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以来,人道主义关注及介入成为国际事务中的显著现象。①在国际体系所经历的部分转型或者震荡中,“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成为一个标杆、甚至是一面旗帜,诠释了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理念和行为。2004-2007年的达尔富尔危机、2006-2009年的东帝汶危机、2008-2009年的缅甸危机、2010年的利比亚危机以及2011年下半年以来展开的叙利亚危机,都见证着西方所提倡的“保护的责任”或“主权的责任”的实践,且此类实践有加强的趋势。对于“保护的责任”这一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指导原则”,国内学界的研究始自2005年《联合国世界峰会结果文件》的产生,基本上集中于研究这个概念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以及“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但没有分析国际社会在“保护的责任”方面的政治较量和基本分歧,也没有研究“保护的责任”是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规范。②鉴于此,本文尝试在上述方面展开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保护的责任”出现的背景、概念的基本内涵及特点、执行主体与实施手段,及其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规范的可能性和中国政府在这一理念上所持的立场。当然,抛砖只为引玉,希望引起学界的重视,对这个重要问题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 一、“保护的责任”:背景因素 作为一种概念或者理念,“保护的责任”于2001年正式出炉。③它的提出与20世纪90年代非西方世界严重的国内难民问题、国际人道主义介入的实践以及联合国的权威受损和形象蒙尘等因素紧密相关。 (一)国内流离失所者或者国内难民问题的严重性 冷战结束之后,此前为冷战两极结构所掩盖或压制的一些新问题陆续出现,这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资源之争、种族矛盾、民族矛盾等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国内冲突层出不穷,以至于整个国际体系呈现出泾渭分明的两端:(1)由业已成熟的民族国家(发达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2)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民族认同和政治稳定的民族国家(不发达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④ 冷战后的战争,更多的是国内冲突或者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暴力而非国家之间的战争,由此导致的国内流离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ople,IDPS)或者国内难民问题也更加严重。相较于因国家间战争而引发的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更难获得救助。实际上,难民只要跨过边界所进入的国家是1951年的《难民公约》签署国,就可以获得救助,但国内流离失所者却得不到任何保护,沦为“国家失败”的受害者和牺牲者。1993年,全球因国内战争而流离失所的人数达到2500万。⑤ 国内难民问题的严重性及其背后所蕴涵的政治困境在于:国家行使主权剥夺了对这些难民的救助,联合国秘书长加利1993年任命一位苏丹的前外交官担任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特别代表,以解决上述难题。弗朗西斯·邓(Francis M.Deng)与其同僚罗伯特·科恩(Robert Cohen)合作,共同提出了“主权的责任”概念,⑥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国内流离失所者根据已有的国际法应该享有获得救助或者被救济的权利;第二,作为一个外交工具,对那些桀骜不驯的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其保护这些国内流离失所者。⑦ 弗朗西斯·邓等人提出的“主权的责任”概念认为,主权意味着国家负有责任保护其身处绝境的公民。当一国不能履行这种责任,应该邀请和欢迎国际帮助来“完成国家的努力”。国际社会的介入(involvement)是帮助而非限制国家主权的实现。对于一个脆弱或者失败的国家而言,保护其主权的最好方式就是邀请国际帮助。⑧但是,这种主权观念,超越了传统对主权“是对领土和领土上的国民的控制”的界定,背离和突破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体系原则,因而引起国际社会、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的质疑和担心。这种情况下,弗兰西斯·邓等人在1998年对这个概念进行了限制,提出了保护国内难民的“指导原则”,承认当地权威或者当事国在保护国内难民中的主体地位,但地方当局不应“武断地屏蔽”国际援助,特别是在地方当局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必要的保护之时。⑨ (二)联合国及其机构因人道主义问题而形象蒙尘和权威受损 联合国及其机构在人道主义问题上处理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联合国在20世纪90年代诸如卢旺达和波斯尼亚的大规模人道主义问题中,未能采取行动阻止大规模的流血事件。其次,大国的单边人道主义介入让联合国安理会权威受损。在1998-1999年的科索沃危机中,北约不顾中国与俄罗斯的反对,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执意使用军事力量,挑战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⑩作为对上述事态的弥补,联合国“有必要找到新的方式来谈论介入,强调缓解人的苦难,而非军事行动和介入的合法性,以改善形象”。(11)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采纳了弗朗西斯·邓所主张的“主权的责任”概念,并成为这个概念的坚定支持者。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不仅发表了《两种主权的概念》一文,并在联大发表讲话,均强调要用“共同的人性”原则重新界定国家的主权概念,“绝对和排他性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其理论永远不再与现实相符。各国领导人的职责是在良好的内部治理与一个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要求之间找到平衡点”,国家主权蕴涵着保护“个人主权”的责任,对联合国宪章的当代解读意味着“我们认识到它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而非滥用人权的人”。(12)联合国要帮助国家履行其责任,并加强国家的这种主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