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12)02-0079-18 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自20世纪末广泛兴起以来,到2010年已发展为学校322所、在校学生260万人,分别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院校和在校学生的三分之一和五分之一[1]。显然,独立学院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2008年中央却又出台一项新的政策(《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简称26号令),要求现有独立学院五年之内按新的规定进行重新设置,并提出不能或不愿继续这种办学形式的独立学院可以申请“转设”成为纯民办高校或“并入”其他学校。面对新的政策要求,有些独立学院努力落实却困难重重,有些则干脆消极观望,整体呈现出一种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感。 为什么中央会在独立学院发展了十年之际又重新规定它的构成条件甚至退出之路?为什么独立学院不易或不愿执行政策要求?实际上自2003年独立学院被中央政策确认之后,双方就一直处在互动调整之中:独立学院出现问题和争议后引致中央政策进行规范,而中央政策的规范要求则引发独立学院的结构性变动,然后引发新的问题和新的规范。[2]从组织分析的角度来看,这表明作为组织的独立学院正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化的问题,即独立学院一直未能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模式,并被理所当然地广为接受[3]。本文试图对这一制度化困境进行解释。 本研究的资料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实地调查。笔者和同事曾先后到四川、陕西、浙江、湖北和上海等省市进行调查,共访问了19所独立学院以及除四川之外其他四省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访谈122人次。其中,选择湖北一所独立学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查。二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独立学院的政策文本112份以及大量相关媒体报道和期刊文献。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主要以浙江和湖北两省为例。 一、理论框架:变迁的多重制度逻辑 在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概念中,“制度逻辑”对解释制度变迁、尤其是制度冲突或制度失败较为适用。弗利南德和阿尔弗德(Friedland&Alford)较早对此进行了论述。他们将制度逻辑界定为一系列构成特定制度秩序的组织原则的物质实践和符号结构,并可供人们“说明”和“操纵”。当代西方社会几个最重要的制度领域——资本主义、政府、民主、家庭和宗教——都有其中心逻辑,例如,资本主义的制度逻辑是资本积累以及人类活动的商品化,政府的制度逻辑则是通过合法的和科层化的等级制对人类活动进行规制和理性化。正是制度逻辑之间的潜在冲突有可能引发制度变迁,不同制度逻辑下的行动者可以借用不同的逻辑要素发动变革。[4]桑顿和奥卡索(Thornton & Ocasio)发展了制度逻辑的经验研究。他们分析了美国高等教育出版行业1958-1990年所发生的制度变迁:首先,行业层次上整个时期经历了两种制度逻辑的变迁,即由早期(1958-1975)的编辑(editorial)逻辑转化为后期(1976-1990)的市场逻辑;其次,这种行业制度逻辑的变迁形塑了组织层次上的权力转移,将出版当做专业的编辑逻辑引导经理注重编辑与作者的关系网络和组织的内部成长,组织的结构特征决定经理的继替,将出版作为生意的市场逻辑则引导经理注重资源竞争与组织的并购成长,组织的市场位置决定经理的继替。他们也指出,行业的这两种制度逻辑分别来源于更高层次社会领域的专业逻辑和市场逻辑,前者注重专家的力量,后者注重资本的力量。通过引入多层分析,他们揭示了制度逻辑是通过界定权力决定因素的合法性来影响组织策略行动的。[5] 桑顿进一步澄清了制度逻辑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即制度逻辑作为一种文化载体,沟通了行动者内在的心智认知与外界的仪式和刺激物。个体认知图式和组织结构都会聚焦行动者的注意力,但二者都需靠制度逻辑的界定和社会基础关联起来并发挥作用。当代西方社会正是由多重制度秩序或社会领域所构成,它们每一个都有一个中心逻辑,为人们提供动机组合、行动逻辑和自我认同。其中,市场、公司、专业、政府、家庭和宗教是六个中心制度,它们稳定的逻辑以及相互作用构成了较低层次上具体制度变迁的潜在动力。[6]桑顿和奥卡索在一篇总结性文章中指出了“制度逻辑”研究在新制度主义研究脉络中的定位:一方面放弃新制度主义奠基者所开创的“同形”理论[7];另一方面推进已开始遭到放弃的认知研究[8],即通过“制度逻辑”界定制度的内容和意义,进而聚焦不同领域中的制度逻辑对个体和组织的影响,突出制度中的文化维度是如何既促动又限制了社会行动。[9]因此,制度逻辑是指“社会建构的物质实践、假定、价值观、信念和规则的历史模式,通过它们,个体生产和再生产他们的物质实在,组织时空,提供有关社会现实的意义”[10]。 以上是美国学者根据西方社会经验进行的相关分析,主要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1)借用“制度逻辑”这一概念可以直接分析制度的内容与意义对行动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形塑行动者的注意力以及界定合法性来实现的,同时具有促动性与限制性;(2)制度逻辑有层次之分,较高层次的制度逻辑(如社会层次)会对较低层次(如产业层次和组织层次)产生影响,当前西方社会几个基本制度逻辑已被识别并作为进行具体制度变迁分析的基础背景;(3)制度逻辑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引发制度变迁:一是不同制度逻辑之间可能相互抵触和冲突,二是这种冲突能被行动者识别并加以利用。本文的分析思路即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但具体到中国情境的应用,还需要做适当改动。 当代中国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以及社会结构等基础性的制度领域都处在变革之中[11],以致“在这样一个改革成为社会惯性或习惯、改革本身作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时代里,‘变’(change)成了一种社会意义上的常态(regularity)”[12],甚至变迁总体上呈现出“制度失范”的特征[13]。因此,这样的社会中一项具体的制度变迁往往会牵涉多重逻辑的相互作用,而那些基础性的制度逻辑本身即可能处在变迁之中。正是在此意义上,周雪光和艾云呼吁采用“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去揭示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多重过程和机制。他们以一个镇为案例,分析了作为一项新兴制度的村庄选举是如何在国家逻辑、科层逻辑以及村庄逻辑的多重互动下最终变得广为接受,从而例证了他们的主张。[14]本研究将基本遵循这一主张,但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不同:一是周雪光和艾云研究的是一项已经实现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的制度变迁,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的运用揭示了制度化得以实现的机制要素,并证明了这一分析框架的适用性;而本研究要分析的是一个未竟的甚至有可能走向失败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现象,理论的运用是为了识别出影响制度化进程的实质力量,因此将会更加关注制度逻辑中的价值因素和道德意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对制度化困境的实质影响。二是本研究将会更加关注制度逻辑自身尤其是社会层次上制度逻辑的变迁,它们的变化将会对更低层次上的制度变迁产生更具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将更多地强调“变迁的多重制度逻辑”。这也不同于美国学者对其中心制度逻辑的界定,即假定转型社会中一些基础性的制度逻辑自身也处在变迁之中。因此本研究中的制度逻辑不具有理想型的意义,更多是从具体经验观察中得出的一些尝试性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