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8742(2012)01-0068-09 在历史的视野中,我们看到有四种类型的美国研究型大学评议会模式,即欧陆模式、功能模式、冲突模式和影响模式。欧陆模式的大学评议会主要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为代表。这种类型的评议会发生在19世纪80年代,基本上是在借鉴西方惯例并吸取理论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主要通过大学行政机构直接颁布,而不是从大学实践中演绎发展形成。功能模式的大学评议会则以密西根大学为代表。这种类型的评议会发生在“大学运动时期”。这一时期,大学被认为是知识的生产者,评议会是某种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机制。冲突模式主要以弗吉尼亚大学为代表。此种模式的评议会是一种异化了的评议会,它创建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教师主动参与,宣称他们自身在大学治理当中的地位与权力。此种类型的评议会虽然保持传统评议会的一些功能,如课程、聘任以及指导,但总是被其他教师参与形式所替代,并与行政权威保持一种冲突关系。影响模式主要以犹他大学为代表。这种类型的评议会通常是大学变革的产物,认为大学亟待一个新的治理结构来维护教师权力。影响型评议会在治理大学的过程中有着合法权力,通常有着传统的选举机制和组织结构,并与功能型评议会有一些共通点,他们同样关注教师的传统事务。 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几乎所有评议会模式都可以在各州找到,即使在同一个州,也往往有不同的模式。即使模式相同,具体作法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本文的重心在于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来对美国研究型大学评议会制度进行全面考察,并通过案例大学的分析来了解其现实状况。 一、欧陆模式 1880年,美国研究型大学史上第一个教师评议会出现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评议会的成立与吉尔曼办学思想有着莫大的关系。吉尔曼是德国大学学术自由这一精神的积极吸收者,他仿照德国柏林大学模式创建了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评议会。但吉尔曼不是一位机械的模仿者,他主张借鉴德国大学的经验,结合美国高等教育的实际,提倡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1874年12月,吉尔曼受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董事会之邀担任约翰·霍普金斯第一任大学校长。董事会在对吉尔曼的邀请信中就表明,“这所正在创办的大学将不会被政府所控制,也不会被教派关系、地区偏见所束缚。它是完全可塑的,董事会也不会横加干涉,不会有意的制造障碍或提出吹毛求疵的反对,校长和董事会对学校的建设拥有全权。”①吉尔曼在《大学的创立》(The Launching of University)一书中也提到,霍普金斯大学中“每个系的领导在自身发展中都享有最充分的自由,他们能选择自己的副手,制订自己的研究计划……董事们也很明智地避免对教员进行干涉。”②吉尔曼认为,教师和学生都应该自己制订发展计划,给予他们的自由越充分,他们取得的进展就越大。正是吉尔曼对“自由”的追求和渴望,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产生了一种可贵的甚至在美国教育史上都独一无二的精神——工作的激情、成员间密切合作和理智判断力[1]81。以上述大学理念为基础,吉尔曼为霍普金斯大学列出12条办学原则,并制定了具体的大学规划。在吉尔曼的霍普金斯大学规划中,包含了教师治理制度。在这一规划的蓝图中包括“大学校长的地位、董事会的位置和教师对决策进行评论和批判的权利。”[1]82他提议副校长、院长和教学秘书都可以从教师中竞选。吉尔曼并没有将学术委员会的创建计划立即付诸现实,而是与教师进行反复地讨论,他也并不想将这一计划规定得过于详细。他认为,这样有利于他的继任者们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吉尔曼制定“一致同意”的规则,但倾向于大学内部事务的主要责任保留给学院。 1880年,董事会和吉尔曼具体讨论教师治理问题,并同意创建学术委员会(评议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大学校长、院长、董事会成员和教师。尽管这一评议会存在许多欧陆大学评议会的痕迹,但也存在显著的美国特色。吉尔曼称:“……将不遵循任何单一先例,在现有的资源中获得经验和榜样,同时必须适应美国的大学以及政府。”[2]159学术委员会有广泛的权力。“主持讲座的教授一直是教学领域的主宰,他们还是科研领域的主宰,教授团体对学院和大学进行集体统治,主要垄断课程、教师任用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决策权。”[2]73由于教授的权力比较强,在大学和下属学院这两级的行政管理比较薄弱。教授们不仅掌握着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权,还有一定的人事权,在学校中担当着关键性角色。大学以正教授为主体负责制定学校的一切法令和规定,选举正副校长并接受和审议校长的年终报告。正教授在评议会中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和表决权,学校人员的任免需要先征求评议会的意见。 但该委员会在本质上采取的仍然是一种寡头治理模式,委员会当中缺乏青年教师代表,出于对吉尔曼的敬畏,决策过程中委员们很少有异议。1882年,学院咨询委员会成立,其成员由各学院的大学教授代表组成。1883年,大学研究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负责教育研究事务,成员由各学院副教授组成。教师权力机构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仍旧很难触及董事会权力范围等问题。 二、功能模式 密歇根大学评议会创立于“大学运动时期”。大学规模的扩大使得需要一个机构去专门处理大学教师事务,大学开始对研究与教师专业化更加关注,并将评议会的创建作为大学现代化进程的一种方式。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成立于1906年,它借鉴欧陆大学惯例并吸取理论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目标在于使密歇根大学成为一所真正的大学,认为评议会是某种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机制,它的运行建立在对知识的推崇之上。 1838年,根据密歇根州立法设定,无论教授的数量多少,学术事务应独立执行[3]67。19世纪,董事会给予教师部分自主权并对某些事务进行咨询。1848年,大学董事会与教师关于建立大学兄弟会的问题而发生争论。1851年,董事会就此事解雇文化、艺术、自然科学学院四分之三的教师,这一事件使得董事会与教师的紧张关系达到顶峰。1852年,董事会聘用塔潘(Henry Tappan)为密歇根大学第一任校长。塔潘曾在德国大学学习,他按照德国大学的精神在密歇根大学开始改革。1859年,在塔潘的努力之下,教授会被冠以“评议会”,但由于董事会与塔潘之间关系日益紧张,作为校长的塔潘失去了很多权力,并在1863年辞去校长职务[3]70。该评议会的意义实际上仅仅是大学教师聚会的场所而已,塔潘的改革虽然失败,但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