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里,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在社 会主义社会,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社会公有,也即为劳动人民共有, 劳动人民以“按劳分配”的原则享受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分配权利。劳 动人民所分配的是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劳动人民 有工薪阶层和非工薪阶层(主要是农民)两大部分,这两部分劳动人民 享受的社会分配形式很不相同,差别也很大,合不合理?这是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需要探索的一个基本的经济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实 行的是“按资分配”,工薪阶层得到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 化物,他们并没有参与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除了允许一定程度的“按资分配”外,对劳动人民来说,实行 的是“按劳分配”,如何才能使作为非工薪阶层的农民,享受与工薪阶 层的劳动人民大致相当的分配权利,这是我们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 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一、农民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到哪里去了? 劳动人民能分配的只是他的劳动(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的一 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一般都大于生产劳动力所需的价值,否 则社会就不会有积累和发展。这大于的部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 系中,就是剩余价值。 农业生产是商品生产,商品生产是为市场交换的生产,商品的价值 只有在市场交换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价值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尺 度,商品的价值凝聚着所有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参与该商品生产的劳动。 因此,农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应该包含于在与消费者见面的市场交换 中最终实现了的价值之中,这最终实现的价值包含着农民的劳动和为农 民生产提供各种条件和服务的劳动(从农民到市场的上述各中间环节的 劳动者、管理者、组织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他们的劳动共同完成 了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共同创造了农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中 也包含着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马克思研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工人劳动创造的价 值总量大于他的劳动力再生产价值的部分,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 是一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特殊条件下的经济学概念。在社会主义的 生产关系中,虽然允许一定量的生产资料私有现象的存在,但土地、矿 山、大型企业等生产资料已经为劳动人民自己所有,即为公有,劳动人 民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的部分,也是劳动人民所 有的,不再是为资本的所有者占有的“剩余价值”了,因此,我们不再 使用剩余价值的概念,而称之为新增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新增价值应为劳动者所有并参与社会再分配。参与了农业商品生产全 过程的劳动者——农民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当然也包含在农业商品在消 费市场上最终实现了的商品价值之中。 但是,在目前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农民没有参与农业商品生产的全 过程,只从事一种产品生产,只参与了农业商品生产全过程的第一个环 节,只生产出原料产品就交给下一个中间环节了。农民把产品交给下一 个中间环节时,表面上看是一种商品交换,下一个中间环节按市价收购 了农民的产品,偿付了农民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一种“等价交换”。产 品交换是一种商品交换,农民从这种交换中也获得了部分所创造新增价 值的回报。但这里的产品是在小范围内的商品,在农业商品生产的大环 境中,农民从事的生产已远远突破了这小范围的商品生产,而从事着更 大范围的商品生产。为区别起见,把初级原料的生产称为“产品生产” 或“小商品生产”。因为农民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与大范围 的农业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中间环节,客观地存在着生产最终商品的合 作关系,农民为这些中间环节提供生产原料和生产条件,为这些中间环 节的生产做出了贡献,参与了这些中间环节的生产过程,所以,农民与 它们的关系不仅仅是买卖关系,还有合作生产的关系。但是,农民在这 大商品生产的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还没有实现之前,就被迫退出了大商 品生产的全过程,农民“卖”给这些中间环节的产品中潜藏着他的劳动 所创造的部分新增价值。中间环节与农民的交易只是“小商品交易”, 或且称为“产品交易”,农民产品中的大商品价值还没有实现,因此, 是“不等价”、“不公平”的交易。 在北京大钟寺农贸市场,蔬菜价格通常是小贩们从农民那里收购蔬 菜的价格的2—3倍左右,有的还更高。贩菜人的劳动并不比农民复杂, 贩运所需的时间比农民生产蔬菜所费时间少得多,但转手之间,他们就 获得了比农民多得多的盈利。按照劳动价值理论,贩菜人所得盈利显然 是不合理的,他们所获盈利的相当一部分实为农民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 ,这部分价值应被农民分享。同理,在其它各个环节里,也流动着农民 劳动所创造的应被农民分享的部分新增价值。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因体制的限制把农民的生产仅仅局限在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