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有一段名言:“从资 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 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 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 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 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第831—832页) 如何理解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长期以来存在着多种 不同的理解,而且分歧颇大。迄今为止,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理解为消费 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二是理解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三是理解为既是公有又 是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我对这三种理解都不赞成。我认为马克思这里所 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权,而是从人的彻底解放的 高度,来揭示共产主义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的本质特征。由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涉及到从语言逻辑、分析方法到一系列基本观点的认识,有一定的难度,被称为 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而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所导致的结论对现实又有重要 的影响。因此,为了说明我的上述看法,不得不稍微“啰嗦”一点。 ⒈“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马克思早期著作的一个提法,也不是在分析 个别问题时出现的一个提法,而是在《资本论》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中在专门分析 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时所使用的一个结论性的概念,因此就该给予足够 的重视,把它看成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而对这个观点原意的正确理 解,不能望文生义,也不能以个别论断或别的什么理由为依据,只能以马克思提 出这个论断的语言逻辑、主题思想以及全部有关论述的思想体系为根据。 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指的是什么?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其前 提条件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产生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 这句话的理解。有一种传统观点把这句话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我认为这是个 莫大的误解。根据前后文的意思,这里所说的“共同占有”是对“资本主义成就 ”即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说明,不是指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力社会化的一个 重要表现,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使用、共同占有。在《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其 他著作中,在很多地方用这样的提法来表达生产的社会性。所以,前面那段引文 中的最后的意思应该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活资料个 人所有制。 ⒊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所有制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传 统的观点认为是指生活资料所有制,理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 ,只有生活资料才可以作为个人所有。这个理解本身,就它反映了共产主义社会 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不同归属关系来说,是不错的。但是, 马克思在这里论述的主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问题。《资本论》第1卷“资 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这一节的中心思想,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 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由此得出“剥 夺者就要被剥夺”、“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3卷,第832页)的历史必然性的结论。从马克思经济理论体系看,他在 考察社会制度更替的标志时,从来是着重分析生产条件所有制的变化,而把生活 资料所有制的变化仅仅作为派生的东西。因此,他在集中概括地论述资本主义生 产方式必然为新的生产方式代替的历史规律时,不可能把理论的落脚点放在生活 资料所有制的变化上。更何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实现了生活资料的个人所 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绝不是指建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因为马克思在 上述引文中明确指出:作为资本主义自身的“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紧接着在下面一段论述中,也明白无误地认定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公司资 本是向新的生产者的财产形式转化的过渡点时也强调指出:新社会的“这种财产 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 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可见,那种 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作为推行私有化的根据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能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权来理解。有一种 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是完全一致的。 这个看法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但要有一个前提,即这种一致不是法律意义的财产 归属权上的一致。因为,从法律上的财产归属权看,共产主义社会公有财产的归 属主体,只能是不可分割的社会联合体。虽然这个联合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