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明确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并把大学章程建设列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毫无疑问,大学章程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大学治理的当务之急。因为我国的高等学校,大多已经发展成为巨型的复杂系统,其内部组织庞杂,结构功能多元,内外关系繁复。这一复杂的超级系统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政策变迁急剧形成的,其治理机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既具有浓厚的市场取向,又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的双重性。这种双重性导致在高校治理中,市场的趋利性、竞争性和行政的官僚性、低效性弊端并存。 在这一背景下,学界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以及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的讨论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制定大学章程、依法治理高校也就相应地被提到议事日程。但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还应该从现代大学制度以及现代大学的理念说起,只有弄清楚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理念内涵后,才能从根本上理解大学章程制定的必要性以及大学章程应有的基本内容。因此,本文拟从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理念出发,就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的问题进行探讨。 治理视角的现代大学制度及其基本理念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作为中国大学治理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基本内涵是什么?这大概是很多管理者比较困惑的一个棘手问题。但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如果其内涵不清,就根本谈不上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了。其实,中外学者已经对现代大学制度进行了大量论述。这里我们无意探讨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及其理念的问题,但可以简单地从大学治理的视角梳理现代大学制度及其理念的历史变迁。 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是中世纪巴黎大学和波洛尼亚大学的遗产,也就是说今天有组织的高等教育,包括教员、学院、课程、考试、毕业典礼以及学位组成的教育体系均是中世纪大学的产物。但中世纪的大学又明显不同于今天的大学,因为中世纪的大学是“由人组成的”,它没有董事会,不出版任何学校情况介绍;它也没有任何学生的社团组织——除非说大学本质上就是一个学生的社团,没有校园新闻,没有戏剧表演,没有体育,没有任何现在美国大学中一切作为校内活动的替代品的那些“校外活动”。[1]可见,中世纪的大学是一个由一批执著于学术事务的教师和学生组成的具有高度自治权利的学术社团。大学虽然是自治的社团,但并不是说它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实际上在中世纪,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均对大学产生了重要影响。那么这种学术社团的治理结构是怎样的呢?我们以德国中世纪大学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尽管德国的大学的出现要晚于意大利、法国甚至英国,但它一样继承了早期中世纪大学制度的基本特点并传承给了现代大学——世界各地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以德国的现代大学制度为模型发展起来的。因此,以德国中世纪大学的治理特征为例有利于对现代大学制度特点的说明。中世纪的德国大学是效仿巴黎大学而创办的。在中世纪的德国,大学是教师的社团并接受教会的控制,但多由地方政府举办,并处于其管理之下,如14世纪的布拉格、维也纳、海德堡大学,15世纪的莱比锡、弗莱堡等大学都是由各邦国举办的,德国中世纪大学的模式一直沿袭到19世纪初德国大学改革运动时期。但“德国大学沿袭了欧洲早期中世纪大学的组织特征,包括他们拥有的社团权利。也就是说,中世纪的德国大学一样拥有众多的特权:教学权,即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的考试权与授予权;自行规定大学章程和规则的自治权;司法上的独立审判权、罢课权与自由迁徙权等。这些社团权利一般是大学成员自己申请,教会、国家及自治城市所赋予的。通常,大学的教授权、考试权与学位授予权由教会,特别是罗马教皇授予;而自治权、独立审判权、义务及捐款的豁免权则由世俗君主或市政当局授予”[2]。由此,可以看出,中世纪的大学制度从治理的视角来看,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自治与自由,就是“教会和君主授予特权的师生独立团体”[3]。尽管如此,此时的大学依旧较多地受到教会和君主权力的约束。 现代大学制度虽然继承了中世纪大学的制度特征,但又不等同于中世纪的大学,其中最重要的“学术自由”的思想已经成为大学的一种自觉追求。这某种程度上拜因于威廉·冯·洪堡和柏林大学。在德国,学术自由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众所周知,在欧洲高等教育史上,被誉为德国甚至整个欧洲“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的哈勒大学就是秉持“自由哲学”和“研究自由、教学自由”的原则而建立的。仿效哈勒大学而建立的哥廷根大学更是坚持思想宽容和研究自由的原则,反对教派斗争,规定教授们具有不受检查自行选择教学内容和开设课程的教学自由权利。1873年,哲学院颁布的章程中就规定:“所有教授,只要不涉及损害宗教、国家和道德的学说,都应该享有教学和思想自由这种责任攸关的权利;关于课程中使用的教材及讨论的各家学说,应该由他们自己决定。”[4] 这种学术自由、教学自由的思想极大地影响了洪堡的大学理念。在洪堡看来,自由是个人潜能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家干涉会抑制人的潜能发展,国家唯一的职能是提供对外安全和国内安全。基于这样一种理念,洪堡认为“柏林大学的主要组织原则是自由和独立,而不是一致和服从;教授不是接受政府审查而从事教学工作的政府官员,而是独立的学者。教师的教学只服从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的目的,而不是按照既定的标准”。因此,国家不应该也无权干涉大学,不应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要求大学服从于国家的利益,从长远来讲,一个自由的大学与国家长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他指出:国家应该抱定这样的信念,“大学倘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5]。进而坚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学与科研同一的原则成为柏林大学的基本治校理念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