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649.31/.7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095-1760(2011)03-0023-0018 一、观测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框架 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高等教育制度如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等,也包括一所大学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包罗万象,内容极其繁杂。要为这样繁杂的体系画速写并进行对比,显然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切入点。目前对大学制度的研究和观测,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来探寻,这些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本文选取从权力结构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原因如下: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1]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和准则,一旦形成,便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制力;它的产生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指向也是各种权力关系。而权力的配置及各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构成权力结构。也就是说,权力结构是以权力为核心,以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体系。[2]因而以权力和权力结构为逻辑起点来考虑制度,更直截了当地深入制度的本质。 大学作为一个组织,权力发生作用的方向无外乎两方面:一是内部各种权力关系的协调与制衡;二是与外部各相关因素之间的互动与张力。内部的权力关系,包括大学组成的各主体(教师、学生、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等)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大学组织的层次结构(基本教学科研单位、院系、学校各行政部门、最高权力部门等)及其治理方式等等,由于大学功能及目标的复杂性,导致大学各主体和层次结构之间交叉发生关系,权力关系呈网状。外部的权力关系,包括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行政法上的主从关系或是民法上的平等关系)、大学与市场的关系(大学是市场的附庸抑或是独立状态的互动)、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如何满足社会需求来获取发展的机会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大学与文化传统的关系(大学是文化传统的继承者又是创造者但同时又受文化传统束缚)等等,这些权力关系以大学为中心发散开来,边界模糊。这种权力的内外关系组成大学的权力结构,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大学组织权力结构图① 根据上面的权力结构图,考虑到可比性,本文选择五个指标来对不同国家的大学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大学法律地位、大学内部领导机构、大学内部治理架构和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特点。前两个指标主要考察大学与政府及外部环境的权力关系;后三个指标主要考察大学内部的治理模式及权力分配。 二、五种大学制度的权力结构比较 (一)主要模式的选择理由 本文选取法国、英国、德国、美国和日本的大学作为西方大学制度模式的几个主要代表来进行分析,主要原因在于:西方的大学作为现代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起源于意大利和法国,在英国反映资产阶级的诉求并得到别具特色的改造和发展,在德国被赋予为学术而学术、重视科学研究的新内涵,在美国则被极大丰富并发展出了社会服务这一重要大学职能。在现代大学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道路上,这些国家的大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引领着不同时代的潮流,因而在不同时期成为其他国家模仿或学习的范例。这样的历史给予这几个国家大学制度在世界高等教育中特别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也因此使得这几个国家的大学制度总是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不过,虽然意大利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并因之与法国一起被誉为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制度的起源国,但由于其大学制度后来的影响力有限,本文因此不作阐述,而代之以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包括大学制度形成与发展中曾充当重要中西媒介的日本。 (二)五种模式的权力结构比较 根据以上五个指标,可以把上述五个国家大学制度的权力结构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1.法国 (1)高度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理上的高度集中是法国高等教育最突出的特点。[3]这主要是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时期形成的。1806年,拿破仑颁布法令,创立了“帝国大学”。帝国大学并不是一所大学,而是“统一帝国教育视野和管理全国公共教育的国家教育管理部门”[4],可以看成是法国的第一个教育部。帝国大学的建立,标志着法国成为欧洲第一个将教育纳入政府编制、高度统一、等级森严的国家,中央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开始形成。这种制度很快就成为欧洲最具代表性的制度。[5]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将散乱的教育体系和资源进行整合,有效地将国家和社会的力量用于高等教育,在建立之初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集权体制的弊病开始显露,国家统管统包、学校缺乏自主权带来思想僵化、缺乏学术创新和活力等重大问题。“二战”后,法国政府数次通过立法对高等教育进行改革。1968年的《高等教育方向法》确立了自治、参与和多学科三个原则,对高等教育进行了自19世纪末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改革。通过自治,改变了以往一切由中央当局全权管理大学的传统体制,使大学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自主履行职责;通过参与,促成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与不同社会力量和经济力量之间展开对话,进而加强高校与社会的合作,改变大学长期封闭的传统;通过多学科,促进不同学科之间教师的对话与合作,有利于学科的交叉与融合。[6]但改革收效并不大。2007年8月,萨科齐政府又颁布了《综合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展开了新一轮的高等教育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在法国85所大学内实现自主管理,赋予大学自主权。新法律正式明文规定国家从以往事无巨细的直接管理人转变为大学的合作人、监督人、保证人、资助人,赋予综合大学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最大自主权,使之真正成为能够自主决策、自负其责的“市场主体”。国家在放权和实现角色转变的同时,通过“多年度合同制”和“总经费预算”的管理主义的控制手段,对高等教育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以“契约制”为主要特征的管理主义在真正意义上开始引入法国高等教育体系。[7]但由于大学有权自主支配的预算比例仍很低,资源的配置方式决定了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中央集权性质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