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 马建堂 刘海泉 冯春) 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 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 节。十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经历了利润留 成、两步利改税、承包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明显的 改革阶段。 (一)各阶段情况。 1.利润留成阶段。中国的企业改革方案都是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 979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四川等地扩大企业自主权、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的经 验基础上,颁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和《关 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五个文件,肯定了各试点地区扩大企业自主 权的改革方向,并对扩权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重点是把国有工业企业由按工资 总额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改为利润留成办法,赋予企业自主安排留成资金的权力。 关于利润留成制度,文件规定,凡能够独立核算并且有盈利的企业都可以实 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基金分为三个部分,即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 工奖励基金。具体留成办法是,留成比例按下列各项费用与开支占利润总额的百 分比,分别予以核定:(1)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新产品试制费;(2)国 家拨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科研经费及职工技术培训费;(3)按工资总额的 11%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4)按国家规定从成本中开支的奖金。 利润留成比例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除非特殊情况发生。同时,要求地方和部门 按照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点。 这次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特征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旧体制下国有企业 仅仅是被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生产单位的状况,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利润留成制 度的建立,使企业利益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挂起钩来,使它们普遍具有超额完成计 划和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发展意识和盈利意识大大增强。 2.两步利改税。在实施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基础上,为进一步 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调动企业积极性,国家决定分两步进行利改税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 从1983年开始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 第一步为利税并存阶段,即对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实行利税并存的收缴制度。 对企业实现利润,国家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然后对税后利润采取 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规定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利 润先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 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凡有盈利的小型国有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 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 第二步利改税为完全以税代利,将企业上缴利润全部改为上缴税收。198 4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决 定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即:将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锐、 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改变企业利润上缴形式,国家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分别 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调节税后利润为企业留利;增加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两步利改税,试图通过理顺并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探索国有企业改 革的有效途径,在企业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 体制改革不配套和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利改税未能脱离旧体制的束缚,难以 做到平等税赋,无法消除“鞭打快牛”现象。利改税本身存在的明显不足,再加 上这项改革出台的时机赶上宏观经济调整和紧缩,在两步利改税推行后,出现了 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连续22个月滑坡的局面。利改税的积极作用尚未发挥就被承 包经营责任制所取代。 3.承包制。两步利改税后,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下滑,而与此同时,以首钢 为代表的从1981年后坚持实行承包经营试点的企业,却显示出勃勃生机,企 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基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试点中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全面总 结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基础上,1987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 院作出了在全国普遍推广承包制的重要决定,承包制迅速在全国国有企业中普遍 实行和发展起来。 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为基本内 容,使企业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并落到实处,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和利益约束机制 ,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成为推动企业实现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改革目标,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手段。 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 条例》,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写进了《企业法》,把承 包制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从1987年开始,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80%以上,预算内国有工业 企业的90%以上陆续实行了第一轮承包,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大中型企业达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