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这一决定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 影响和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作 出的。实行这一决定后,我国关税总水平将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 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 税和进口环节税。其中: (一)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 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的原材料,199 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在此之前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 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锐和进口环节税优惠。 (三)国务院新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国务院已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仍按原规 (四)全国各类特定区域,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 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享 受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上海浦 东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开发区等进口各类物质,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 节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国家将制订相应的过渡管理 (五)取消对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减免关税和进 口环节税的规定。对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将另 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定,我国将保留和调整部分进口税 收减免规定。 (肖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