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1)11-0052-04 目前,我国大学发展中备受关注的“去行政化”议题从另一个侧面看,就是学术权力合法性缺失的问题。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缺失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过程。在社会开放程度不高、经济体制封闭而缺乏竞争的时期,学术权力合法性的缺失对大学组织发展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潜在的且非急迫的。但在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当代社会,一个学术权力合法性得不到应有尊重和保障的大学将难以释放创造潜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超越简单的一元行政合法性基础和框架,使学术权力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成为我国大学发展的普遍诉求。因此,对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相关历史和现实问题进行考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历史流失 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大规模流失发生在建国初国家对民国大学的改造和一系列改革中。民国时期的大学初步建立了现代大学制度,基本形成了以学术为本位的大学体系和理念。特别是在蔡元培等先进者的努力下,学术自由、教育独立不仅成为大学主体的共享价值和精神追求,而且建立了以学术为本位的大学运行和管理机制,为教师的学术权力提供保障,使学术权力合法性得以彰显。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国家对民国大学的全面接管和社会主义改造,民国大学初步确立的学术权力合法性受到挤压并逐步流失,集中表现在下以三个方面。 (一)制度层面的流失 民国时期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地位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支撑。包括各大学的大学章程,如1920年《北京大学现行规程》“确立规章制度的保障,使北大教师的学术行为和学术权力都得到了充分合理的保护”[1];包括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如教授会制度、聘用制等;包括各种政策或方案,如《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教育独立议》、《教育独立建议》等,这些制度和规章在不同层面为学术权力提供保障和保护,使学术权力合法性一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然而,民国时期的大学制度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一元计划管理体制无法融合,于是大学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可避免。1950年,国家颁布《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提出,凡中央教育部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度……,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的任免,教师学生的待遇,经费开支的标准等相关决定,全国高等学校都要执行。这意味着原有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制度不再有效,同时大学失去了制度建设的主体权力。1953年,国家在《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必须与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有步骤地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的领导。”在这两个“决定”的基础上,通过不同方式和路径,国家对民国大学制度进行了根本改造。与此同时,国家也积极建设新的制度和规则,最终将大学纳入统一的一元计划管理体系。高校各项工作、制度的正确前提是与上级行政管理意志相符合、与上级行政管理体制相对接、与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相符合。至此,民国时期以学术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被彻底打破,这意味着保障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制度基础不复存在。我国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正式地依赖于一元政治行政体系,大学以行政为本位的正当性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和支撑,而学术需求和其在大学组织中的合法性地位受到抑制。 (二)认知层面的流失 民国时期,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得到了主体观念和精神上的普遍认同。即,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原则成为大学主体共有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尊重并保护学术权力已渐渐内化为民国大学主体的深层意识和思维习惯,在最广泛和深刻的层面为学术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支撑。而这种观念共识和价值取向与计划管理体制格格不入。要想牢固确立国家对大学的绝对领导力,有必要从认知层面消解大学主体的学术需求和意识。国家通过知识分子改造运动彻底转变了大学主体原有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知识分子改造的目的是“培养新知识分子,改造旧知识分子,建立一支成千上万的工人阶级的知识分子队伍”[2];通过1951年、1952年开展的教师思想改造及后来持续的、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大学教师的独立人格、学术自由权力被极大地削弱;大学主体原有信念和精神追求被彻底消解。“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是执政党开发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题中之意……达到了预期目标,这是许多研究者的共识。”[3]经过对“人”的改造,保障学术权力合法性的深层认知机制被彻底消解,学术权力及其合法性不再是大学主体共有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 (三)身份层面的流失 民国时期的大学实行教师聘用制,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办学原则,教师是独立的学术主体。独立的学术主体是大学教师履行学术权力、维护学术利益的重要身份基础。独立的学术主体不仅有要求学术自由的权力、有要求保障其主体利益的权力,也有学术选择的权力。但是,建国初国家在对民国大学进行改造的同时赋予教师全新的身份。1956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任用教、职、工人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国家需要,服从国家调动。该“规定”重新明确了我国高校教师的合法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此后的计划体制下,我国高校实行行政任命制,“这种制度的突出特点是:高校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教师任用上没有自主权;教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择业自主权。作为一种身份关系,教师与高校之间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与政府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4]。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通过单位管理教师,而教师人身依附于单位。教师失去了独立学术主体的身份,于是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在微观层面无所依托。而作为国家附属事业单位的学校也没能力和动力彰显其内在学术逻辑和权力。确定的身份可以强有力地塑造人,随着大学教师从独立的学术主体变为“单位人”,原有的基本学术权力和权益都被“计划”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