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12)02-0140-14 大学章程大多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条文形式对大学设立及运行的重大事项及大学成员的行为准则作出基本规定,进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大学章程对大学而言是大学的基本法,是规范大学内部各种行为的依据,因而具有组织维系、行为导向、权力配置、关系协调、利益整合、意愿表达和历史记载的功能。 中国现代高等教育有百余年的历史。当然,若从北京大学的脉络来看,可回溯到中国汉代的太学①,从那时到2011年,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从现代意义的大学上看,从京师大学堂创建至今才有一百多年。尽管如此,由于中国(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大学的历史背景,其章程却浓缩了古今中外大学治理的思想和机制,呈现出不同的结构形态,反映了世界大学章程领域不同阶段的历史成就,同时显示出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对中国传统的继承、对国外大学模式的参照以及对大学内部力量的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机制。 一、从《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到《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 1898年,清政府创立京师大学堂,继而停办国子监,使京师大学堂“上承太学正统,下立新学祖庭”,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为此,自戊戌到癸卯,清政府相继颁布了三个“京师大学堂章程”,即1898年梁启超起草的《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下称“奏拟”)、1902年张百熙主持编订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下称“钦定”)和1903年张之洞主导重订的《奏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下称“奏定”)。三个章程相互承继,均有总纲(或全学纲领、立学总义)、功课(科目)、学生入学、学生出身、设官、聘用教习(或教习管理员)等章节。所不同者,“奏拟”有经费、暂章,“钦定”有堂规、建置,“奏定”有屋场、图书器具、通儒院及京师大学堂现在办法等章节。[1]总体上看,京师大学堂章程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历来章程的基础上,参酌日本大学规制而成,体现了中体西用的思想;相对于略早的京师同文馆、天津中西学堂、南洋公学等章程,不失“首善体制”,具备现代大学章程的基本要素,达到了新的高度。由于三个章程都由最高学务当局主持制定,因而具有高等教育法规的意义。同时,这些章程既是京师大学堂的办学纲领,又是全国大学堂的基本规范,在近代中国学制体系中居于引领地位。 1912年,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先生主持制定《大学令》,这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大学令》虽然面向国内各大学,但北京大学是当时首屈一指的国立综合大学,《大学令》实际上就成了规范北大的教育方针和组织原则。1916年蔡元培先生出任北京大学校长,1917年《修正大学令》出台,为中国专门化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1919年,北京大学在《修正大学令》的基础上,开始修订组织章程。1919年11月5日,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决设立组织委员会,希望章程能够“内察事势之转移,外觇各国大学现行制度之短长,量为变通,以图尽善”,要求“从事修改大学内部组织章程,并推定梦麟②为起草员,先后开会讨论了四次,于12月1日通过试行章程”③。经评议会修正,在全校试行。1920年5月以后,马叙伦④领衔组织委员会对章程进行了多次修订,经评议会确认后于10月5日呈报教育部备案。10月26日,教育部指令,准予备案。[2]《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包括学制和组织两个方面的规定。在组织方面,章程本着教授治校之宗旨,明确北大内部分为四部分职能:评议会司立法,行政会议司行政,教务会议司学术,总务处司事务等。《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不仅是蔡元培改革北大的成果结晶,而且是民国时期第一部由大学自行起草,经评议会通过、教育部备案等一系列合法程序后颁行的国立大学章程。这在中国现代大学章程建设中具有示范意义。当时的《申报》评论说:“北大合欧美两洲大学之组织,使效能与德模克拉西(Democracy)并存,诚为世界大学中之最新组织。”⑤ 1924年,北洋政府颁行《国立大学校条例》,从条例编制的内容看,依据中国国情,继续参考日本、德国的经验,同时开始借鉴美国的经验。因条例规定国立大学实行董事会制度,与《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确立的教授治校原则相抵触,遭到北京大学等高校的质疑。 1929年7月,国民政府的《大学组织法》颁行实施,这部法规主要由蒋梦麟牵头主持制定。包括《大学组织法》在内的相关法规条例对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的立法程序是以德日等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在立法内容上,则主要以美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为依据,呈现出立法基础多元化、立法层次体系化和立法内容稳定性的特点。《大学组织法》及《大学规程》承袭了《京师大学堂章程》到民初《大学令》、《大学规程》的框架体系,并充分吸纳了之前大学章程建设的经验。1930年12月,蒋梦麟出任北大校长,根据《大学组织法》提出了“校长治校,教授治学,职员治事,学生求学”的主张。[3]1932年12月,北大颁行《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进一步使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校务会议体制下实现相对平衡,学院制和研究院制度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 1947年4月18日,北京大学教授会通过了新的《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当时的北大拥有文、理、法、医、工、农六个学院,抗战胜利后各学院急需恢复发展,组织大纲就成了推进建设的制度依据。该组织大纲特别规定:“本大学教授、副教授全体组成教授会,由校长召集,审议校长或校务会议交议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4]这一条款为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提供了有效机制。在北大颁行组织大纲的第二年,即1948年,国民政府出台《大学法》。北大的组织大纲为《大学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