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程宪平)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是基金成员国在国际汇兑事务方面共同遵守的准 则和义务。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经与基金组织磋商,一国可执行协定 有关条款而成为相应条款成员国,如第十四条款国可以采取过渡性安排 ,对国际间经常性转移性支付施行某些限制,第八条款国则要取消对国 际间经常性转移支付的所有限制,实现本国货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基金督促其成员国在条件成熟时接受第八条款。目前基金180 个成员国 中,已有106个接受第八条款。我国仍为第十四条款国,2000 年以前将 创造条件,接受第八条款,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涉及的是经常项目汇兑事宜,因此,资 本项目是否有限制,对一国接受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并无妨碍。基金协定 第六条第三节规定,成员国对国际资本转移可以采取必要的管制,只是 这种管制不得限制经常交易的支付,或者不适当地阻滞清偿债务的资金 但从近几十年的经验看,工业化国家几乎都实现了资本的可兑换性 ,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没有划分步骤便取消了资本项目的各项限制。为 了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我们在对韩国、墨西哥、智利三国接受第八 条款的背景和条件进行考察时,对这三国资本项目的管理也做了比较详 尽的了解。这三个国家分别于1988年、1946年和1977年接受第八条款。 资本项目的管理可具体化为直接投资、外债、证券和对外投资的管 理。总体来说,韩国认为,如果资本项目开放过快,必然会扰乱金融外 汇市场,因此采取逐步放开的态度;墨西哥对资本项目的管理开放比较 早,且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金融危机之后,已开始重视直接投资和长 期资本投资;智利在70年代允许资本自由流入,但限制大部分资本流出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放松了对资本流动及国内金融市场的限制,但 有些管理措施相当严格且收效明显。 在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管理方面,三国做法不尽相同,但总的政策是 比较宽松的。韩国接受第八条款之前对直接投资的管理已经放松。从外 资的进入讲,凡属国家宣布可以对外开放的领域,外资均可进入, 100 万美元以下的投资基本上采取10天内自动批准制度,外商投资入股比例 可自行决定;从投资资本的撤回和利润汇出方面讲,没有什么限制,外 资可随时撤回和汇出利润。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待遇一样,即实行 国民待遇政策。墨西哥对直接投资的总政策是实行国民待遇,过去对直 接投资的领域有所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占整个经济18%左 右的关键部门有一定控制外,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均向外资开放。1994年 墨西哥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后,这种倾向更明显了。 但墨 西哥与韩国不同的是,1994年3月前, 外国对墨西哥的投资主要是证券 投资,直接投资平均每年只有25亿美元左右。智利对直接投资的管理从 流入方面讲,1974年以来,主要根据第600 号法令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 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与政府签定合同的形式在智利投资,合同内 容包括投资时限、投资期的税率、所获利润兑换汇出的途径;从流出方 面讲,企业向外汇银行提出汇回投资利润,外汇银行要向中央银行询问 该企业纳税记录,由中央银行询问税务局,若将本金利润全部汇走,须 持税务局的纳税证明。 在对外债的管理方面,三国都是比较严格的。韩国的外债主要由财 政经济部负责,中央银行进行外债监督。对公共债务、国际商业借贷、 银行间拆借、企业借债有不同的管理办法,管理比较严格的是对国际商 业贷款,每笔借款须经财政部的外债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对外 借款。对国内企业向外借款的审批主要是协调借款时间和市场,防止在 一个时间集中到一个国际市场上借款。墨西哥的外债主要由财政部负责 ,中央银行负责统计监管。公共部门的债务占全部债务的66%左右,这 是管理的重点。财政部要在每年国会开会前把外债规模划给相关部门。 这一规模是很严格的,按月排出详细的计划,一般不能超过,若要超过 ,必须由财政部向国会做出解释。外债规模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公共部门 的外汇收入及其偿债能力。如果中央银行对债务结构等有看法,可以直 接与财政部对话。中央银行可以监督公共债务、中央银行与国际金融经 济组织的债务,但私人部门的债务是由市场决定的,中央银行只能从市 场上获取有关信息。智利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外债一直实行较严格的 管理,商业银行对外借债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与代理行1 年以下的短 期借债无需批准,但必须报中央银行备案。商业银行的短期债务不得超 过其资本和储备的一定百分比。除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信贷外,所 有的对外借款都必须按30%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期 限由贷款期限决定,无息。 在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面,三国对允许外国资本进入证券市场管理 的宽严程度有较大的不同。韩国证券市场直到1993年才对外资开放,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