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①毛泽东同志上述关于“宪政”概念的论述表明,作为一个制度学的概念,“宪政”一词并不属于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一个形容一国政治制度基本特征的中性概念,既可以为资产阶级使用,也可以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借鉴。从毛泽东同志对宪政内涵的理解来看,至少宪政这个概念还不是洪水猛兽,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加以使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尽管先后出台了四部宪法,但是“宪政”一词不再用来指称社会的政治制度,在领导人的著中或者是学者的著述中,以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都很少见到“宪政”一词。 国内宪法学界对“宪政”概念的探讨是在现行《宪法》颁布之后逐渐开始的。“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②但是,由于“宪政”理论自身的复杂性,在宪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形成了关于“宪政”概念的不同认识。归纳起来,宪法学界有关“宪政”概念的探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来探讨“宪政”概念 张庆福教授在《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中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设施。③许崇德教授指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④刘惊海认为,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宪法是民主的忠实而庄严的记录的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文件,宪政是与宪法相对应的真实的民主政治状态,宪政精神是在宪政提炼为宪法和宪法转化为宪政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民主意识,这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运动的整体。⑤ 2.从宪政与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论述“宪政”概念 李步云在《宪政与中国》一文中认为,宪政应当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⑥邹平学在《宪政界说》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以宪法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意味着既在形式上存在宪法,又在事实上存在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状态和人权保障。⑦郭道晖在《宪政简论》一文中强调指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及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要素,宪政是一个立宪、行宪、护宪、守宪以及根据时代要求与宪政实践进一步发展宪法的动态的实现过程。⑧ 3.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探讨“宪政”内涵 邓世豹认为,宪政就是一种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权力界限,进而从三个层面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⑨陈端洪主张,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⑩杨小君、袁劲屹强调指出,必须跳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思维模式而从宪政的特殊功能来认识它,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受宪法制约,以宪法防止国家权力的任性,即使是民主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11)蒋伟认为,宪政的核心是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12) 4.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界定“宪政”的涵义 许崇德认为,宪政是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式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说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基于这样一个要求,现代宪政应当具有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控性。(13)张庆福认为,宪政就是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14) 5.从动态过程的角度来考察“宪政”的内涵 有学者主张,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它表现出一种政治法律有机结构的整体系统,其首要标志是宪法至上。宪政系统可以分为实体结构和层面结构两个方面,实体结构包括宪法、民主、法治和人权;层面结构表现为宪政规范、宪政体制、宪政文化三个层面。(15)有学者把宪政理解为一个发展的过程。该学者指出,宪政正义论并不是一种政治学中的至善论,它并不认为在宪政的政治形态下,人类的绝对理想就能圆满实现,它只是说,就目前来看,就针对人的本性来说,宪政是最为合理的和合法的一种政治形态,它比其他形态所实现的正义具有更多的人性价值。(16)有的学者把宪政理解为一种从观念到现实的转化过程。该学者认为,宪政有实质内容和形式意义两个方面,形式意义是指宪政的程序性,而其实质内容则表现为三个理论层次:(1)宪政的理想状态,即宪政的价值观,包括宪政的原理、原则与基本观念;(2)宪政的规范状态,即宪政理想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依据宪政原理制定的各种宪政法律规范;(3)宪政的现实状态,即宪政理想、宪政规范的实现程度。这三个理论层次互有交叉而不重合,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该学者还强调指出,宪政就其内容而言,可以从纵向层面和横向内容两个方面予以表述,宪政的纵向层面表现为宪政规范、宪政现实、宪政观念三个层次,三者相互交叉而不重合。宪政的实现过程是:宪政理论的规范化、宪政规范的现实化与宪政现实的规范化、宪政规范的理想化以及宪政的程序化。(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