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国开启了城镇住房制度正式改革之路,人们的住房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分不到房”已成为历史话题不复存在,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买不起房”又成了当前人们所面临的严峻现实。据统计,全国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从1998年的1854元/平方米上升到2010年的4725元/平方米,上涨了154.9%①。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蓝皮书》的最新报告指出,目前我国85%的家庭没有能力购买新住宅②。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我国新时期的住房问题,是摆在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学术界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住房领域的利益关系失衡: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阶级利益的视角,深刻阐述了资本主义的住房问题。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统治阶级所宣称的人人有其居的“普遍”利益,不过是用来掩盖统治阶级自己特殊利益的幌子,是虚幻的共同利益③。住宅缺乏现象“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必然产物”,而且“这种现象连同它的一切影响健康等等的后果,只有在产生这些后果的整个社会制度都已经根本改革的时候,才能消除”④。这种无产阶级“住宅缺乏”的必然性,深刻反映了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之间利益关系的对抗性。虽然随着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福利制度作为缓和阶级冲突的工具得以建立,住房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高负债支撑的福利制度本质上是寅吃卯粮式的透支消费,因而不可持续。 与资本主义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的利益关系具有非对抗性的特征⑤。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根本制度,决定了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不存在根本对立的利益冲突。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的依赖关系以及非自愿分工都客观存在于包括住房领域在内的经济社会各领域。这就使得住房领域的利益矛盾关系,特别是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依旧存在。 而且,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作为一个利益分化的过程,使得住房领域形成了更为多元的利益格局。住房领域的利益群体由“国家(集体)—个人”演变为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房地产行业和居民。按照改革的设想,这些利益群体作为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共同建设者,在住房领域的追求方向上是一致的,即“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⑥。这是住房改革的根本目标,更体现了住房领域的共同利益。虽然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会更为突出,但是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共同体的“重心”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能保证住房领域里各利益群体矛盾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整合,从而使得利益格局处于相对均衡状态⑦。于是,无论是资本还是市场,都是在努力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方向则与住房领域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相符合,即为了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然而,房地产经济的实际发展并未遵循预先的轨道。资本和市场并非如设想的那般,只是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被利用和控制。现实证明,资本不仅在市场的作用下释放了它的“活性”,还充分展示出十足的贪婪和无孔不入的渗透力。于是,与资本联系紧密的特殊利益不断得到强化,而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则无法反映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中。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随着政策的放宽,资本的逐利本性充分显露。在资本逐利性的作用下,房地产行业对最大化利润的渴望变得越发强烈。而这种体现特殊利益的渴望,就使得房地产行业对共同利益的追求退居其次。在住房改革推行之始的1996年,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就不低于30%,不景气的时候也在20%-25%左右,远高于一般行业的水平⑧,资本的逐利性已见端倪。此后,这种逐利性越发张扬。中国社科院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房地产业平均毛利率高达55.72%⑨。 (2)随着房地产行业成为支柱产业,政府利益进一步分化。中央政府陷入了经济增长和民生公平的两难困境;地方政府则在土地财政和GDP政绩的双重刺激下,落入了资本的逻辑。而且,原本作为市场补充并由政府主导的保障房体系也发展迟缓。数据显示,2006年年底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仅26.8万户,仅占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全国城市家庭的0.15%⑩。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整个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也不足8%(11)。 (3)随着房价的不断推高,大部分城镇居民无力购房。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房价收入比是8.3,大城市房价收入比普遍在10-18之间,中低收入群体的房价收入比则在8-24的区间内(12)。而且,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的问卷调查报告显示,72.2%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房价“过高,难以接受”。此外,住房租赁价格也随着房价高涨而不断上涨,仅2010年二季度,全国普通住宅租赁价格指数就上涨近10%。一些城市房租高企,比如2010年北京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为2423元,而北京一居室平均每月租金则高达2466元,比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还高(13)。因此,大多数家庭要么在高偿债压力下透支消费住房,要么承受高房价带来的高房租,要么被迫处于恶劣的居住环境。 以上实际情况表明,“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共同利益已经难以被所有利益群体认可。资本以及落入资本逻辑的权力所体现的特殊利益主导能力变得越来越强。作为利益共同体“重心”的共同利益,其矛盾主要方面的地位也在日渐丧失。这就使得整个利益共同体发生了“重心倾斜”,各利益群体矛盾的利益关系无法得到有效整合,即住房领域已经形成了利益关系失衡。我国房地产经济的运行就像是汽车在失去重心的情况下行驶一样,脱离了既定的方向。住房改革以来,住房领域的发展方向与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并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