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经济学教授 黄爱民) 何谓权威?在古语中,有“权在乎道之所极”与“威在乎理之所至 ”;“策选进谋者权“与”精诚神明者威”的说法,二者合义谓之权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权威则是强加与服从的辩证统一。恩格斯在 他著名的《论权威》一文中指出:“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 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度宽的经济形式。因而产生有失偏颇的误识: “自主经营,谁都没有权威”。也就很少人意识到:市场经济也是有权 威的经济。为了拨误反正,本文将论及市场经济中的三个权威。 一、在经济运行规律中竞争是唯一的权威 市场经济是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经济,在诸经济规律中,竞争规 律是最严厉的客观权威。人们一旦违反经济规律,就会碰得头破血流, 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种客观对主观的强加,要求主观必须服从客观, 才能保证经济系统的有规律的运行。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它的高效率,就源于竞争。因此 ,保护竞争就是保持高效率;损害竞争就会丧失高效率。从某种意义上 说,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什么市场经济。供需机制也好,价格机制也罢 ,一切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最终要把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置于 优胜劣汰的竞争焦点上,服从竞争这个唯一权威的裁决。马克思在《资 本论》第1 卷中有段很精辟的论断:“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互相独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 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在市场竞争中,卖方(生产供 应者)追逐的是利润最大化;买方(消费需求者)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 。这两个最大化,既是反向的又是互为前提的。双方要得到实现,都必 须在承受对方利益压力加在自身上的强制前提下,谋求其结合点。这其 间就要服从竞争的权威。 市场竞争的权威性,完全取决于“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 环境条件。倘若这个条件不具备或受到破坏,就会导致优者未必胜、劣 者未必汰的后果,竞争随之丧失了权威,市场经济的运行就会乱了阵脚 ,处于无序的状态。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处于初始阶段,深层次配套改革 措施,不成熟的尚未出台,出台了的也没全到位。“三公”的竞争环境 还没有完全形成,经济的非常态运行较为普遍。因此,必须加快改革的 步伐,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入手,来维护竞争的唯一权威性,以增强 人们的竞争权威意识。 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但需要确立竞争的唯一权威地位,而且正是由 于竞争,还需要有围绕竞争的权威体系。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还指出 :“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 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 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须的”。同时强调:“我们也看到, 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下,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 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的这种权威的范围,所以把权威原则说成是 绝对坏的东西,把自治原则说成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沿着恩 格斯的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经济越是扩大自由竞 争,就越需要强化权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自由与权威相统一的经济。 二、在经济行为规范中法律是最大的权威 竞争权威的唯一性,只是界定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中,它并不排 斥其它领域的别的权威。市场经济的竞争,好比球赛一样,也需要有规 则的进行。一切经济活动的行为,都必须有统一规则来规范来制约。这 就是法律。因此,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才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看,他们都在经历自由 竞争的阶段,曾致力于自由放任政策的实施,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辩证法 ,使竞争犹如脱缰之马,走向自由竞争的反面。于是他们求助于法律, 通过立法建立起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 道。他们在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健全了执法结构,使市场经济 发生了新的序变,推进到现代发展阶段。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法律的权威最大,不仅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覆 盖面最大、强制力也最大,而且是指法大于权。法不但要管住一切经济 主体的行为,而且也要管住一切权力。法虽然是由立法主体依靠赋予的 权力制定的,但法一旦制定,颁布生效,也同样要将其立法主体置于法 律的约束范围之内和强制力之下。显示出依法制权、依法治市的最大权 市场竞争既排斥垄断,同时又产生垄断。垄断对竞争具有致命的破 坏性。为了保护竞争,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使之更加 完善。依靠法律的最大权威,开展有效的反垄断斗争,促进竞争力对经 济运行的正向推动。 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树立维护法律的最大权威。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以“法治”取代“人治”。以“法大于权”改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