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体制改革是不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姑且不论,但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在不断地进行医改,这倒是事实。美国奥巴马总统2010年末签署的医改法案尚未完全付诸实践,而为了医改法案的生命能够延续下去,民主党与共和党在美国国会和某些州依然缠斗不休①。在大西洋的另一侧,英国的新一轮医改也开始启动了。2011年1月19日,英国保守党与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在卡梅隆首相的领导下,向下议院提交了《健康与社会保健法案》(The Health and Social Care Bill 2010-11),迈开了新医改的第一步。新法案的核心是改革已有的初级卫生保健信托机构(Primary Care Trusts,PCTs),由全科医生联盟(GP Consortia)取而代之②。在英国,“初级卫生保健信托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相当一大部分医疗保健服务付账,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我国的医保机构。英国的新医改,其核心就是对医疗服务的付费者进行改革,希望改善其治理结构,提高其服务水平,最终促进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 中国新医改的最新政府指导原则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所谓“保基本”,就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让广大参保者不会因为没钱而不去看病;所谓“强基层”就是强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吸引老百姓“小病进社区”;所谓“建机制”就是建立一整套新的机制,让医疗机构具有努力改善服务的内在动力。可以说,中国新医改在“保基本”方面已经迈开了大步③,在“强基层”方面政府也砸了不少钱,但是在“建机制”方面却步履蹒跚。恰恰在后两个方面,尤其是最后一个环节,英国的新医改能给我们带来很多新的启示。 作为老牌经济发达国家,英国在“保基本”方面可以说早就功德圆满了。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英国就在世界上率先建立全民免费医疗体制,成为全民医疗保障的典范,也成为福利国家的典范。中国人对于“全民免费医疗”的高昂兴致已经无需赘言了。然而,很多国人一根筋地将“全民免费医疗”理解为医疗服务的计划体制,即国家对医疗筹资和服务实行统包统揽;更有甚者,很多人不仅持这样的看法,而且还对此赞赏有加,认定不如此就不能推进中国的新医改④。 那么,全民免费医疗是不是等同于医疗的计划体制?在医疗领域实行计划体制究竟是否可行?医疗卫生体制中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究竟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关系到我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方向。在一个开放的时代,为了不迷失方向,我们还是应该仔细放眼看一下世界。只要提到“全民免费医疗”,我们就必须要考察其鼻祖和典范——英国的医疗卫生体系。事实上,在过去三十多年,英国的全民免费医疗制度正不断地迈向市场化,其制度变革的战略选择以及战术性制度安排,都值得我们仔细玩味。 一、英国全民免费医疗的旧体制 英国全民免费医疗体系的正式说法是“国民健康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简写“NHS”)。由于英国是这一模式的首创者,因此这一模式在全世界又被简称为“NHS模式”。英国的NHS体系建立于1948年,是全世界最大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服务范围涵盖了从预防到康复、从孕妇检查到临终护理、从头疼脑热到心脏搭桥等各类医疗保健服务。所有英国合法居民都有权基本上免费享受NHS的服务;另外,欧共体或与英国签订互惠协议国家在英国居住的人也有如此待遇。所谓“基本上免费”,是指民众在看病治病时还需要支付小额费用,主要是用于购买处方药⑤。 由于英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很多中国人便依据中国的经验,认定英国一定会建立大量的公立医疗机构,然后政府直接向这些机构下拨事业费,让它们好好为人民服务。为了做到最后一点,政府自然要建立一整套考核制度,在公立医疗机构中搞一些“评劳模、选先进、发奖金”的活动,以便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这样的考核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名称,最时尚的名称就是“绩效工资制”。在这一体系中,公立医疗机构只不过是国家的预算单位,本身没有什么自主性,其职责只不过是把政府每年拨下来的事业费尽量花完,把政府安排下来的活儿也好歹干完。 中国人都知道,这样的体制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事业单位体制。即便是在市场经济体中,这样的公立组织在公共部门也存在,在国际文献中被称为“预算单位”(Budgetary Units),即这种组织并不独立于政府,而是政府的一个预算单位⑥。很多人主张,中国的医改应该学习英国模式,而他们口中的英国模式就是全民免费医疗+事业单位制(预算单位制)。 这种认识如果放在三十年前,也就是1980年之前,大体上还是靠谱的。在当时,英国政府在医疗领域扮演两种角色:(1)筹资者与购买者,即政府直接从税收中为医疗筹资并负责购买医疗服务,而百姓在纳税后基本上可以享受免费医疗;(2)提供者,即直接兴办并运营公立医疗机构为民众提供医疗服务。这种由公共部门集医疗筹资、购买与服务提供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架构,在国际卫生政策文献中被称为“公共集成模式”(Public Integrated Model);与之相对,在德国,医疗筹资基本上由公共部门负责,服务购买由准公立的医保机构担任,服务提供体系则由公立机构与民办机构组成,服务购买者与服务提供者建立契约关系,因此被称为“公共契约模式”(Public Contracting Model)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