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是指民众基于正当理由对政治体系或政治权威的认同和忠诚。所谓正当理由,指的是让民众接受一个政权的政治承诺,如道德承诺、意识形态承诺、政绩承诺等。政治合法性能够有效地保证政治体系稳定、持续运转,但凡大规模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形式皆积极寻求其合法性。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①合法性程度取决于民众认可的政治承诺与现实履行承诺之间的差距。政治合法性决定着政治秩序的稳定和政权的兴衰,政治权力只有具有合法性基础才能稳定、持久,否则就会危及政权。但是,政治合法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对政治的观点和需求不同,政治合法性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着显著的时代特征和民众需求认可。正是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变迁和发展的考察,分析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及其变化,探讨和说明在当今政治、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政治合法性的重建之路。 一、政治合法性的内涵及基础 “合法性”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合乎法律有着很多不同,并不单纯地指政府的行为合乎法律,还包括获得人民的政治认同和支持、合乎道义等等。政治合法性理论最为著名的学者当推韦伯,学界公认马克斯·韦伯是当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他“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②。因此,在韦伯那里,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稳定的来源,任何统治只有获得民众的服从和认同,才能长久地持续下去,而“不合法”的统治必然会遭到民众的唾弃。韦伯根据合法性在政治统治中的作用,将政治统治类型分为三类: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与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相比,法理型统治是最稳定的统治形式。在这种统治类型中,依靠合理性和合情性,但更重要的是依靠社会成员对社会制度的同意、赞成这样一种发自内心的稳定的心理状态。这种统治依靠现代官僚体系进行,社会成员服从的是制度而并非个人。哈贝马斯也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③认为民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和忠诚就是合法性,这种观念在当代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当代合法性建构已经超越了韦伯的分析框架,在传统型、魅力型、法理型之外,当代政权越来越强调基于政绩的合法性即通过改善绩效(经济绩效、政治绩效、社会绩效)来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包括强调经济增长的政绩合法性和强调社会公平的政绩合法性,这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即使一个政权是民主产生的,但如果政绩不行,也很容易丧失民众的认同。所以,政绩合法性对执政党和政府来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统治者靠什么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在不同的时代,也许获得合法性的途径不同,可以有许多,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基础,统治阶级往往会通过意识形态教育,使民众的认知、信仰、价值观等合乎统治阶级的要求,从而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同;二是制度基础,即统治阶级的行为要合乎既定的社会程序和制度,特别是政治权力的获得要具备当时社会公认的法则;三是有效性基础,统治阶级要想获得稳定、持续的统治还必须满足民众的需求,关心人民的生活疾苦,通过经济发展满足民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为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等等。最稳定、最有效的合法性莫过于这三者的有机结合。 二、“道德”政治: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 在古代,科技很不发达,人们无法理解自然现象,对我们今天觉得再正常不过的刮风、下雨、雷鸣闪电等自然现象,充满着迷惑和敬畏。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更加稳定和持久,他们利用民众对大自然的敬畏心理,宣称自己的皇位和统治是上天授予的,代表着上天对民众的管制。其中,西汉大儒董仲舒和刘歆等人的“天人感应说”明确指出,“道之大原出于天”、“君权神授”,自然、人事都受制于天命,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中国历代皇帝的诏书中开篇就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这就是告诉民众,皇权的合法性来源是来自天命与天道,是上天授予的,任何人都只能服从和听命,其权威不可置疑。统治阶级过度地压迫和鱼肉民众,民众无法再生存下去时,通常会打着“替天行道”的口号揭竿而起。可见,中国古代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不仅需要“天意”、“上天授予”,还需要合乎民众的“德行”。而衡量“天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统治阶级,特别是皇帝的行为要合乎“德行”,只有这样民众才会认同服从他,他的统治才会稳固和合法。 儒家代表着道统,儒家致力于政治之“道”的追求。在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时候,他们往往将政治合法性的建构提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来处理。当政统还没有战胜道统时,儒家站在人性善理念的角度上,代表着民众,凸显人心内在的真善美,希望重构一个安定、友爱、有序的社会。在儒家的心里,统治者只有施行仁政,才具有合法的统治资格。通过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的伦理秩序,与仁义理智信的建构性道德规范,来约束统治者的行为。统治阶级只有实行“礼治”、“德治”、“贤政”,将儒家的思想内化成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将政治的秩序道德化,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样才可以实现稳定的统治,获得民众的认同。儒家建立的“德化的统治”这一维护传统社会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显现为“内圣外王”的机制。“内圣外王”,即对内具有圣人的才德,对外施行王道,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使统治者实行“德化的统治”。而“内圣”,是指内心具有圣人的才德,不仅具备治理国家所具有的各种能力和才干,同时还充满了智、信、圣、仁、义、忠等礼治秩序和道德规范。“外王”,主要讲统治者将自己的才德运用到政治实践中,实现道统和政统的统一,达到斯有仁心、故有仁政的政治理想。从内圣到外王,恰好构成了所谓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合法性从儒家的道统理论到政统的实践过程。“这也是‘德化的统治’必须既关照既有伦理秩序、又关照道德境界、更关照政治运行是否合乎伦理道德规范的政治合法性建构,所必然做出的双向考量”④。由此可见,“道德”在中国古代很早就与权力运行的合法性结合在一起,具备了丰富的政治意蕴。就“道德”本身而言,它不仅指执政者本人必须具备美好的品性,施行仁政、爱民、遵守礼制等等,成为民众道德的楷模。更重要的是,“德”意味着君主要将这种内在的修养行之于外,使之成为一种德政。这种对于“德”的认识,深深影响了古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建构路径,以至于在以后的政治统治中过分重视德政、意识形态的作用,而忽视了制度与规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