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乡税制,一般是指建立统一、现代化的涵盖城乡的一元化税制体系,各税种都同样适用于城乡相关的课税对象。除有特殊的涉农税收优惠外,都按统一的法定标准和办法征税,不单独设置专门适用于城市或农村的税种,特别是不对农业、农民单独设置税种。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税制体系、妥善安排城乡收入分配关系、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必由之路,是促进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举措。 一、结合税制体系改革,把几个专向城市或农产品征税的税种,改为覆盖城乡全面的税种,加大税收调控作用 在现存的19个税种中,除关税、船舶吨税两种是在进出口(关境)环节征收以外,其余17个税种,征税面已覆盖城乡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保留税种,暂停征收)12种,其中土地增值税的覆盖面虽不很明确,但税法并未限定只在城镇征收,只要是转让的房地产增值,就可依法征税,因而划归此类。征税面只为城镇,属于专为城镇设置的专向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种。征税面在农村,专为特种农产品设置的税种,有烟叶税一种。征税面基本在农村,少数在城镇,专为控制占用耕地设置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一种。这个税种的课税对象,虽基本在农村,而纳税人包括城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涉及要农民纳税的情况极少,并且按批准面积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为节约和有效使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红线,这个税种当前仍应保留,留待将来开征统一的不动产税时,一并研究改革。这里只就4个专向性税种的改革完善,把征税面扩大到覆盖城乡,强化税收调控作用,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把房产税扩征到农村,对位于农村的豪宅、别墅征税。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文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在内。这不符合统一城乡税制应是税种在城乡统一实行的原则要求,也与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税是在城乡统一征税的通行做法不符。当前一些城市对居民住房征税改革试点,征税面也是限于市区,征税范围甚或只是限于新购住房,不包括存量住房。 随着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深入,征税范围肯定会逐步扩大。这是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房产税制,其覆盖面理所当然是包括农村在内。对居民自用住房征税,当然应当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必须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位于农村的豪宅和别墅。这种征税,丝毫不会增加农民负担,而只会使农民受益。因为现在农村建设豪宅、别墅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所有者都是城市富有者,通过征税,把他们的一部分收入集中起来,有利于促进健全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扩大地方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有利于健全财产税体系,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缓和贫富差距矛盾;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少建占地广阔的高档住宅,从而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保护耕地红线,保护农民对土地使用的权益。将来通过住房征税改革试点,修改税法,应删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在城乡统一实行,明确对位于城乡的豪宅、别墅,都按同样的评议价格和较高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征税。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也同样要依法征税。至于农村的一般普通住房,仍应有别于城镇住房,给予免税优惠。除同样享受城市一般住房在计算征收中的税收优惠外,还要针对农村的特殊情况,另外采取若干免税的政策措施。 (二)把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加重对房地产开发商囤地、闲置土地的征税。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房产税一样,其征税范围,也只是限于城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这也需要进行同样的改革。 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拍购的土地,多有位于农村而非城镇的。长期以来,开发商为牟取暴利,大量囤地。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8月1日披露,截至2010年5月底,全国闲置土地2818宗,闲置面积16.95万亩,其中闲置5年以上的土地占31%。①当时多家媒体报导,仅北京泛海建设(国际)一家房地产公司,4块土地闲置5年多,就获利高达228亿元。②例如广州番禺区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00年8月起,在该区谢村拥有一块土地,长期不开工使用,番禺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定从2002年12月起为闲置土地。按市价计算,到2010年的7年间,公司的该块囤地净获利8.5亿元,获利率高达原拍购开发支出费用总额的389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仅收取土地闲置费36.5万多元,还允许延期动工开发。③ 国际上对闲置土地,一般是采取税收手段从严限制和打击。例如日本征土地保护税,奥地利征高税率的闲置土地价值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也应结合房地产税制整体改革的要求,把土地使用税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把按面积定额征税,改为从价定率征税。房地产开发商拍购取得的土地闲置未开发的,不论是位于城镇或农村,都应依据新评议的市价,加征多倍,从重征收闲置土地特别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应取消软弱无力的土地闲置行政收费。这是完善土地使用税,也是统一城乡税制。它有利于遏制和打击开发商的违法囤地,制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竞卖土地,节约有效使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企业把土地使用税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城乡统一征税标准和办法,仍然必须有较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农林牧渔业直接生产用地和法定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应当免税;水利设施及其管理用地,林区育林地、防火道及其设施用地,等等,也仍应当免税,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全面发展。房产与土地密不可分,将来条件具备时,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要合并为一种,称为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 (三)合并城市维护建设税、费和教育费附加,统一改为覆盖城乡、独立征收的维护建设和教育税。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存在较多矛盾问题: 1.原则上是城市专向税,不符合税种要覆盖城乡征税面的要求。城市维护建设税,冠以“城市”两个专属用词,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又开宗明义确定,开征这个税种,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这显然是对城市单独设置的税种,与统一城乡税制、税种征收面应覆盖城乡的要求不符。而《暂行条例》第四条,对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却规定了适用1%的税率。又表明在农村,只要是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税的,也应随同征收本税,在法律规范的用语上,显得有些模糊不清。并且在农村征收的税款,按税法规定,是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而不是用于农村维护建设,就当前支农、惠农的总政策要求来说,在道理上也难说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