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首次明确了学校做出对学生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管理行为时,必须承担程序正当的义务。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对维护和改善高校学生管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已有诉讼案可明显看出,“程序瑕疵”是高校诉讼案反映出来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很多学校的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对程序正当的要求仅仅停留在抽象地重复程序正当的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具体落实。因此,切实落实程序正当的要求,避免因程序不当而损害学生权益并产生纠纷,对维护高校正常的学生管理秩序、保障学生享有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法律释义及适用范围 1.正当程序的含义。正当程序(due process),是英美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它包含了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1]。它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它意味着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申诉的权利等[2]。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将之确立为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十四修正案将之适用于美国各州,公立高等学校及其教育管理机构行使州的行政权力时,可视为州权力的延伸,适用正当程序条款。 正当程序的内涵不仅包括“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而且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程序性正当程序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有着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应满足最低限度的公平(fairness),“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3]。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任何当事人,都享有合理的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陈述意见并获得听审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抗辩等的权利①。实体性正当程序则要求政府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以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主要适用于对立法和政策的正当性( justification)审查[4]。“要求法院确信法律不仅仅是使法律付诸实施的程序,而是法律的目的——公正、合理、正义。”[5]因此,它不仅仅是对程序的审查,而且是对程序是否能达成法律目的的审查。 综上,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正当程序的含义:第一,正当程序权利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的保障,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第二,它是对人的重视,因此要求政府行为或立法对人的基本权利和重大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时应该具备正当程序的保障。两层含义在正当程序审查和应用的方法论上有着各自的意义:在第一层含义中,正当程序作为一项权利,其权利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并随着时代进步对程序的要求不断提高。在第二层含义中,如果受侵害的权利不属于生命、自由、财产或人的其他基本权利时,或者所受侵害虽属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受侵害的程度可能微不足道时,不适用正当程序条款。因此它在方法论上的含义即是:受侵害的权利越重要(惩罚越严厉),对正当程序的要求越严格。 2.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按照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里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样的权利属于“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基本权利的范围?关于“什么是自由、财产”,在1970年的Goldberg 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②。在1971年的Wisconsin v.Constantineau一案中,最高法院对“剥夺自由”的内涵做了很大扩展。法院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如果政府采取某种“可能玷污(stigmatize)”特定个人名誉的行为,则政府行为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正当程序③。以上两个重要判例通过对“自由和财产”的拓展性解释,大大扩展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正当程序最初并不适用于高校的行为,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扩大了“自由”和“财产”的范围,将学生获取知识的权利视为学生的“自由”,将学生在公立高校接受教育视为学生的“财产利益”。 自1969年的廷克案(Tinker v.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和1975年的戈斯案(Goss v.Lopez)以后,第十四修正案赋予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开始被应用到教育中,并在司法实践的解释中越来越丰富。在戈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把正当程序的要求扩大到了暂停学业的处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立学校的学生享有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接受公共教育的合法权利,应受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不能因不轨行为而不经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起码手段剥夺此权[6]。在Horowitz v.Board of Curators,University of,Missouri案中,法院认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受到正当程序保护。在上诉中,学生认为,她被开除的处分剥夺了她的“自由”利益,因为开除确实减少了她继续接受医学教育的机会或是在医学相关领域就业的机会。法院支持了学生认为她应该获得正当程序保护的主张,但理由是该生在公立教育中的财产性权益受到宪法保护,从而要求在暂停学业处分施加于学生之前适用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保护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