hle das Beste unter dem Erreichbaren!)因此,这将是唯一与之相符的回答。”① 胡塞尔对善的理解基本上继承了布伦塔诺的这一思路,尤其是其前期形式实践学的思想。形式实践学是胡塞尔在实践理性和逻辑理性之间进行类比的思想体现。他以逻辑学为范本,把逻辑学的形式法则和逻辑学追求的目标应用到伦理学领域。逻辑学中的明见性在伦理学中同样存在。逻辑学中存在先天的判断形式,与此相应,伦理学中存在先天的意志法则。他认为,在意志领域存在与逻辑学中相类似的命题。判断领域中存在的形式法则与意志形式的应当法则相平行。逻辑学的判断命题体现为:“它是”;而意志领域表现为一种决定的行为,它的基本命题形式是“它应当是”。意志命题典型地体现出“应当是”的特征。形式实践的最高善不是在质料意义上理解的最高善,不是经验世界的具体善,而是形式意义上的最高价值。这种最高价值的选择是根据形式价值法则进行选择的。也就是说,形式实践学根据理性形式,进而提出相应的形式选择的法则。形式实践学探讨对最高善的选择所要遵循的形式法则,它集中体现于“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这一形式命令中。胡塞尔把最高善理解为意志实现的最高价值,突出善的实现与意志之间的关系,认为善的实现以实践可能性的意志为基础。他首先对意志本身进行现象学分析②,认为意志本身是指向现实的实践意向性行为。“我应当做什么”是由“实践我能”的意志来规定的,即“应当”是由“我能”决定的。“什么是实践可能性?实践可能性不需要为任何其它东西存在,它本质上关系到意志能力的主体。……实践可能性的客体本质上是与主体联结在一起的。”③在《观念Ⅱ》中,胡塞尔从意志意向性结构详细讨论了“实践我能”的内涵。他指出,“我能这个意识关系到我的一种中心行为。”④“我能”是我的一种能力,是存在于我的意识范围内的一种实践可能性,只有在实践可能性中(理论上的可能性是另外一回事),意志才能成为主题。我面前不能意识到的东西和超出我的能力之外的作用范围,就不属于“实践我能”,我的意志也就不能有所求。就“能”本身而言,它是在实践意义上说的。也就是说,倘若意志自身有它的意志客体,倘若它在我的能力范围内,那么意志主体的执行本身对我来说就是实践可能性。⑤我的意志追求必然以“我能做”为前提。“我能做”的意识体现为:我确定能做,我极可能能做,我也许能做,也许不能做。在意志中,“我能”就是素朴本源的意志。也就是说,“我能”是意志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意志作为实践行为的一个基本标志。 意志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它不仅具有实践可能性的主体特征,而且具有指向实践对象的客体特征,这是意志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的内在要求。实践意向性行为本身强调实践的主体和实践目标的客体的统一,而不是强调一个方面。“意志指向的是实践的善。”⑥“实践中的善”即“实践中应当存在的对象”,它就是价值。任何“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先天地关系到实践价值的领域。但是,在实践价值的领域也存在各种可能性,即有各种价值,如何在这些价值中进行选择呢?胡塞尔认为,在选择各种实践善时,有一种先天的价值等级秩序,人们可以根据价值等级和价值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则来选择,在这些相关法则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是价值的比较和吸收原则。价值之间的吸收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它体现为:“比较善吸收善,最善吸收所有其它的善。”这意味着,吸收原则中包含着价值的比较原则,价值之间存在着高低大小的等级秩序。通过价值的比较原则和吸收法则而得出最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