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农合、城镇基本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覆盖面问题,以及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和城乡之间的待遇标准问题,此外,有的地方还存在基金结余过多或保障水平过度等现象。本文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具体目标,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及实现各项目标的对策措施建议。 一、对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概念的界定 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对象范围包括三部分人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 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内涵是政府对享受基本医疗的对象负担并提供同等水平和同等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重点从以下三个层次方面来理解:一是由政府负担的费用的均等性;二是参保人员享受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均等性;三是确保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二、全国新农合、城镇基本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新农合存在较大的差距 新农合的全覆盖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表明还有部分人群被排除在新农合“均等化”之外。截止到2009年底,还有5138万农村居民没有参加新农合,占农村居民人数的5.81%①。一部分农村居民没有参加新农合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还没有看到新农合的好处,对新农合的积极作用了解不够,自愿参加不积极;二是部分农民搬进城镇居住,而户籍还在农村,他们既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参加新农合。 东、中、西部补偿受益人次数占参加新农合人数的比重不平衡,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新农合没有实现“均等化”。2009年底我国东部地区补偿受益人次数占参加新农合人数的比重为138.44%,平均每个参加新农合的人享受到1.3844次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西部地区补偿受益人次数占参加新农合人数的比重为90.12%,平均每个参加新农合的人享受到0.9012次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中部地区补偿受益人次数占参加新农合人数的比重仅为58.19%,平均每个参加新农合的人只享受到0.5819次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中部地区补偿受益人次数占参加新农合人数的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中部地区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流动性大,他们名义上已经被新农合所覆盖,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享受到新农合提供的医疗服务②。 (二)城镇基本医保存在较大的差距 城镇基本医保全覆盖目标还没有实现,表明还有较大数量的人群被排除在城镇基本医保“均等化”之外。2009年年底,全国仍有2.21亿多城镇人口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医保,占当年城镇总人口的35.58%③。 东、中、西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人均基金支出水平不平衡,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没有实现“均等化”。2009年年底,我国东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人均支出1109.68元,西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人均支出1031.03元,而中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人均支出仅有767.52元。中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人均基金支出水平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中部地区职工工资偏低,职工基本医保水平总是与职工的工资挂钩。 (三)城乡医疗救助存在较大的差距 城市与农村相比,按医疗救助人次数计算得出的人均支出水平不平衡,表明城乡医疗救助存在较大的不平衡。2009年底,城市医疗救助按人次数计算得出的人均支出水平为273.55元,而农村医疗救助按人次数计算得出的人均支出水平仅为134.94元,前者是后者的2.03倍(这种差距在2005年是3.05倍,2006年是5.92倍,2007年是3.37倍,2008年是2.99倍)④。在我国,医疗救助通常是在城镇医疗机构进行,费用收取水平并不因为患者是城镇居民或是农村居民而有差异,而在医疗救助水平上,城乡却存在着两倍以上的差距,这也可以称之为“救不同助”。 三、对地方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评价 (一)对山东省诸城市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评价 诸城市属于全国百强县(市)之一,医疗基础条件较好,基本医疗三大保险均实现了100%全覆盖,扩大覆盖面的工作已经完成,已不再是工作重心,体现出了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均等”的特点。2009年,诸城市全市总人口107万人。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83.5万人。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96.9亿元,实现财政总收入40.4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4.6亿元,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市)第35位。全市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825个,其中,医院、卫生院28所,一体化卫生室622个。各类卫生机构共有床位4218张,卫生技术人员6167人,其中,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2634人,注册护士2538人。 诸城市新农合总体报销比例不高,新农合报销标准向当地最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加之二级以上(含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其它新农合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都要由农民患者自己承担,表明参合农民和农民患者拿的是大头,政府的各级财政补贴拿的是小头,体现出了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基本保障”、“适度保障”的特点。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筹资130元,筹资总额达到1.07亿元(实际已经缴纳保险人数为82.31万人),占基金总额的56.61%;各级财政补贴达到8200万元,占基金总额的43.39%,人均约226.35元(按总人数83.5万人计算)。截止到2010年3月25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年累计为570.1万人次报销费用2.56亿元,3年累计为50.2万未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了免费健康查体。该市定点医院对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价格进行公示,明码标价,为患者提供了医药费用的标准。根据《诸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标准为:(1)在农村社区卫生室(一体化卫生所)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农村社区卫生室(一体化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0%补偿,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按25%补偿。(2)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为200元,2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3)在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不报销;住院费用起付线为500元;501元以上部分分段报销,501—5000元段报销35%,5000—10000元段报销50%,10001元以上段报销60%。(4)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外地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起付线为500元,501元以上部分报销35%。(5)对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6)在外地经商、务工、探亲、上学的参合农民在当地就医,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住院费用按诸城市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报销。(7)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零差价的公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补偿比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8)参合孕产妇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的,每人次定额补助300元。(9)每人每年最高报销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