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传媒业规范转制的内涵和意义 在实践中,我国传媒业的转制,有多层理解。 一般指的是传媒业的实体组织,从事业单位性质转为企业性质,也就是从国有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单位。由于传统国有事业单位与传统国有企业单位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单位的经营权利如投资权及单位领导的行政级别和职工的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所以这种方式的改制,较为容易进行。目前我国传媒业中大多数实体(如多数出版社、印刷厂等)所进行的改制属于这个层次。 更深一层的理解,是将我国传媒业的实体机构,逐步转制成为现代企业。 从改革发展的角度来看,逐步转制成为现代企业必将成为我国传媒业的实体机构改制的终极目标。因为只有达到这一目标,才能使我国传媒业实体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 具体而言,传媒业实体的改制要解决什么问题呢? 1.明确传媒企业的资产边界,有利于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途径是国有资产经营授权。 以往在事业单位体制下,媒体机构资产常常被平调,曾经有过某报社辛辛苦苦积攒数千万元,一夕之间,即被当地政府调用的事例;还有地方政府以社会稳定费等名目征调媒体大量资金的事例。 2.以规范方式建立激励机制,解决发展动力问题。 以往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对传媒业发展影响很大。或者是没有发展的积极性,或者是导致一些干部犯错误乃至犯罪。黎元江案和南方都市报的案子如出一辙,都反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3.改革劳动用工制度。 途径是彻底取消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真正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配置人力资源,同时解决原有体制下,同一单位内员工按照有无“编制”,划分三六九等的不平等做法。 4.为在传媒业实体建立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传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现代企业有着本质不同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从国外的实践和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内20年改革的经验包括传媒业发展的经验看,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对一个实体发展的影响实际上超过了产权制度的影响。其特点是,这些实体的发展,往往是由于有一个精明能干而强势的“一把手”。可悲的是,这个“一把手”成功的前提往往是破坏原有体制规定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最后往往酿成个人的悲剧。因此,必须通过企业改制,为在传媒业建立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二、我国传媒业规范转制的路径分析 按照我国传媒业的实体机构逐步转制成为现代企业这一终极目标,在各种约束条件影响下,我国传媒业规范转制的路径基本有两个:一是剥离改制,即把传媒实体的经营性资产与新闻宣传活动相剥离,以经营性资产为基础,成立经营性公司,转制为企业,通常适用于“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二是整体转制,即把原来事业单位性质的出版机构和传媒机构,整体转制成为企业。 (一)关于剥离改制的分析 目前主管部门的政策是,“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资产剥离转制为企业”。 1.为什么要剥离改制 其一,企图用这种方式建立资本和新闻媒体宣传内容之间的“防火墙”;其二,保持传媒业的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和高层人事管理权不变。 2.剥离改制的内在矛盾 其一,作为事业单位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未来如何合法地享有被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的各种权利。 其二,按照传媒业的经济运作规律,媒体的采编内容生产是其完整的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剥离改制容易造成媒体业生产链条的人为阻断。 其三,剥离改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融资。上市是其中一个重要途径,但按照有关规定,一方面要限制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另一方面又要限制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中的比例(不能超过30%,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的清远建北因此无法通过证监会批准上市),这些规定将迫使传媒业必须释放出大量股份才能上市,在当前就意味着媒体必须释放巨大利益才能上市。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剥离改制的媒体企业,几乎是其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关于整体转制的分析 传统的传媒业机构进行企业改制(转制成为国有独资企业)本身并不难,因为国有企业跟事业单位本身区别就不大,在我国传媒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25年之后,除了资产监管和行政领导关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外,传媒业机构整体转制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障碍。但是这样的改制能不能带来发展所需要的活力和动力?这恐怕是一个大问题。有些业内人士希望企业改制就可以对外融资,但实际上国有独资企业一样也不能融资。因此,从各方面分析,出版单位和媒体机构简单转为国有企业,显然只是过渡性安排。 (三)对规范改制可能途径的探讨 1.“国有行政式企业”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之所以为这类媒体选择这种企业模式,主要是由于这类媒体具有产业化运作的基本条件,但又必须把公共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而不保留它们原来的“事业单位”定位,则是由于随着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极有可能作为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最终走入历史。① 选择这一改制模式,意味着这一类新闻媒体的产权结构仍将保持国有独资企业的性质,但其治理结构则应根据其治理目标和原有主管主办关系做出具体设计和安排,并真正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的基本规则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