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社会共生性是普遍有效的理论命题,具有无可辩驳性 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性理论命题、逻辑演绎起始点应该具有普遍有效性品质,不仅能解释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而且能为应对各种挑战提供有效的应对之道,建设和谐世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繁荣。而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基于下列三大特征,正具有这种品质,因此值得推崇作为和平发展时代国际关系研究的中心问题和国际关系理论思考的基本出发点。 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的首要特征是普遍感知性。 人的认识过程首先是从感知开始的,而感知是在人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是在人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发生的,而国际社会共生性源自于人的共生性,因此人们可以直接感知。 人有“自我实现”的欲望但又是共生的,社会是共生的,人、社会、自然是共生的,都是一种普遍存在,无处不有,无时不在,过去是如此,现在是如此,将来也是如此。任何行为主体的“自我实现”只能在其他行为主体“自我实现”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只能在恰当处理与其他行为主体“自我实现”的矛盾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人们对共生性的感知具有普遍性,没有一个特例可以排除在对共生性的感知之外。尽管人们不易知道任何行为主体内幕有何计划企图,有何动机意图,然而其行为趋向也是可以感知的。 尽管不是任何人都有走出国门的机会,而能走遍世界的人也仅在少数,但是国际社会共生性是人类社会共生关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当然也是人的共生性历史沿革的产物,因而在国际社会共生性已经明朗化的今天可以被人们广泛接受。 随着世界开放性发展,事实上也使人们对国际社会共生性的感知越来越直接,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促使人们不断提升对国际社会共生关系的关切。当今国际社会让人看到不仅任何行为主体的“自我实现”是在其他行为主体“自我实现”过程中得到实现,而且必须在恰当处理与其他行为主体“自我实现”的矛盾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普遍期待建设和谐世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繁荣。由于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具有普遍感知性,因而具有广泛的认同性。 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的第二个特征是普遍的经验性。 经验是由历史证明了的结论。人的感知的提升会成为人的经验,教训也可以成为人的经验,对人的感知甚至会更深刻、更强烈,会迫使人们不得不改变自己的选择,作出更恰当的抉择。人们从经验和教训中不断地深化对国际社会共生性的认识及其特质性的认识。 国际社会共生性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自己的特质性,是在人类社会共生性历史过程的特定阶段上形成、变化、演进、发展过来的,其自身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内涵与面临的问题,因此必须历史地看待国际社会的共生性,既要看到历史延续性的一面,又要看到已经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一面。亦即是说人们的经验性具有历史变迁性,不会也不应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因此人们对国际社会的认识不能至今依然停留在300—400年前出现的国际社会无政府这个观念的水平上,必须看到国际社会共生性已高度明朗化的现实。当今国际社会不仅任何国家及其他行为主体的“自我实现”只能在其他国家及其他行为主体“自我实现”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即使有矛盾有冲突,也必须各自寻求妥协、让步,在寻求相互包容中寻求各自的“自我实现”。任何国家及其他行为主体不仅只能在分享各自“自我实现”的发展成果中促进各自的“自我实现”,而且即使各自的危机、风险对其他国家和行为主体也具有传导性、外溢性,因此面临越来越多的共同危机、风险和挑战,只能在风雨同舟、共同应对中才能促进各自的“自我实现”。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观念已经无法解释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 一方面是由于人们不断克服自己认识的片面性、局限性,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社会内源性发展规律有待人们逐步认识的过程性,因此即使曾经被人们视为经验的知识,对其也应持历史批判的态度,不断更新、纠正自己的知识。何况人们曾经获得的关于国际社会的知识,是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命题下从与国内社会的对照、比较中认识的,而不是从国际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变化中获得的。 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的普遍经验性特征,告诉人们国际社会确实没有至高无上的政府,但所有关系都是共生关系,都存在内源性发展变化规律,并具有历史变迁性,这有助于人们摆脱历史的局限性,认识的片面性,从国际社会自身发展变化中认识国际社会。事实上人们已据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的第三个特征是普遍有效性。 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的普遍感知性和普遍经验性,因其对国际社会所有行为主体的全部关系整体性、全局性的认识,不仅有助于提高对这些关系变化趋向认识的前瞻性,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认识各种共生关系的联系度、关联度、互动性是如何得到不断改变与强化的。这些认识都是从自身的本来面貌认识国际社会所需要的,都是统筹应对面临的各种问题挑战、立足现实而又高瞻远瞩、统筹兼顾而又标本兼治所需要的。 国际社会共生性命题对统筹应对面临的各种问题挑战的普遍有效性,同时也是基于对国际社会全部共生关系的矛盾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中任何行为主体都有“自我实现”的欲望,都要展示自己的主体性,而且只能在其他行为主体展示各自的主体性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存在矛盾、竞争甚至冲突都是不可避免的。肯定国际社会的共生性必须肯定国际社会的矛盾性、竞争性,反之亦然,亦即是说所谓“共生性”就是共生中存在矛盾、竞争,在矛盾、竞争中造就共生关系新的平衡,而矛盾、竞争必须顾及共生关系,因为在共生关系中不存在绝对的、完全的矛盾、竞争的胜利方。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社会共生性是在主体性与共生性、矛盾性与共生性的对立统一过程中实现的。 当然,主体性与共生性、矛盾性与共生性的对立统一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受到各种各样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影响。不管国际社会的共生关系如何多种多样,共生性的实现就其内部影响因素而言,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包括天灾人祸,然而在多种因素中有些因素是基本的,可以被视为基本要素:一是行为主体的主体性;二是行为主体间相互联系、关联的纽带;三是行为主体间的联系度、关联度、互动度;四是行为主体间的联系、关联度的相互容忍度;五是相互容忍度的拘束性。这些基本要素中的某个要素的变动都关联着国际社会共生性的实现,都关联着国际社会共生关系中主体性与共生性、矛盾性与共生性的对立统一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