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病在于:一、征地范围过宽,违反宪法;二、征地补偿过低,损害农民利益;三、征地程序的设计和执行不当,被征地农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同样损害农民利益。对此已有广泛共识,问题在于如何改革还有不同意见。 如何缩小征地范围 一般认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实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征地补偿能不能到位和能不能全面开放集体土地入市。如果征地补偿到位,征地与被征地双方对补偿费能取得合意,被征地者就不会计较土地征去以后做什么用途,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满足了这个条件,“公共利益”就可以用列举法去界定,列举若有疏漏,可用个案判定法作补充。 集体土地能全面开放入市,征地才能缩小到仅限于《宪法》规定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就缩小不了。然而对于集体土地入市,目前还有一些要设置市场准入限制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只允许符合规划、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才能入市。但由于目前合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只占集体建设用地中的极少数,如浙江衢州市调查,2001年至2008年全市合规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只占全部集体建设用地的2.6%。而且目前的规划是政府制定的,没有公众参与,政府可以通过规划来限定集体土地入市的范围。要依此严格的限制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异于不开放。 另一种意见是: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但不准进入房地产市场。其理由是:“小产权房”私搭乱建、脏乱差,治安混乱;不利于保护耕地。其实,“小产权房”私搭乱建是长期以来政府只禁不管的结果,只要加强规划管理就可解决。为保护耕地,则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建“小产权房”,不占用耕地,应当允许;何况政府目前也在大量征收耕地,为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为什么不准农民集体利用耕地建廉租房、廉价房呢。再说,允许集体土地进入房地产市场才能打破政府对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垄断,使房地产价格回归到正常的市场价。这是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必经之道。 还有一种意见是划出“圈外”、“圈内”的限制:在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的集体土地可以入市,区内的集体土地则不能入市,必须先征为国有,才能建设。理由是为维护城市土地国有。这条限制也值得商榷。1982年前城市土地国有化是为了消灭私有制,建设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现在土地已全盘公有化,为什么只能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城市,而不能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城市呢?况且,目前已有一些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城镇的成功实例,如北京市郑各庄等。所以,划分“圈外”、“圈内”的限制也无必要。 所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全面开放入市,同时加强与国有土地相同的规划管理、市场监管,这样才能把征地范围缩小到“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内。 如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这是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关键。所有强征强拆致命案件都是因为征地补偿谈不拢所致。据国土资源部资料,“十一五”期间征地补偿费由2003~2005年全国平均每亩3.5万元提高到2009年的4.1万元,而同期土地出让金(含存量建设用地的出让金)由每亩21.8万元提高到每亩51.9万元。可见,虽然提高了征地补偿费,但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的财产性收入更多。这是近年强征强拆致命案件频发并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房屋是其所有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的价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征收其财产而又不要求被征收者做出特别牺牲、减少其财产性收入,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则就必须按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对被征地和房屋按其正常的市场价格(不是因垄断或投机形成的价格)进行补偿。这就是公平补偿,这样才能避免强征强拆。所以,征地补偿标准不能由政府确定,要由市场来定,只需明确规定一条:“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可。 北京市这样做了,2004年《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政府只规定“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则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协商决定,并创造了“大望京模式”。大望京村的协议补偿价实际上就是双方合意的市场价。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征收之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所以,按市场价进行土地补偿势在必行。 另外,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同时,也被强制地丧失了在其土地上的劳动权,也需要补偿,即所谓“安置补助”。对劳动权的补偿:自谋职业者可给予货币补偿,作为创业的资本;不能自行就业者,要给予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保证其重新就业;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养老保险。这样就能保证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一些地方实行“以保障换土地”、“留地安置”。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应享的权利,为什么农民非要用土地来换呢?何况低额度的社会保障与土地价格相比,完全是一种不等价交换,是变相剥夺农民财产的手法,绝不可行。 “留地安置”实际上是把原本属于农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给农民,让农民自行开发土地取得收益,来弥补征地补偿费的不足;换言之是让农民自己来补偿自己。这在目前禁止集体土地入市的情况下,在经济发达的城郊地区尚可行,但仍需农民自行承担开发的风险;在没有开发机遇、办不成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就得不到开发收益,如何能弥补征地补偿费之不足。在开放集体土地入市之后,“留地安置”也就立刻失去其必要性,再也不能作为安置补助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