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2)01-0014-08 “情本体”不只是内向体验和个体心理问题 刘:你的哲学本体论可以概括为“情本体”,这在我们2010年的对话《该中国哲学登场了?》(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中已作过不少探讨。你在那本书中说:“海德格尔之后,该是中国哲学登场出手的时候了。我以前老讲由孔子即中国传统来消化海德格尔,现在似乎是时候了?也许还太早了一点?也许,需要的是编造一套西方哲学的抽象话语,否则就不算‘哲学’?是耶非耶,我不知道。我要说的是,且不必管这些,让哲学主题回到世间人际的情感中来吧,让哲学形式回到日常生活中来吧。以眷恋、珍惜、感伤、了悟来替代那空洞而不可解决的‘畏’和‘烦’,来替代由它而激发出的后现代的‘碎片’、‘当下’。不是一切已成碎片只有当下真实,不是不可言说的存在神秘,不是绝对律令的上帝,而是人类自身实存与宇宙协同共在,才是根本所在。”这里的“根本所在”,也就是你的“本体”了。 但你那时就说,在现阶段,不愿多谈“情本体”,因为中国最需要建立的还是公共理性,离实现“情本体”还很远。你的预感是对的,那本对话出版后,是有人认为,书中谈那么多“情本体”,对推动中国的发展未必有好处,甚至还有害。 不过我觉得,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是我们的思维太一元化了,读什么都往一个目标上靠。鲁迅1936年批评过一种说法,说是吃西瓜时,也要想到我们的国土正像西瓜一样被割碎。鲁迅说,战士吃西瓜,大概只感到口渴,要吃,味道好;吃过西瓜,精神一振,战斗起来就不同,所以吃西瓜和抗敌确有关系,但不必在吃瓜的时候讲国耻讲义。同理,谈哲学的终极关怀,谈心理本体,与谈如何解决当前中国问题,这也是两个层面,两种理论,虽有关系,但不必合为一谈。它们应该能够并存互补,各有各的价值。 在政治哲学中,“情本体”眼下不妨少说,应更迫切地呼吁和推动公共理性的建立;但作为哲学本体论的“情本体”,我认为应该放开说,理直气壮地说,国内国外到处说,把这样的思想传播得更远。 李:有人一听“情本体”,马上与人情、人治、人际关系联系起来,觉得这是两眼不见中国问题,是和深化改革唱反调;而“国学派”又把传统礼制捧上天,以为这就能造成“中国模式”。看到我谈孔子、儒学,有些人又把我与“国学派”混在一起。但这些人并没看过或从未认真看过我的书。而且,如你所说,哲学与现实并不一定处在同一层次上,哲学应该看得远一些。 刘:其实你政治哲学中的观点非常明确,而且已经反复强调:有两种道德,公德和私德,现在必须分清;法治社会与社会公德相关,这是当今中国社会问题的关键,这也是你“四个顺序”中的“社会正义”问题,也是“儒法互用”中的“法”的问题,也是与世界接轨的普世价值问题;当这一问题得到一定解决,不再到处出现情理混淆、徇情枉法,人情关系不再那么容易破坏法治,公众舆论也已能明确区分两种道德了,这时才可能再来研讨作为私德的“情”对“社会公德”的范导和渗入,也才可能在法治中渗入传统礼制内仍有生命、仍可发掘现代性的部分。这是将来的事。但这还不是存在论层面的“情本体”。 李:当然,这不妨碍在当今制定法律时注意“情”这个因素。例如,我再三说过的中国可以有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法律,也包括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等。但任何法律一经制定,便要严格执行,无私情可讲。你所重视的是有关“情本体”的内推即现代人深切感受的个体自身的存在意义问题。在现代社会,要战胜基于生理本能具有强大冲击力的自然感性和具有同样力量的非理性情绪的观念,战胜死亡的恐惧、情欲的动荡、生活的苦恼、人生的烦闷、存在的空虚……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些苦恼、烦闷、空虚是钻入人的骨髓的。 刘:按我的体会,作为哲学本体论的“情本体”,主要面对个人,让人按自己的所信去思,去生存。这与政治哲学有区别,与解决当下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问题的社会科学更不是一回事。记得老托尔斯泰说过,让他花两个小时写一篇解决地方自治问题的小说,他不愿意;但他愿意花毕生的精力,写一部小说,让二十年后的人看了也会流泪,并因此更热爱生活。他其实是分清了文学与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文本的区别。所以,用解决社会问题的尺度来衡量甚至否定探讨个人存在意义的哲学本体论,我觉得也是很片面的。 李:但“情本体”可以而且必须与政治哲学有联系,它不只是内向体验和个体心理问题。如果只有内向、内推,就不是儒学的“道始于情”、“礼生于情”了。我之所以讲“宗教性道德”对“社会性道德”的“范导和适当构建”,也就是将“情”渗入政治哲学中,而不同于西方的启蒙主义。我一直反对全盘照搬西方,包括政治哲学,所以有“和谐高于正义”。我反对搬用启蒙主义、理性主义,但更反对那些反启蒙主义者,因此总是两面不讨好。康德讲真理常在中点,我很欣赏。 “情本体”的外推即政治哲学 李:“情本体”内推为“以审美代宗教”的宗教哲学,外推就是“乐与政通”“和谐高于正义”的政治哲学。“儒法互用”,在古代就是让“道由情出”的“礼”来渗透、补充、冲淡纯由形式理性建造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