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12)02-0100-07 在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之后的跨越式发展,大学无论是规模,还是学科建设,抑或是教学质量都有了很大改善。但随之而来的因大学行政力量膨胀而导致的失范行为屡有发生①,蔡元培所倡导的大学精神正在消失。工具理性下的大学偏离了教育,大学的“学术团体行政化”②、“行政团体学术化”③以及“学术评价的非学术化”屡遭诟病。中国大学现今正面临着之前“农村土地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同样问题——“行政化”,以及同样的发展路径——“去行政化”。 解读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践蕴意可知,其目的旨在解决当前中国大学存在的“行政权力泛化”问题,实现学术风气和教育品位的提升④。然而,概观已有研究不难发现,作为理论概念,“行政权力”蕴涵隽永,言近指远,即便其提出者也未能就其内涵、构成等达成共识。⑤这一概念移植到中国之后,虽然已有研究的各观点不乏真知灼见,但由于对行政权力的认知忽略了“范畴应与特定的环境背景相联系”的现实,致使研究中没有对行政权力的特质性与普遍适用性进行区别,因此无法刺透“国情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遁词防线,讨论难以深入,常常成为真空中的论坛。理论与现实的背离,必然不利于厘清中国情境下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对大学治理关键制约因素进行提炼、涵盖与整合,更难以有效解释大学运行的深层动因与机理。 基于此,本文拟对大学行政权力这一命题予以解构,旨在探讨这一范畴的价值逻辑,解析行政权力在当下中国的真实语境,诠释对中国大学行政权力的治理边界,以期在理论上全面认识行政权力,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行政权力治理大学内部事务,进而避免学术权力的缺失和弱化,确保大学按照自身发展规律运转。 一、大学行政权力的价值逻辑 从欧洲中世纪大学至今,大学的发展已有逾千年的历史,其职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世纪大学,最初仅是出于互助和保护的目的,仿照手艺人行会的方式组成的教师或学生的团体(或协会),⑥在当时被称为教师大学或学生大学。其产生的内驱力是欧洲社会的复兴、城市的发展、西方社会专门教育机构的缺失及“哥利亚德”型知识分子群体的出现。⑦由于中世纪大学一开始并不存在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权力也就无从谈及。 随着13世纪初教皇和君主对大学创设的介入(主要指“特许证”制度),使得大学逐渐拥有了诸如设立特别法庭、凡外人与大学生发生诉讼时均由大学审理、大学教师具有裁判权、大学师生可以免除赋税及服兵役的义务、大学有罢教和迁移的自由、有授予学位及认定教师资格等权力。⑧从权力内容看,这些权力正是有别于神权、王权和政府权的大学权力,并且更多地指学术权力。如果说此时大学行政权力只是初步显现的话,那么进入18世纪,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人文思想和科学理性激起了大学的变革,诸如德国哈勒大学以及哥廷根大学等一批新兴大学的崛起,则进一步强化了大学的行政权力。 自洪堡以后,大学创造知识的功能被纳入了理论和实践的视野,意识形态和兴趣有力地结合到了一起,科研和教学统一的原则得以确立,⑨科学研究成为大学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种模式一度成为“19世纪大学的理想模式”。⑩美国将这一组织移植到本国之后,在继承了英国、德国大学部分功能的同时,经过“突然变异”,形成了组织内以系为基础的学术权力架构,更好地实现了教学与科研的统一。(11)在上述大学机能的变化中,在学术人员逐渐从繁琐的行政事务脱离的同时,行政权力也随之在大学中得以进一步增强,并与学术权力形成了互补关系,(12)成为大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 20世纪以来,克尔所言及的“多元巨型大学”在以“探究高深知识的需要”为理由向外部社会要求自治权的同时,学术领地“分门划界”的做法和学科规训制度强化了各个学科在大学内部的独立性。面对着来自内部的各基层组织同样理由的自治和分权诉求,大学形成了“双重自治结构”,(13)催生了大学管理的专门化需要,加之学术研究对于资源的依赖,使学者不得不受雇于拥有资源的科层组织,大学行政权力的作用日益凸显。现代大学在保留、继承了传统大学的学术性、教育性和文化性,致力于高深知识传授、传播和创造的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通过行政权力的恰当运用,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以实现组织效率的提高。 由此可见,当大学由“学术共同体”嬗变为“学术—行政共同体”时,学术权力不再是“自主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唯一权力,行政权力如影随形地介入了大学内部事务,(14)并且成为大学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从生成与演进的视角来看,大学行政权力内生于大学的巨型化、科层化和专业化,强化于对大学组织效率的追求,制度化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和组织的正式任命。其背后的合法性源于一国政治经济环境与社会规范下社会公众的“共有信念”,其价值功能在于保障“学术自由”,落实“学术权力”,使学术人员能够专注于“研究学问”以及弗莱克斯纳所说的四件事情:“保存知识和观念、解释知识和观念、追求真理、训练学生以‘继承事业’”(15)。基于此,大学行政权力的价值逻辑可表述为:学术人员(或大学教师)对“学术本位”回归的诉求。 二、大学行政权力的中国语境 1.行政权力的“学术”定义:中外差异 行政权力作为大学权力的一种现实表现,得到了学者们的认可,但关于何谓大学行政权力,理论上却莫衷一是。回顾已有研究,早期对大学行政权力的阐述是内化于学术权力之中的,并没有直接提及。例如,在对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七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全面考察和比较的基础上,克拉克将大学学术权力解读为从高等教育管理的最上层(即国家)到最基层(即教师)的各个层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力,并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个人统治、集团统治、行会权力、专业权力、魅力权威、董事权力(来自于院校)、官僚权力(来自于院校)、官僚权力(来自于政府)、政治权力以及高等教育系统的学术寡头权力等10种。(16)从语义上来看,在诸多的权力类型中,克拉克对董事权力和官僚权力的界定就属于行政权力范畴,只不过没有明确说明而已。大学行政权力在西方学者中的模糊界定,其背后的深层次背景和根据在于他们所在和所观察到的西方大学,其行政权力是大学发展内生的、服务性的,无论是来自于政府还是来自于院校的“官僚权力”都服从于学术活动及“学术权力”。在这种关系形态下,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是“大学术,小行政”的关系,符合大学行政权力的价值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