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4-0091-07 在近代香港历史上,发生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三大事件成为殖民政府医疗服务转变的重要分水岭①。此后,伴随着医疗服务的重组与扩展,殖民政府开始超越早期殖民医疗服务的“狭隘主义”倾向,在医疗服务方面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②。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③,主要利用殖民政府的档案资料,概括性地分析20世纪上半叶香港殖民政府医疗服务组织架构的重组与扩充以及医疗服务内容与范围扩展的具体表现。 一、医疗服务组织架构的重组 在19世纪末之前,香港殖民政府医疗服务最初出于维持和巩固殖民统治的需要而主要以殖民者的健康为优先考虑目标。当然,除了这些因素之外,还有很多导致殖民医疗服务内容和范围有限的现实原因,其中医疗人员的不足便是重要因素。 在1887年之前,负责殖民地临床医疗服务方面的政府医官只有两位,包括殖民地医官和国家医院院长,而国家医院院长一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由殖民地医官兼任的。除了负责医务署和国家医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之外,殖民地医官还是国家医院、精神病院和维多利亚监狱医院的医官,而且还是东华医院的监督、性病医院和天花医院的院长以及殖民地气象报告的主管。同时,殖民地医官还需要负责殖民地的卫生事务,但这项职责随着1883年洁净局的成立而停止。同年,气象报告的工作也不再由殖民地医官负责。此外,殖民地医官还需要每天定期为政府雇员及其家属提供出诊服务,当然他也被允许私人开业[1]。随后,1887年监狱医官和1889年助理国家医院院长的任命部分地减轻了殖民地医官的工作负担[2]。不管怎样,从殖民地最高医务主管——殖民地医官的多项职责便可以看出早期医疗人员的严重不足。 为了改善医务署的工作效率,1895年港督任命了一个“殖民地医务署和其它相关事务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对于未来香港医疗服务发展颇为重要的建议,但是很多建议未能立即付诸实践。鉴于殖民地医务管理的不足,委员会建议重组医务人员并且重新分配各自的职责。委员会认为殖民地医官这个头衔用词不当而应该废除,并建议用首席民事医官代替。委员会还认为这个首席民事医官除了负责医务署的行政和管理事务之外,应该同时履行国家医院院长一职,当然应该适度地从具体的医疗工作中解脱出来,尤其是不再需要为政府雇员及其家属提供出诊服务。委员会还进一步厘清了医务署其他医官的职责,其中包括两名医官(负责国家医院的日常医疗工作,其中一位还需要为政府雇员及其家属提供出诊服务)、一名港口卫生官(该职务设立于1868年,全权负责香港港口的卫生检疫,在紧急时期接受首席民事医官的调配)和一名监狱医官(除了负责监狱医院的日常工作之外,还需要每日巡视东华医院,接受首席民事医官的调配并且适度地协助国家医院的工作)[3]。 在上述安排下,尽管医务管理的弊端得到了暂时解决,可是医务人员缺乏的情况仍然没有改善,尤其是香港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1894年之后鼠疫的定期爆发这两个因素使得增加医务人员的工作迫在眉睫④。因此,1901年,一个关于殖民地医务署人员不足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港督任命成立。该委员会坚持认为现有的医务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医务署的正常有效工作,政府医官必须增加到7位,其中包括一名首席民事医官、四名助理医生和两名港口卫生官。这些措施随着1902年几名缺职的相继任命而迅速生效[4]。根据这些安排,随后几年又增加了几名政府医官,其中包括九龙及新界医官和东华医院驻院医生。 上述安排虽然解决了医务署的内部问题,可是医务署与其他有关涉及医务和公共卫生事务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是很明确。为推动殖民地医务与卫生事务的整合和协调,1928年,医务署负责人的头衔由首席民事医官改为医务卫生总监。1929年12月,立法会通过《公共卫生与建筑物条件》修订案,任命医务卫生总监代替卫生医官成为洁净局的成员[5]。 然而,医务卫生总监这个头衔仍是名不副实,因为它基本上无权管理殖民地的公共卫生事务,而公共卫生事务则由洁净局属下的洁净署全权负责。正如1937年医务总监威廉顿(A.R.Wellington)所指出的:“卫生事务总监是洁净署的主管,在当时也就是洁净署的主席。”当时,洁净署完全独立于医务署,其工作职责包括:出生与死亡登记;传染病控制;食物监管以及屠宰场和街市的监督;环境卫生和尸体处理。而其他相关的事务则由华民政务司署、警署、教育署、工务局、新界地区官和其他慈善机构来提供和管理。而医务署则只负责以下有限的工作,包括政府医院和医局、港口卫生、疫苗接种以及细菌和化验机构的管理,华人医院和医局的巡视以及学校的医学检查[6]。 上述是殖民地香港医务与公共卫生事务的总体安排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威廉顿在他的备忘录里列举了现有体系的根本弊端:(1)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分离和不明;(2)缺乏协调和合作;(3)医务卫生总监的权力有限。面对这些弊端,1930年7月,时任医务卫生总监向政府提交了有关医务署和洁净署日常运作的报告以及有关重组的意见。随后政府任命了一个公共卫生委员会来负责讨论医务卫生总监的报告和建议。经过各方的商量和妥协,最后立法会于1935年通过条例,将原来的洁净局改组为市政局并重新分配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有关医务卫生事务的权责。在市政局的成员的人事安排上,医务卫生总监成为市政局副主席和公共卫生事务顾问,同时华民政务司、警署署长和工务局总监也都成为市政局成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