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万众欢腾,百废待兴,国民政府忙于接收复员,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日本侵略中国期间在沦陷区成立的银行及其所发行的货币。然而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政出多门,决策仓促,以致将伪券与法币的兑换率制定得极不合理,不仅引起沦陷区民众极大不满,就连国民党及政府内的高官亦都承认这一举措极为错误,甚至将其归结为国民党最终失去大陆的一个原因。譬如陈立夫认为,就是因为这件事“弄得老百姓痛恨我们”①;李宗仁事后则回忆说,由于伪券兑换比率极不合理,所以在“一纸命令下,收复区许多人民顿成赤贫了,而携来大批法币的接收人员则立成暴富。政府在收复地区的失尽人心,莫此为甚”②;陈诚认为,由于“事先一无准备,临时又调度失宜,再加上用人的失当,所以接收接得一塌糊涂,其甚焉者,接收变成了‘劫收’,只弄得天怒人怨,为中外所不齿”③。正是由于在金融和货币问题上的处理不当以及接收复员工作中出现的种种失误乃至于腐败行径,“所谓胜利也者,真如浮光掠影,转瞬即逝”,因而就在“赢得战争”的同一年中,却开始“输却和平”④。 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同意战后国民政府在制定伪券兑换政策上存在着严重的失误,但关于这一政策制定的背景与经过却言之不详。十多年前,戴建兵曾撰文介绍战后国民政府如何对日本扶植的五家傀儡银行货币进行整理⑤,但因篇幅所限,内容较为简单。其后,林美莉参阅了海峡两岸大量珍贵的原始档案,对于战后国民政府收兑中储券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可以说是目前研究这一问题最具深度的论文⑥。近年来,随着蒋介石日记、宋子文档案以及蒋中正档案等珍贵史料的开放,对于战后伪券兑换政策制定的资料又有新的发现。本文即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新收集的资料,对抗战胜利后有关收兑伪中储券的问题加以论述,重点在于阐述国民政府高层制定这一政策的过程,并对参与制定政策者的不同心态作一简单的分析。 一 抗战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达到其“以华制华”、“以战养战”的侵略目的,先后在东北、内蒙、华北和华东、华南等地成立了伪满洲中央银行、伪蒙疆银行、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和伪中央储备银行,加上早就在台湾设立的台湾银行,形成维持和扩大侵略战争的金融网络。这些银行大量发行不兑现纸币,制造通货膨胀,直接掠夺沦陷区中国人民手中的财富。在这中间,伪中央储备银行辐射的地区最大,发行的纸币也最多,因而值得进行深入研究⑦。 汪伪政权成立后不久,伪中央储备银行即于1940年5月1日在上海设立筹备委员会,1941年1月6日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总行设于上海,分支行及办事处则遍布华东、华中和华南各沦陷地区,汪伪政权重要头目周佛海担任总裁,副总裁为钱大櫆。该行成立后即采取恫吓、暴力和诱骗等种种手段强制发行中央储备银行券(简称“中储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汪伪政府更禁止法币流通,并以2∶1的比率,强行兑换法币,不仅从沦陷区民众手中剥夺了巨额财富,而且也严重地破坏了大后方的经济⑧。 面对日伪发动的货币战,国民政府也采取种种措施予以反击,譬如原本限制法币流往沦陷区,此时则反其道而行之,财政部建议:“内地增发之法币,可依收购物资之作用,向沦陷区疏散;沦陷区之法币,应严防其向内地灌流,以免内地之通货膨胀。”⑨1943年,国际反法西斯战场开始全面反攻,胜利曙光已遥遥可见,国民政府因应形势的变化,要求属下各个部门分别制订有关战后复员的计划。2月23日,四联总处第202次理事会通过《战后金融复员计划》,强调战后“继续以法币为全国唯一流通之货币,并充实其准备,调整其对外汇率”,同时规定“限期禁绝敌伪货币之行使”,但对于如何收缴及兑换伪币的方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⑩。 中央设计局在各部门制定的复员计划基础上加以汇总,并于1944年7月31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1次常务会议上予以通过。其中关于金融部分规定:“复员期间收复区、光复区所需钞券,应由中央银行充分准备及时运达,以应需要;散在收复区之敌伪钞票及公债、社债等,应立即停止其流通,限期收集,分期清理,其超过担保品价值部分,应作为战后对敌要求赔偿之一部。”(11)然而这样一个粗略的计划大纲尚未经各个职能部门详加讨论并制定具体部署,抗日战争就已宣告结束。 1945年8月10日,日本投降的消息传到重庆。面对突如其来的胜利,8月12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及国防最高委员会举行临时联席会议,决定由军事委员会负责受降和伪军处置,中央秘书处负责伪组织处理,行政院则负责伪钞和复员计划等问题(12)。但实际的情况却是,中央政府既没有统一的计划予以执行,也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配合,更缺乏经过严格训练的接收人员。再加上抗战中后期在大后方开始孳生并形成体制性、系统化腐败行为的日益严重,由于缺乏法律和舆论的监督,导致官员以权谋私,接收变成“劫收”,沦陷区的民众在经济上又遭到新的剥夺。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表现在如何对待沦陷区民众手中所持有的伪币。 8月13日,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向蒋介石上呈称:“敌人求降,胜利在握,金融复员自应与军事、政治力量同时推进。”他认为胜利后“处理敌伪钞券及法币复员工作,允宜审慎周详,以免影响善良人民之生活,而陷收复区域于不安”。他并拟定具体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敌伪钞券在政府未公告停止行使前,暂准民众照常行使,并可在市场上自由兑换法币及其他货币,政府对其兑换水准不加干涉,但绝不负以伪钞兑换法币之责,国营金融机构亦不得经营买卖敌伪钞券之业务;政府衡量各地区情形,于相当时期公告停止行使敌伪钞券并办理登记,登记时间以六个月为限;自沦陷区收复之日起,凡政府税收、机关及国营事业之收付,银行新立存户及放款,物价、租金、工资以及一切交易行为,均应以法币为标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