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10-0067-09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决策和指挥全国人民进行重大军事、政治、外交、经济、文化活动的同时,对基本民生问题也是极其重视的。所谓民生,根据现在一般的看法,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方面。学界对建国初期关于民生有关的问题虽有探讨,但仍比较薄弱①。事实上,这一时期作为新中国的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对城市失业者的救济和就业、灾民的救助、疫病的防治这类关系到人民基本生存、生活状况和基本权利的问题给予了密切的关注和高度重视,提出了直接而具体的处理意见,集中反映了他对民生问题的感情态度和思想认识,对此迄今尚未见学界有专题探讨,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和分析。 一、关于城市失业者的救济和就业问题 建国初期,城市就业问题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党和政府要解决的民生问题。城市就业问题中,主要有三种情况:首先是城市工人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这是最常见的民生问题。工人在政治上是拥护新中国的,他们的生活和出路是需要党和政府给予帮助和解决的;其二是城镇知识分子的失业和再就业问题,这部分人一般对新中国也是欢迎的,也需要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出路问题;其三是原国民党党政军人员的就业问题,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这些人,人数多,情况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在当时的情况下就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城市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中共在武装夺取城市后能否管理城市、巩固政权的最大问题。毛泽东在思考和处理这些问题时,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是十分留意、谨慎并尽力争取妥善解决的。 (一)工人及知识分子 工人失业本是近代中国工业发展不良遗留下来的问题。建国初期的工人失业,则主要是由于新旧经济结构转换、市场缩小、资方资金短缺、国家对私营工商业政策存在偏差等原因导致工厂停产、关闭造成的。工人是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依靠的基本力量,工人的失业问题不能不引起毛泽东的关心。1950年4月16日,毛泽东在给陈毅致毛泽东关于上海税收和失业问题的处理原则电文对陈的复电中称赞说:“税收问题和失业问题能照正确原则解决,取得各方面同意妥慎进行,甚好甚慰。”②1950年4月23日毛泽东又致电陈毅:“目前几个月确实应当用大力来做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维持生产与救济失业的艰巨工作。”③一周内毛泽东连续两次致陈毅电中都涉及失业问题并对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救济失业的民生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认真地进行对于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有步骤地帮助失业者就业。”④“要合理地调整工商业,使工厂开工,解决失业问题,并且拿出二十亿斤粮食解决失业工人的吃饭问题,使失业工人拥护我们。”⑤在这里,解决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和失业工人的救济问题,成为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的庄严宣告和工作方针。根据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指示精神,为解决急迫的失业工人的生活问题,政务院于6月17日发布《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该指示决定:1.拨出4亿斤粮食作为救济失业工人基金;2.凡举办救济失业工人的地区,所有国营、私营的工商业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所有的在业工人和职员,均应按月缴纳一定的失业救济金;3.救济办法,以以工代赈为主;4.目前失业现象最为严重的上海、南京、武汉、重庆、广州五市,应即成立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⑥。同日,劳动部颁发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⑦,为全国各地做好失业工人的救济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尽管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救济失业工人高度重视,但由于新生的人民政权物质基础能力所限,失业工人的救济问题在短时间内仍难以解决。1950年9月9日,毛泽东在批阅上海市委1950年8月30日关于上海失业工人救济工作情况给中央及华东局的报告时,联想到上海以外的失业工人救济问题,即给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立三发出指示:“请考虑发一通知,叫各地调查解放前失业工人究有多少,以便考虑包括这批失业工人的救济问题。我意只要有可能,他们是应当救济的。”⑧所谓可能,是要根据当时新生的人民政权掌握的物资和金融等资源许可的最大程度。无疑,中国共产党人是最大限度地救济失业工人的。根据1950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所发的《关于失业救济问题的总结及指示》显示了救济失业工作的进展:截止到9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失业工人有1220231人,失业知识分子188261人,共计1408492人,此外,尚有半失业者255769人,将失业者120472人。已采用各种救济办法给予救济的计有,以工代赈78955人,生产自救74798人,还乡生产者62922人,发放救济金405775人,转业训练23157人,介绍就业81458人,共计726635人,即有半数以上的失业工人得到救济。在救济金方面,由各地工人捐助者,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共有28700009200余万元(原统计数字如此),业已分别拨交各大城市总工会,作为紧急救助失业工人之用。由中央拨付各地的救济粮,已有200003700多万斤(原统计数字如此),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尚未用完⑨。这些救济工作的进行和成效,显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对人民生活的高度负责的态度,必然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赖。 救济工作固然必不可少,但要真正解决失业工人的生活问题,就必须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1952年5月31日,毛泽东在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关于1952年1月至4月间群众来信反映失业情况和要求解决职业问题给毛泽东的报告的批示中,向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出指示:“失业问题仍颇严重,此件请一阅。似宜由中央劳动部或直接由政务院召开一次失业问题处理会议。由各大城市及各省派员参加,订出可行的处理办法。请酌定。”⑩为此,7月,中央召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专门会议,对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讨论和研究。以这次会议的讨论和研究内容为基础,最终形成并于在7月25日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获得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包括失业工人在内的城市各种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制定了统一政策和办法。关于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其主要内容为两方面:第一,确立了最大限度地限制工厂解雇工人的具体规定,使在业工人的工作权得到了法律保障。决定规定,一切适合社会实际需要的公私企业在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都是有前途的,即令某些企业一时发生困难,也应从积极发展生产和营业中克服本身的困难,“不得从解雇职工上想办法”。一切公私企业对于因实行生产改革、合理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而多余出来的职工,“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仍由原企业单位发给原工资(计入企业成本之内),不得解雇”。并应对这些职工进行分批轮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和政治文化水平,以备本企业扩大时使用或听候国家统一调配。某些企业如确须转业者原则上是劳动随资本同时转业,在新业中如确有部分职工无法安置时须按国家有关法令向劳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将其解雇。企业歇业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对于假借口实,企图解雇职工,或未经批准歇业,擅自停工、停薪、停伙者,应坚决制止。企业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应尽先使用原职工复工。第二,为扩大就业确立了有关工作制度或其他救济与保护措施。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扩大就业面,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或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将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对于失业工人应普遍予以登记,并分别介绍就业或予以专业训练。对于确有困难的失业工人应采用“以工代赈”、“移民开垦”、“生产自救”等方法予以安置,或予以临时救济或长期救济。对于失业的和在业的职工家属中的劳动妇女及其他家庭的劳动妇女,应尽可能根据原料和销路的条件,组织她们替工厂加工或进行其他手工业生产,并依据需要和可能吸收她们参加其他工作(11)。这个决定,对于进一步解决工人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至1952年9月,薛暮桥在其《三年来中国经济战线上的伟大胜利》的总结中说:“由于工业生产和交通事业的迅速恢复,工人的生活已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严重的失业现象亦正逐渐消灭。”(12)对失业工人的救济和尽力解决工人的就业问题,体现了毛泽东及其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关注民生的一个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