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治理主体、现实与政府责任 本研究涉及的两个主体即乡村治理主体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两个主体所要完成的使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那么,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是否与乡村治理主体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通过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框架、什么样的模式和机制整合两个主体的不同的资源,建设好新农村。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就是直接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改造工程等)的各种组织或个人。涉及人力资源与财物资源配置的体制与制度等。政府经济职能的公域与私域划分也是以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划分来确定的,在市场经济自然演进的国家里,公域是在私域的基础上逐步发生和完善的。[1]就中国的实际来看,市场经济仅是开始,公共产品的“买方市场”尚未形成,通过行政权配置资源的能力要远大于市场的力量。无论是“内生”或是“外生”变量都迫使中国经济只能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路径不断探索和迈进。 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呈现多元供给主体态势,其类型根据供给主体不同,属性也不同,以准公共产品为多。大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农村经济状况,资源动员能力不足,一般由政府投入兴建,属于纯公共产品。农村“一事一议”制度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基本为准公共产品,本文讨论限于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最大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不但拥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权,同时还拥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执行权与监督权。可以说是拥有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源决定权。 治理就是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或共同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体制、过程与效果。[2]“乡村治理”不仅限定了地域,而且明确了治理主体的构成及其特征。联产承包制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土地承包制改变了人民公社运作的经济及组织基础,生产队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功能自然丧失,复杂而庞大的生产队组织结构伴随着体制改革而弱化或瓦解。生产大队在某些地方则随着生产队的弱化,而有所强化,尤其是办有社队企业的生产大队,将原来管理农业的组织系统发展成为村办企业,担负起基层社会管理的职能。1984年撤社建乡,人民公社体制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前人民公社三级建制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乡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村委会组织法规范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强调了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治理,即村民自治是解决村庄内部秩序的一种办法,重在自治;二是民主,即村民通过民主的办法来解决村庄秩序问题,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应该抵制乡镇不合理的要求,维护村民的权益。[3] 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的各种组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共同处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一种动态过程。那么,乡村治理的主体,是政府或第三部门?还是留守祖宅日夜守望的孤寡老人和妇女儿童?当我们描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宏伟蓝图时,那些过去曾是建设农村的充满生机的劳动大军,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融汇在全国各个城市的产业大军里,农村的劳动力极度短缺,出现了“空穴”现象,产生了亲情守望的农村社会问题,呈现社会转型中的亲情阻隔的暂时性的断裂,应引起政府与社会的关注与思考。乡村治理与新农村建设只有将知识型有朝气的农民调动起来,才能把握住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我们一定要通过制度的构建留住或唤回那些有知识、有文化、有眼界、有强健体魄、见过世面又长期离乡背土的农民工。他们了解农村,与农村社会有着血缘、地缘与业缘关系,是乡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农业生产,无论从国家的层面还是从现实的要求,我们均需要这支生力军。这支流动的大军坚守在城乡间三十年,在村是“工”(农民工),在城仍是“民”(农民),户籍制度与城乡不同的保障制度,使他们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不甘寂寞的留守乡村和身在城市却享受不了的市民待遇。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从一代延续到第二代,其格局还没有根本性的扭转。现在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度和政策开始调整,投入逐年增加,但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地位还没有从制度上或是体制上加以明确,农民对社会付出与回报的激励制度还没有建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新农村建设同样需要知识型的有朝气的新型农民,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他们。而现实问题是在这个既无主人,又资源匮乏的农村社会,我们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既是一个沉重的现实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命题。我们必须重构体制,调整战略,解放农村生产力,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是重释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 为什么新农村建设一提出便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我国新农村建设要从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入手,这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动力,要从群众最愿意、最迫切需要又能做成的事情做起,尤其是重点解决当下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与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不相符的矛盾问题,这既关乎我国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制度设计与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背离问题,又涉及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机制与效率问题。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如果漠视农民的“话语权”,不能重视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农民没有建设新农村的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以及没有一个良性与稳定的心理预期,就没有农村真正的变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