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私营企业,只有三种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 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亦称个人 独资企业,即出资人是单独的个人。现实中,严格意义上的独资企业是 比较少见的。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无论 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始投资状况如何,其婚后的经济所得,一般是夫妻共 同拥有。而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处理不流行,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 财产实际上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经营责任的连 现实中,私营独资企业常常以家庭独资企业和家族独资企业出现。 家庭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家庭全体成员。一般情况下,家庭独资企业的 产权拥有人以其全部家庭财产对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家庭独资企业的 资本来自家族成员。一般情况下,家族独资企业由家庭独资企业扩散繁 衍而成,其产权特征比较复杂。有些家族型独资企业也进行资本股份化 ,明晰家族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家族型独资企业股 份化行为常常只是家族成员之间的一种私下契约,并不严格符合有关的 法律规定,不是股份公司。 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其产权主体、产权边界、产权关系都是明 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权力、责任、利益紧密结合。 (2)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 “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在80年代早期亦称联户经营企业,参加联营的户数多在2—5户 合伙企业同独资企业一样,也是自然人企业。每个合伙人都是企业 主,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能代表其他合伙人对外从事经济活 动,并按照协议分享企业利益和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对 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当债务巨大,企业资产以及其他合伙人的 个人及家庭财产还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务清偿不受合伙协议的投资份 额限制,有能力偿债的合伙人必须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 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公司名称标明 有限公司的字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投资者为2人以上30 人以下;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 投资者的同意;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从财产关系的形成上看,现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由个人集资入股组成的,包括向社会集资入股和向本企业 职工集资入股两种形式。其股份集资方式又可分成三类:一类是均等份 ,即参加者按协议均等投资入股。一类是大小股,每股的数额不等,大 中小股并存,联合经营,而由出大股者牵头。再一类是大股套小股。每 股的数额大、均等,但每个参股者并不一定都是用自有资金参股的,可 以组织数额不等的若干小股,汇集于大股名下,形成大股套小股。小股 东以同比例参与分红,但无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二种,国有、集体企业通过拍卖转化为个人合股所有,雇工经营 第三种,由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之间、私营企业之间相互参股组成 第四种,由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股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1988年出台的。当时私营 经济发展有限,人们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也不深刻。因此,条例不可能反 映出后来的变化情况。现实中的私营企业已经超出了上述三种类型,出 现了若干新的形式。 (4)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经济相 综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合作经济性 质的组织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按劳分配与按 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参股者既是股东,同时又 是劳动者或经营者;企业依据入股者的共同协议和章程设立。现实中, 由私营企业衍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财产组成关系看,存在两种类型 ,一是由一家私营企业为核心,吸收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个人资金入股, 但一般在企业总股本中占的比例较小,企业内部产权相对集中在原企业 主手中,形式上走向合作经济,实际上还是私营经济性质。二是由几户 私营企业参股形成的,同时也吸收少量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的资金入 股,不管企业是否建立董事会,其经营管理权由出资额最大的入股者控 (5)联合与联营企业。指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的联合与联营。 比 较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紧密型的,类似于股份企业中的有限责任 公司,联合与联营的各方投入的生产要素折换成资金股份,一般不建立 董事会,有的建立了董事会,但形同虚设,由原来的私营企业主执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