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2)04-0019-07 网络出版时间:2012-06-01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2.1774.G4.20120601.0942.201204.19_005.html 我国近代大学的教授会由大学里取得教授资格的教师组成,它以改进大学的教学、研究以及维护学术团体的利益为目的,也是教授直接参与校务管理的组织。从1916年蔡元培在北大施行改革开始,以教授会、评议会为基本制度的教授治校即成为北大的治校方式。然而,就制度持久性、稳定性而论,民国时期的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以清华大学成效最为显著,“清华的评议会和教授会权力较大,且能建立此制度并能持之以恒者,也唯有清华”[1]。本文拟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清华大学教授会为例,分析其在教授治校中的作用机制与组织特征,并对照当前教授委员会的实践,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民国时期清华教授会制度及其特征分析 (一)民国时期清华教授会制度概述 “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在时间流逝中完成,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2]。民国时期清华教授会制度,从其形成、发展,到最终的成熟完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清华园内,有关教授会的设想最早存在于早期教授们关于校务改革的言论著述里,正式成立于清华改大学后的《清华学校组织大纲》条文中。1925年,随着清华学校改办为清华大学,教授会组织也随之确立。在其中,有这样一批教师群体,他们早期从清华派出赴美留学,在美国取得学位,归国后再返回清华任教,这批早期的年轻教师,在当时俗称“少壮派”,对推动教授会创办与争取教师群体的治校权力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当时的校长曹云祥,到后来的罗家伦,再到乔万选、吴南轩任内,均发生过代表着学术群体的教授会与代表政府管理的校长争夺权力的事件。其最终结果,并未因校长作风不同抑或外界政事的变迁而影响到教授治校的改变。相反,教授治校却不断完善,最终成为清华校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梅贻琦时期成熟并发扬光大[3]。在其中,以清华全体教授成员组织而成的教授会,对清华大学教授治校功能的长足发挥,起到了最为基础的作用。 以1929年6月颁布的《国立清华大学规程》来看,清华教授治校体制中的教授会制度如下: 第十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校务会议,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及各院长组织之,议决一切通常校务行政事宜。 第十四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各院长及教授会所互选之评议员7人组织之。其职权如左: 一、议决重要章制;二、审议预算;三、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四、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各学系之设立或废止;五、依据部定方针,议决本大学派遣及管理留学生之计划,与留学经费之分配;六、议决校长交议之事项。 第十五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教授会,以全体中国教授组织之,外国教授,亦得同等参加。其审议事项如左: 一、教课及研究事业改进之方案;二、学风改进之方案;三、学生之考试成绩及学位之授予;四、建议于评议会之事项;五、由校长或评议会交议之事项①。 从文本规定可知,评议会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院长,以及教授会选举出的7名评议员组成,在人员组成上好比教授会的派出机构。而事实上,教授会对人员干预的权限远不止于上述这些,在20世纪30年代的清华校园里,教授会不仅具有选举评议员的权力,而且教务长、秘书长,以及各院院长,也由教授会选举任命,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先后经由罗家伦校务改革,以及在后续“拒乔”、“驱吴”过程中,由教授群体争取而来。②至此,教授会“权力骤然扩大,一跃而成为全校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选举教务长、秘书长、院长及评议员,它关于校政的决议,校长一般均得执行。评议会相当于教授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学校的立法机构;校务会议是学校的行政机构,主揽日常行政事务;而教授会作为全体教授的组织机构,作为最基本的学术权力实体,成为教授治校的基石。在当时的清华大学,“评议会好像是教授会的常务委员会,校务会议又好像是评议会的常务委员会。因为这三级会议还各有自己的职权,各有自己的名义。校务会议不能用评议会的名义办事,评议会也不能用教授会的名义办事”[4]。冯友兰先生的回忆,形象地说明了教授会、评议会、校务会议三者之间的关系。 就组织肩负的日常事务而言,在清华教授治校体制中,教授会首先是执行课程组织、学风改进的组织实体,也担负教授群体参与校务管理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教授治校的制度基础,教授会在捍卫教授群体的权力方面发挥了最主要、最根本的作用。在与校外政治势力、行政权力一次次的角逐中,教授会在维护学术独立、彰显学术尊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屡屡体现在“拒乔”、“驱吴”以及缓和校内学潮等史实中。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