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主要途径在于对国有 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为使改革顺利进行,更好达到预期改革目 标,迫切要求我们对现代公司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本质加以研 究。本文拟就对此谈一些看法: 一、现代公司中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不是代理制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委托后,以委托 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方式的权限内,为委托人代办某些事 务,而由此产生的后果则全部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的一种制度。它具有如 下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即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与他 人进行联系、办理代理事务,不得按自己的意志进行,而必须遵照委托 人的指示进行。否则,委托人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而代理人则 要负全责。 2.代理关系的建立必须以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基础。 这种信任是指对互相间的信誉、道德、诚实等人格方面的信赖,因此, 当一方不信任另一方或一方死亡、破产时,任何一方都可随时解除代理 关系,可见,代理关系是一种属人性很强,具不稳定的关系。 3.代理人对委托人因处理代理事务所需转移给其的财产,代理人没 有所有权,不得使用,只能按委托人授权的方式予以处置,由此造成的 结果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4.代理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在有偿代理中,代理报酬在代理关系 建立时就已协商确定,只要代理人没有发生违反委托人指示的情况,不 论代理结果是否符合委托人预期目标,代理人就可获得代理报酬。 从上述代理制度的特征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在代理关系 中,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按委托人授权的范围、方式来处理代 理事务,而且对委托人转变的财产既无所有权,也没有以所有权为基础 的支配、处分及收益权,委托人对其已转交给代理人的财产享有完全意 义的所有权,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的自主性,排除了 代理人成为代理财产产权主权的可能性,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也就无从谈 起了,由此可见,按照代理制改制的国有企业既不可能建立起现代企业 制度以法人所有权为基石和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相分离的产权模式 ,也不能作到政企分开;同时,由于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自己直接承 担代理活动的全部后果,代理活动的结果不论盈亏、好坏,都与代理人 无关,而且,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活动的质量无法设立一套明确的评价指 标,因此,按代理制改制的国有企业不可能具备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有效 激励和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按代理制来构建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企业后的所有者与 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国有企业公司 制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的营运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正是我们以代 理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必然表现。 二、信托关系才是现代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本 (一)信托的运作机制 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信托是指以财产管理为中心的一 项法律制度。它要求信托人将其特定财产(称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委托 人,受托人依据与信托人达成的信托协议,并为了信托人或信托人指定 的人(统称为受益人)的利益,占有并管理该信托财产,以使该财产保 值、增值。信托的本质在于法定所有权和终极所有权的分离,即信托财 产法定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但信托财产本身及信托收益的所有权则属 于受益人。信托制度的运作机制如下: 1.信托的建立:首先由持有某一特定财产并打算用该财产建立信托 关系的人即信托人,同自己所信任并愿意接受信托的人即受托人进行平 等协商,双方签订信托契约。然后,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占 有,信托关系即告成立。 2.信托的管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就开始以法定所有权的身 份,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受托人的法定所有权包括 :①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不受信托人或 受益人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②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变更信托 契约内容的有关规定,即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发现按信托契约的 有关规定行事将会给受益人带来不利结果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在 西方国家一般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变更有关的规定条款;③ 请求受益人补偿自己为执行信托而预先垫付的费用;④按信托契约的规 定,获得信托报酬;⑤为信托行为所授予的权利,即只要是不背违国家 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为有效实现信托目的而在契约中规定 的其它权利。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法律规定了受托人必须履行下列 义务:①忠实于受益人利益,即受托人必须完全基于受益人的利益来处 理各项信托事务,不允许用信托财产进行投机,更不允许受托人利用信 托财产为自己或受益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并且要亲自处理信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