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欧盟成员国的碳税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取得了一定成效。经验表明,环境税改革对就业影响较小,不会显著抑制GDP增长,对减少污染非常有益。作为碳定价的一种方式,碳税是控制碳排放的有力手段。 一、欧盟成员国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芬兰 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设立了二氧化碳税,当时几乎没有减免税规定。此后由于北欧国家开放电力市场和其他国家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免税而进行了多次修订,修订后的二氧化碳税开始规定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免税,而对进口电力征收边境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矿物燃料,如煤、汽油、柴油、轻重燃油、天然气等,根据燃料的含碳量计税,2008年以来每吨二氧化碳征收20欧元;①直接对能源征收的税率是:每吨煤49.32欧元,每升汽油、柴油及轻燃料油0.05欧元,重燃料油0.06欧元。② (二)瑞典 从1991年1月开始,瑞典对煤、汽油、柴油、轻重燃油、天然气、电力、国内旅行的航空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税,对工业厂商减免,对商业园艺、采矿和造纸工业等某些高能耗行业免税,同时能源税减半,以保证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后又对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进一步减免税措施,1994年以后实行税率指数化调整,以保持原税负水平不变。目前,瑞典已改变以煤或油用于集中供热而改用生物能源,特别是城市供热实现了从碳氢燃料到生物资源的重大转变。现行税率为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税114欧元③或直接对能源征税,税率是:每吨煤和焦炭57.39欧元,每升汽油0.55欧元、柴油0.43欧元、轻燃料油0.38欧元。④ (三)丹麦 1992年,丹麦对煤、石油、汽油、柴油、电力、轻重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各类能源征收二氧化碳税,按企业和家庭分别征收,同时提供了灵活便捷的退税制度,以促进能源替代。2002年,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税约13欧元,高低取决于污染排放程度,后来又进行了调整,非可再生能源免税。二氧化碳税适用于所有的能源用户,包括工业部门。为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定如果工业公司签订了自愿减排协议,就可以减税。丹麦现行碳税税率是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税12.1欧元,或直接对能源征收,税率是:每吨煤55.6欧元、焦炭63.38欧元,每升汽油0.05欧元、轻燃料油0.07欧元、重燃料油0.06欧元。⑤ (四)荷兰 1990年荷兰开始征收碳税,1992年改为环境燃料税和能源管制税,前者的计税依据是上年度能耗及能源的碳含量,各按50%为计税依据征收;后者是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分阶段征收,税率逐步提高。能源密集型行业适用优惠税率,1997年1月被取消。2004年继续恢复对煤征税,其他改征消费税。电不征税,但对用于发电的燃料征税,包括核电。2007年,荷兰推出一个“垃圾基金”,由列举的用于包装的塑料、纸和纸板、木制品、玻璃、铝(包括合金)、黑色金属等涉碳税收提供资金,以鼓励厂商生产上述可回收包装产品,实现在2012前65%使用过的包装得以回收利用的目标。⑥荷兰现行碳税税率是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税14.59欧元。⑦ (五)爱尔兰 2004年,爱尔兰政府曾拒绝引入碳税,2007年重新考虑此事,2010年开始对煤油、市场化的石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料油和天然气征税,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税15欧元,用于发电的天然气免税,天然气用户可以免税,但需证明其所使用的天然气用于发电、化学还原或电解、冶金,部分减免税的天然气需要有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天然气的税率为欧盟能源税指令规定的每兆瓦时0.54欧元,也是最低税率,纯生物燃料也免税。 (六)英国 1993年,为减少运输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英国开始对石油制品零售环节征收环境税,类似于碳税。2000年开始降低燃油税的税率。2001年4月1日,英国开征了类似碳税性质的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 Levy,简称CCL),实质是能源使用税,收入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余下部分作为节能投资补贴和碳基金。这种税式支出制度不仅避免过多增加企业税负,还促进了风力发电等可替代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获得了“双重红利”。为减轻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总体税负,英国政府制定了气候变化协议(Climate Change Agreement),与气候变化税配套执行。2009年,气候变化税税率为:每千克煤1.218英镑、焦炭1.281英镑,每千瓦时电力0.47英镑,每千克液化石油气1.05英镑,⑧在能源的供应者向能源最终消费者供应时一次性征收。 (七)波兰和捷克 波兰和捷克是少数几个直接按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的国家,而不是根据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目前,两国征收的空气污染费属于税的性质,波兰是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税0.0518欧元、排放一吨一氧化碳征税5.4欧元;捷克只对一氧化碳进行征收,每排放一吨征税17.6276欧元。 二、欧盟成员国碳税政策比较分析 (一)纳税环节与纳税人 根据碳税的纳税人来看,课税环节可分为“上游”的生产环节和“下游”的消费环节。“上游”征税的纳税人即是含碳能源的开采、加工企业,最终使用者承担的是价格转移过来的税负。这种方式征收方便,但促进碳减排的效果相对较弱。“下游”征税的纳税人是使用能源的企业和居民,价格引导效果显著,但征收起来十分困难。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纳税人主要是最终燃料产品或电力的下游经销商和消费者。 (二)征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