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7月1日诞生以来,根据多边国际条约《罗马规约》(Rome Statute)成立和常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这一被称为“很可能是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制度创新”①和“20世纪的最后一个大国际组织”,②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③在《罗马规约》制定与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与发展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对其政策以及美国政府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都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颇具特点的演变过程。本文将美国克林顿、小布什和奥巴马民主、共和两党三届政府近20年来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政策和演变进行比较研究,重点探讨奥巴马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有原则交往”的政策以及两者关系的变化。 一 国际刑事法院④ (一)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由世界上162个主权国家的全权外交代表参加的罗马国际会议通过(故称为《罗马规约》),在超过法定的60个国家批准后于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不同于历史较久亦常设于海牙的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⑤《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最后的法律手段,国际刑事法院在当今国际刑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它负责调查和审判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⑥这些罪行既可能是发生于国家之间的战争,也可能是发生于一国内部的武装冲突和大规模暴行。《罗马规约》还授予国际刑事法院对审理情势中无论处于何种地位的个人(包括一国元首)的司法权。 至2011年12月,世界上已有119个国家正式签署和批准加入《罗马规约》并成为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另有34个国家签署后尚未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目前有来自约90个国家的700名工作人员,包括经法院成员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9年的18名法官⑦、1名检察官和1名书记官。2011年法院的预算开支为1.036亿欧元,由各成员国按国内生产总值分摊。⑧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处已对包括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达尔富尔(苏丹)、肯尼亚、利比亚和科特迪瓦等7处情势(共12个案件)进行调查,其中3个案件已结束审判等待判决或正在审判中。另外,法院检察官处还正在对以下8处情势进行初步审查⑨:阿富汗、哥伦比亚、格鲁吉亚、圭亚那、洪都拉斯、尼日利亚、巴勒斯坦⑩和韩国(11)。 (二)解析“国际刑事法院现象” 20世纪末国际刑事法院的产生及其后发展,有两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冷战结束使东西方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的全面对抗告终。长期受压仰的国际正义、和平与保护人权运动在后冷战时代获迅猛发展,(12)“保护的责任”成为国际社会主流普遍接受的国际共识与规范;另一方面,冷战结束后世界局势与国际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国对冷战后唯一超级大国美国主导国际事务,以及对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对一些重要全球与区域问题的处理深感失望与不满。正是在这两大潮流的推动下,国际刑事法院应运而生。 (1)冷战后国际正义、和平与人权保护运动的发展 1991年,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发动了吞并邻国科威特的侵略战争。1992年,前南斯拉夫又爆发了内战和大规模种族清洗与屠杀,接着在非洲卢旺达也发生了大规模种族屠杀暴行。虽然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后以美国为首的联军发动了击败伊拉克侵略的海湾战争,但国际社会对以内战和国内大规模暴行出现的后二者,因毫无准备而无能为力。事后,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向国际社会和所有国家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已半个世纪和人类正走向新纪元之际,对一个国家发生的这样大规模和极为残忍的种族屠杀与种族清洗暴行,国际社会什么时候才能采取行动以帮助保护这些国家的人民,并使这类惨剧不再重演?(13) 此后,加拿大政府于2000年9月成立了“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并于2001年12月发表了题为《保护的责任》的报告。报告基于国家主权是一种责任的理念,提出保护一国人民不受各种大规模暴行的危害是一个主权国家及其政府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责任。当一国政府不能或不愿(如本身就是大规模暴行的制造者)制止这些暴行时,国际社会就有责任以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手段来防止这些暴行在一国内的发生和蔓延,并用各种外交手段、施压行动和作为最后手段的军事干预来应对这些大规模暴行和反人类罪行。国际社会还应通过将安全与正义带给受害国家和人民并揭示大规模暴行的根源来帮助受害国进行重建。(14) 此后,国际社会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以确认和落实“保护的责任”:2005年非洲各国发起成立了以“保护责任”为宗旨的新区域性组织非洲联盟,并于同年通过了防止大规模暴行的“依祖维尼共识”;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包含138与139两段明确说明“保护责任”内容的最后文件;2006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包括“保护责任”内容的1674号决议;200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表题为《贯彻保护责任》的报告和三项基本原则;200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关于保护责任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