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变爆发后,中国华北、华东的大片领土沦陷。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东部沿海主要工业生产区的民族企业也纷纷迁往内地。伴随着国民政府政治、经济重心的内移,西北和西南一起成为抗日的大后方,也成为长期抗战的战略支撑点。本文所指大后方,即战时国民政府控制下的作为支撑抗战的后方区域,其主体是中国的西南西北地区,以省份而言,包括西南的渝、川、滇、黔、康、桂,西北的陕、甘、宁、青、新等省区。 抗战大后方金融网的建设,是整个抗战大后方金融事业的中心,是抗战史上特殊的一幕。关于大后方金融网的研究,近年来已日益引起学界的重视,但从目前成果看,仅限于对大后方某一地区金融建设的论述,尚缺乏对整个大后方金融网的探讨。①故笔者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着力针对大后方金融网构建的路径、特点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 战时金融垄断体制的确立——大后方金融网构建的制度基础 大后方金融网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是全面抗战爆发后,为应对战争需要,建立战时体制,并随着国民政府政治经济中心的西迁,在政府的主导和强力推动下建设起来的,因此,国民政府战时金融垄断体制的确立是大后方金融网建立的前提。 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战争给金融、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混乱,存户纷纷向银行挤兑提存,资金逃避追逐外汇,银行存款骤减,呆账剧增,市面筹码奇缺,工商周转不灵。为了稳定经济金融秩序,适应战时紧急状态的需要,国民政府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战时金融措施,逐步将银行业置于空前管制之下。 (一)限制提存,稳定金融秩序。8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其要旨为自16日起,银钱业对于顾客提存,只准每周提取其原存额的5%,并每周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其目的在藉限制提存来巩固银行的信用,并防止资金的逃避,这在当时确曾收到相当实效。1938年3月12日公布《外汇请核办法》,规定3月14日起不再无限制供给外汇。此后法价外汇须经中央银行审核后始可售给。 (二)成立四联总处,总领全国金融及大后方金融网络的建设。战前,国民政府虽已建立起以“四行二局”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初步实现了对金融的垄断,但在国民政府看来,垄断的程度还不够高,垄断体系还不够完备。“八一三事变”后,为应付时局,财政部函令中、中、交、农四行成立四行联合办事总处。1939年9月8日,又颁布《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遵照此法令对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进行了改组,1939年10月1日,在重庆正式成立改组后的四行联合办事总处。总处设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由中国农民银行理事长蒋介石兼任。②“财政部授权联合总处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内,对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四银行可为便宜之措施,并代行其职权”。③四联总处的成立标志着一切金融资本受制于国家垄断资本银行的时代从此开始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四联总处作为战时金融的最高领导,当然也是大后方金融网建设的领导者和推动者。1939年10月制定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总处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四联总处职权任务的第一项就是“全国金融网之设计分布事项”④,其目的在于以西南、西北地区为抗战建国民族复兴的根据地,开发大后方的产业,疏通金融脉络,增强抗战建国的基石。 (三)以四行为大后方金融网建设的骨干,省县地方银行为基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银行体系。国民政府一开始便将四行作为构建大后方金融网络的骨干力量,1938年8月拟订《筹设西南、西北及邻近战区金融网二年计划》,1940年3月增订《第二第三期筹设西南西北金融计划》,提出凡与军事、政治、交通及货物集散有关,以及人口众多之地,四行至少应筹设一行,以应需要。至于偏僻之地,四行在短期内容或不能顾及,则由各该省银行设立分支行处,以一地至少一行为原则。⑤以使省与中央之间,及省与省之间,构成全国整个的健全金融网机构,结为一体,呼吸相通。⑥“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合作事业,必须有深入民间之金融机关,县银行乃基层之金融机构,自应迅速筹设,并力求充实”。⑦1939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巩固金融办法纲要》,要求“扩充西南、西北金融网,期于每一县区设一银行,以活泼地方金融,发展生产”。1940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提出县政府以县乡镇之公款,与人民合资,成立县银行。可见,自中央至省、县银行,它们自上而下互相衔接,形成了一体化的国家银行体系,也构成了推进大后方金融网络的基本机制。 (四)实现国家银行体系的高度集中,并将商业银行纳入国家严密的控制之下。为了进一步发挥四行专业职能,并强化中央银行的垄断性,1942年6月24日,四联总处通过了《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规定:中央银行主要业务是,集中钞券发行、统筹外汇收付、代理国库、汇解军政款项、调济金融市场等;中国银行主要业务是,发展和扶助国际贸易并办理有关事业的贷款与投资,受中央银行的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的收付等;交通银行主要业务是,办理工矿、交通及生产事业的贷款与投资等;中国农民银行主要业务是,办理农业生产贷款与投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合作事业的放款等。⑧1940年8月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规定银行经收存款,应以所收存款总额20%为准备金,转存当地中、中、交、农四行任何一行。⑨1943年3月财政部又规定三行二局亦应依法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⑩四行的职能实现专业化和集中准备金制度,加强了四联总处对国家银行的控制,实现了中央银行的垄断,由此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战时,政府还空前强化了对商业行庄的管理,通过颁布和推行《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财政部检查银行规则》、《各地银钱业组织放款委员会通则》、《比期存放款管制办法》、《财政部派驻银行监理员规则》、《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将商业行庄的业务经营和机构设立等活动统统归入由四联总处、财政部审核管制的范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