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国际社会对2012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如何构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到刚闭幕的德班气候大会,发展中国家以何种形式参与全球减排行动、美国在2012年后能否进入京都机制,承担法定减排义务,一直是国际气候政治关注的焦点,南北双方僵持不下。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国、德国、印度等国学者相继提出的在2℃升温阈值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碳预算”形式将碳排放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分配的方案,作为一种能够体现“公平”原则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正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在2011年12月的德班气候大会上,基础四国学者联合发表了一份报告,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有关碳排放权分配的主要观点和方法进行了提炼和整合,提出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是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核心。①可见,这种以“气候公平”为主旨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正逐渐从研究领域走向政治舞台,有必要对其内容、要素和特点进行解析,揭示不同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公平”原则后面的国家利益诉求,为我国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行动提供参考。 一、国际气候谈判与碳排放权分配方案 在京都议程中,国际气候谈判主要围绕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分配展开:即在一定的减排目标下,各国通过协商承诺减排义务,采取市场或者行政手段履行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是基于各国现实排放水平,按照协商好的减排比例承诺2008年-2012年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是,由于这种协商式谈判缺乏坚实理论依据,谈判结果既不稳定、也乏高效,且容易衍生减排机制的可持续性问题。事实上,正是因为《京都议定书》在通过、生效和履约过程中屡生风波,②才使国际社会对2012年后的全球气候协议如何制定争论不休;特别是对于未来国际谈判采用“单轨”还是“双轨”制,③在哥本哈根会议和坎昆会议上,这种争论达到了白热化程度。为解决争端,国际社会出现了各种替代方案,在众多提案中,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由于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灵活的机制设计和内涵的公平理念,得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关注。在“碳排放权”构思下,不存在“并轨”与否,而是通过总量控制,按照一定标准对全球所有主权国家分配碳排放权,使各国的排放活动受所分配的碳排放权约束,将各国的减排义务内化在制度设计中。这类方案为更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活动提供了制度前提,也为发达国家量化减排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德班气候大会上,基础四国的学者正式提出将碳排放权分配作为主要内容构建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方法,强调公平分配碳排放空间,使各国得到“平等”的可持续发展,是达成全球性气候协议的基础。 基于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④分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总量分配方法:将碳排放总量视为有限公共资源,并假定地球公民对这一公共资源具有同等的所有权,形成碳排放权,按照一定标准将碳排放权分配到国家。据此,国家的排放权利和义务不再单纯依赖政府间通过谈判和博弈来确定,而是由分配标准确定;这样,政治上的讨价还价转变为对分配标准和分配原则的讨论,增强了谈判内容的客观性。此外,将碳排放权在世界范围内分配,无形中将所有国家纳入全球减排活动,满足了发达国家要求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后承担一定减排义务的要求;同时,碳排放权标准的可谈判性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权利提供了空间。从发展角度看,碳排放权的概念也有利于市场机制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世界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因此,基于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迄今,国际上对碳排放权分配提出了许多方案。⑤从方案的利益归属看,有一些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包括历史累积排放权的分配方案,有一些是利于发达国家的分配方法,如“祖父原则”;从理论依据上看,有的基于庇古的“污染者付费”,有的遵从科斯“产权界定”理论;从方案的核心要素看,有公平要素和效率准则,等等。这些利益考虑、理论基础和核心要素综合反映在各种分配方案中,有着不同的权重,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国际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如温室气体排放权框架⑥以“污染者付费”为依据,以经济/收入水平为分配标尺,将富人作为主要的减排主体,具有显著的“发展导向型”分配特点;碳预算方案⑦的一个理论工具是科斯的“产权定理”,力图对初始权利的分配实现公平与正义;全球排放贸易体系方案⑧侧重效率设计,对“科斯定理”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应用进行经济可行性的分析,也可以作为前两种方案的市场机制设计补充。 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分配方案,其基本构成要素有分配总量、分配标准和分配结果。对总量的计算方法、分配标准的设定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分配结果,其中,保证分配标准的公平性是影响分配方案的重要环节。 二、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原则 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和其他任何权利分配方案类似,分配标准是否“公平”对方案的顺利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政府间气候谈判启动以来,减排义务分配的公平问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对公平原则的讨论主要是方法学的尝试,⑨分配的对象是减排量;随着气候变化科学认知的深入,对全球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已经达成共识,分配的对象不再是单一的减排量,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的分配对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而目前国际社会对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讨论最多的也是各种分配方案的公平性。公平原则包含了相当丰富而深刻的伦理学内涵。它不仅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也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代内公平,还有代际公平;不仅要实现结果的公平,也要保证过程的公平。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