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划分为私人所有、法人(社会团体)所 有、国家所有三种类型,也可分别称作私人资本、法人资本、国家资本。在西方 发达国家中,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都有所存在和发展,但在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 所有制形式各有侧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地位、规模、作用差别较大,形成了多 种多样的所有制结构。本文将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所有制结构进行初步的归纳、分 类并对国家调控政策作一简介。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私人资本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以私人资本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西方国家中是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 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德国、加拿大等。美国政府一向奉行“非国 有化”和“不向私人资本争利”的政策,国家原则上只经营私人企业所不能经营 美国国家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很低,但仍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环节。国有 经济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如宇航、海底工程等;高风险、低收益的领域,如 能源、电力、铁路等;公用事业,如邮政、医疗卫生等。国有经济直接受政府的 管理和控制,服从于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稳定目标,在增加社会就业、抑 制通货膨胀、引导私人企业投资方向、发展尖端科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美国还存在少量的合作经济。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约有5/6的农业劳动者 参加了合作社。在非农业部门,美国曾推行“职工股份所有制计划”,企业归本 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80年代末,全国约有8万家企业、1000万职工参与 了这种计划。 从私人资本的具体组织形式来讲,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 企业。独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等,在美国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现代美国社会中,它是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约占企业总数 的75%。这类企业由个人出资、个人经营,利润自然也归个人,企业承担无限 责任。这类企业经营自主权大,机动灵活,保密性强,但规模有限、风险较大、 稳定性差。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企业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占有利润 的企业。这类企业为数较少,约占企业总数的7%,主要是一些广告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零售商店、股票经纪业等。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扩大了资 金来源和经营规模,增加了发展的可能性,但仍是自然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在企业规模、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公司制是美国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主要是在二战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1980年,公司制企业数量约占全国企 业总数的16%,但销售额和净收入所占比重分别达到88.9%和79.1%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在市场运作中占据绝对优势。因为,这些 企业规模大,劳动生产率较高,拥有先进的科研技术力量,有的还拥有垄断市场 获取垄断利润的能力。 在上述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美国企业政策的基本点是:限制垄断,保护经 济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原则,以刺激有效需求为核心,实行以 “反周期”为主要内容的宏观经济调节,促使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维持均衡状态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除此以外,政府还采取两种方法引导企业的经营 活动:第一,国家采购与订货合同制度。国家通过采购商品和劳务来扩大市场, 以刺激投资和生产,已成为战后美国政府控制企业、调节经济的一种办法,涉及 占国民生产总值1/5的产品和劳务。签订订货合同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公开招 标,另外一种是秘密协商,如国防部和私人军火商秘密签订合同,多用于军事采 购单位。第二,为企业提供产品价格表等各种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正确地参与自 由竞争。主要包括:政府定期公开发布各种信息和统计数字,每年2月发表《总 统经济报告》以及联邦储备局的《联邦储备公报》,政府各机构定期、定向向有 关的私人企业提供有关数据。 二、日本以法人资本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日本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略高于美国,低于其他大多数西方国家。日本国有 企业的数量占企业总数的1%,占就业总人数的2%,固定资产占全部投资的1 6%,其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8%之间。日本国有企业活动的范围主要在 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电信通讯、电力、煤气、水道等部门,大多具有较强的 日本的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它不受公司法约束 ,而是根据国会特殊法律建立和由主管大臣认可的特殊法人。企业没有财产责任 ,运营不能自负盈亏,盈利全额上缴,亏损由国家补贴。企业负责人是政府任命 的官员,职工是政府的雇员,只根据上级指令活动,不能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决策 企业经营活动。政府决策国有企业活动的目标是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为了向 整个社会经济提供廉价服务,以防止私人垄断基础设施部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在日本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是法人资本,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法人 持股成为企业资本结构中的主体部分。1949年,在股份制企业中,个人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