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开启了创造当今世界经济增长奇迹的中国改革开放历程。在这场改革中,改革的层面由农村到城市、由农业到工业直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伴随着这些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经济总量也由1978年的世界第13为上升到现在的第2位。在这场还在进一步深入的改革中,尽管改革的领域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中,就有上十个“一号文件”涉及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很多学者也长期关注农村土地制度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许多重要的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变为什么能够使农村经济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涉及制度效率问题。通常认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无效率的制度则会起相反的作用。[1]那么,什么样的农地制度才是有效率的?黄少安等(2005)实证分析了我国1949-1978年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的影响。认为不同的农地产权制度会导致人们对农业的投入不一样,从而农业产出也不一样,私有农地产权制度是较好的农地产权制度。[2]乔榛等(2006)对我国1978-2004年的农业增长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实施的不同土地制度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会形成不同的激励,应该把农村经济制度创新作为实现农业持续增长的主要思路。[3]姜文辉(2009)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角度上研究了农村土地制度发挥效率的途径。[4]黄少安,谢冬水(2010)从圈地运动的历史角度上研究了不同的农地制度背景下农地流转与工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5]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借用新经济史学派常用的反历史事实度量法,来研究建国以来已经实行的几种农地制度的效率,从而较好地回答为什么农地制度不同会导致农业的产出不同,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现有农地制度的效率等问题。 二、建国以来的农地制度变迁路径 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迁,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相应地形成了三种不同制度。 (一)第一阶段:1949-1956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 1.1949-1953年,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土地问题非常重视,在解放战争时期就进行了“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土地改革运动更是在全国普遍开展,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1953-1956年,从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过渡,即初级社阶段。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同时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这期间,虽然实行统一经营的范围已经较大,但是农民还保留有土地报酬,①土地显然还具有农民所有的性质。本文把是否保留土地报酬作为土地农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依据。 (二)第二阶段:1957-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 1.高级社阶段。1956年3月通过了《农耕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取消土地报酬。到1956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农户总数的87.8%,农村土地已经基本上属于集体所有。1958年,为扩大规模经营,中央实行“小社并大社”,进而又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并社过程中,把原先还保留属个体所有的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 2.1959-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在从1959年开始人民公社阶段,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1959)。 (三)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文革”结束后,中国的农地制度又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制度的变革首先是由农民发起的。个别地方农民不满过去生活的现状,而自发组织进行农地制度变革,而且实践证明了这种变革能大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最终政府认可这一变革并由政府大力进行推广。1978年,中央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1978)。1979年政策开始放宽,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1980年春,关于“包产到户”的问题争议比较激烈。同年5月,邓小平同志的正式表态统一了人们的认识,同年9月,中央文件对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了肯定。此后,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形式为主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如燎原之势,迅速推开,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1982年元月,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突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框框,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此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与法律。农地制度一直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