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241(2011)06-0009-05 美印核合作是近年来美印关系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2006年12月,美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了由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主席亨利·海德提出的《美印民用核能技术合作法案》(俗称“海德法案”)。2007年9月,美印两国达成了《民用核能合作协议》(俗称“123协议”),这标志着世界已进入“第二个核时代”。①2010年11月,奥巴马总统访问印度,重申了两国核合作的决心。尽管美印核合作还有一些技术性协议没有得到落实,但美国“海德法案”为美印核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企图帮助印度发展核能技术,引发了亚洲乃至世界范围的核竞赛。“海德法案”和美印核合作对世界核秩序和核管制能力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绝不能低估其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 一、美印核合作由来已久 早在上世纪50年代,印度受到美国投放原子弹促使日本投降的国际性影响,就开始了核武器的研究。但是,由于受甘地非暴力主义思想和尼赫鲁不结盟政策的影响,印度的核武器研究进展缓慢。直到1974年,印度才进行了一次命名为“和平核试爆”的核爆炸。这次小型核试验受到了美国的重视。为应对中国上世纪60年代成功进行的第一次核试爆,美国援引1955年国会批准的NSC5507/2号“和平利用原子能文件”,向印度出售核材料“重水”和低浓缩铀,并帮助印度建设了两个核反应堆。美国甚至认为,“如果亚洲出现第一个核国家,宁愿是印度而非共产党中国”。②美国的企图是想把印度拉入自己的怀抱,成为对抗苏、中的一颗冷战棋子。此后,印度抛弃不结盟政策,与苏联签订了“印苏和平友好条约”,建立了“特殊关系”,并支持苏联入侵阿富汗,企图建立“苏-印-阿轴心国家”,引起了美国的反感。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中断了与印度的核合作,印度经历了近30年的“核孤立”时期。 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加快了核武器的研制步伐,于1998年连续进行了5次地下核试验,并声称“中国是印度潜在的第一号威胁”。③印度领导人向联合国致信,声明印度发展核武器是要取得与中国的“核对等”地位。为了拉拢印度,牵制和遏制中国的崛起,美国在对印度进行了短暂的制裁后,很快改变了立场。从2001年4月开始,美印两国开启了核合作的协商和谈判。 美印核合作的谈判并不顺利。印度是一个民族主义极强的国家,对美国的战略信任程度并不高,担心美国控制印度的核设施,害怕美国将印度的核力量纳入美国主导的世界核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最强的核大国,对印度的桀骜不驯也有看法,甚至认为印度“不值得信任,核分离计划未必能够使印度对发展核武器和核扩散保持节制”。④核合作谈判进行得很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讨价还价,两国在“中国威胁论”的政治共识基础上,达成核合作协议。印度以支持美国的战区导弹防御计划为条件,美国以帮助印度发展民用核技术为回报,进行核技术合作。2003年2月,美印签署了《关于民用核技术交换协议》;2005年7月,印度总理辛格访美,两国建立了“全球战略伙伴关系”,两国核协作正式步入实质性阶段;2006年3月2日,美印签订了《民用核能合作协议》;2007年9月,两国进而签订了《民用核能合作执行协议》,即“123协议”,该协议许诺不妨碍和干涉印度的军用核计划;2008年9月,“核供应国集团”(NSG)在美国的推动下,有条件地批准解除了对印度的核出口限制,这实际上等于允许美国向印度提供先进的核技术。 美印核合作取得上述成果与当时的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时美国“误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和中美“撞机”事件,中美关系跌入低谷,美国急于拉拢印度,建构防范中国的包围圈。加上当时中印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2003年印度声明放弃“中国威胁论”,令美国感到“不安”,因而加快了与印度核合作的步伐。然而,事情都是发展变化的。由于印度坚持不加入《核不扩散条约》和《核事故补充赔偿条约》,国际核供应国集团虽批准了美国向印度转让核技术和出售核原料,但仍提出了40多项条件,把印度挡在了国际核供应国集团组织之外。印度已经可生产500公斤武器级钚,组装50~60颗核弹头,成为了事实上的“有核国家”,但在国际法意义上仍没有取得“有核国家”的法律地位。 二、“海德法案”奠定美印核合作的法律基础 美国为了维护自己在全球的核霸权地位,启动了美印核合作的进程。“美国一直承认其发展美印核合作的目标是利用印度来制衡中国”。⑤1998年,印度在48小时之内,连续进行了5次地下核试验,遭到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制裁。美国利用印度急于发展核武库抬升自己国际地位的迫切心情,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悄然解除了对印度的制裁。2006年12月18日,美国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以330票对59票的压倒优势通过“海德法案”,为美印核合作扫清了障碍,奠定了法律基础。 “海德法案”是美国的国内立法,以国内立法处理国际问题是美国的一贯做法。“海德法案”的基本内容是允许印度在不签署《核不扩散条约》的情况下,将印度22个核反应堆中的14个划为民用,其余8个为军用。美印两国进行核技术合作。其内容有五:一是美国提供核技术、核装置;二是美国提供核燃料,帮助印度建立核储备;三是印度保证核合作仅适用于民用;四是美国允许印度对使用过的核燃料进行再处理;五是美国有权监督印度的核系统。当时,印度认为美国企图控制印度的核系统,对美国心存疑虑,迟迟不肯签订协议。直到2008年两国才签订《印美民用核能协议》。2009年7月20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访问印度。希拉里宣布美国将帮助印度建造两座核反应堆,声称此举“给美国带来数十亿美元的收入,为两国创造就业机会,为印度人民创造所需能源”。 2010年11月,奥巴马访问印度,重申美印核合作,并允诺向印度出售包括核装置在内的高新设备,价值1,600亿美元。为了平息巴基斯坦对美印核合作的不满,奥巴马总统宣布每年给巴基斯坦补贴20亿美元,用于对阿富汗的反恐战争。这引起了印度的猜忌,甚至连印度的中学生都认为,美国是拿印度的钱资助巴基斯坦。由此可见,美国的“海德法案”虽然奠定了印美核合作的国内法基础,但不能等同于国际法。在印度没有签署《核不扩散条约》的情况下,美印的核合作是违背国际法原则的。以国内法处理国际核问题,显示了美国核霸权的极端自私,暴露了美国政府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双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