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是优于最惠国待遇的最低关税。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 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 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把最惠国待遇税率进一步降低,甚至免税,是最 优惠的关税制度。 中国在普惠制实施的第一个10 年有效期即将结束的 1979年底才开始享受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普惠制待遇。从1980年1 月接 受欧共体12国的普惠制待遇至今,我国共对24个给惠国的出口产品可享 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 由于对发达国家而言,普惠制带有浓重的自我贸易保护与支持他国 发展相协调的色彩,所以,为保护本国农业,发达国家通常对受惠国出 口农产品实行减税,而对几乎构不成威胁和没有多少竞争力的工业品大 都采取免税。例如,向欧共体出口自行车,其最惠国税率17%,普惠制 税率为10%——免税,优惠幅度为17%。向日本出口香蕉、巴蕉,其最 惠国税率为40%,普惠制税率为10%,优惠关税幅度达30%。对于普惠 制带来的这种差距悬殊的好处,如果我国的出口商了解并与国外进口商 分享的话,不但令进口商满意从而促进成交,而且,也为我国出口商品 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提供了依据。客观上,还遏制了出口企业的低价竞 普惠制带来的好处很多。出口企业可以利用普惠制吸引外商投资, 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可以利用普惠制促进企业产品出口成交,变 滞销产品为畅销产品;可以利用普惠制积极引导对外谈判签约,主动分 享好处,主动适当提高产品的出口售价;可以利用普惠制,使企业产品 积极参与国际展销,直接受益,并促进产品成分国产化程度的提高。 利用普惠制:内地不如沿海,国有企业不如“三资企业”,中方人 员不如外方人员。目前,普惠制在中国的利用情况发展并不平衡。从区 域上来看,特区、开发区、沿海地区要比内地发展得快,利用得好。从 出口企业看,“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发展得快 、利用得好,且积极、主动。而国有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式利用状况,合 同、信用证和外商有要求的,才为出口产品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 但遗憾的是,产品成交价适当提高的那部分好处却已丧失。 在全国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中,70—80%是由三资企业申请的, 国有企业只占20%。在广东、厦门等沿海地区,三资企业的签证甚至达 到95%。2/3 以上的企业根本不知道或不会利用普惠制与外商讨价还价 ,将这张“有价证券”白白送给了对方,造成巨大的隐形损失。 中国普惠制待遇的解决只是个时限问题,现在行动还来得及。普惠 制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发达国家为强化其贸易保护措施,已着重制订“ 毕业制度”,具体实行“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两种“毕业标准” ,逐渐提高从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减免税商品,直至在确定的时间内失 去普惠制待遇。 欧盟于1994年12月正式颁布新的普惠制法规,根据这一新的制度, 过去免税出口到欧盟的产品被分为四类:高度敏感产品、敏感产品、半 敏感产品和不敏感产品,对这四类产品分别征收85%、70%、35 %和0 %的最惠国税。占中国向欧盟出口量60%左右的化工产品、皮革制品和 服装等七大类出口产品在1998年1月1日以后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 虽然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低于国际的平均标准 ,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出口工业制成品竞争力的提高,被迫置于“ 毕业制度”下是必然的,尽管不合理。 为此,专家提醒外贸出口企业,尤其是内地企业和国有企业,对普 惠制的认识和利用应当有紧迫感,调动各方面有利因素,积极主动,排 除一切可以排除的“毕业”障碍,不失时机地用足用好普惠制。 (本期责任编辑:张意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