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2011)03-0011-07 对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研究兴趣,并非出于对美国法律制度的特殊偏好,亦非是对美国强势法律文化的盲目推崇,而是基于中国宪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以及解决中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实践中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考量。众所周知,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已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引发了全国人大解释法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解释法律之间的冲突,再由于中国内地地区的大陆法系传统与香港地区的普通法法系传统的明显差异,使得人们对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机制以及由此引发的冲突产生疑虑和担心。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就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更是具有实践意义和充满挑战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国家主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以及公民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保障等基本宪法性问题,并将产生深远的政治影响。值得注意的背景是,香港地区的律师大都接受的是普通法法系传统的法学教育,颇受美国宪法解释实践和宪政理论的熏陶,所以,有必要对美国宪法解释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析,辨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宪法解释制度上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能够促成有效沟通的共同认知,以协调中国宪法解释制度和基本法解释制度,达成有益于各方的结果。 一、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 在各国各具特色的宪法解释制度中,美国的普通法院宪法解释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帜,并以此给各国的宪政实践开启了一个新的思维模式,即尽管宪法作为法律文本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其他的法律文本相比较,更具有纲领性、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征,但宪法的功用从一开始就非仅仅局限在文本意义上。 探讨宪法解释制度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对宪法是法的根本属性的共同认知和充分肯定。 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以及随后不断发展完善的基本前提就是将宪法看做是一部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文件,宪法的主旨就在于设计出在一个恒久变化着的社会中既可行又有效的基本原则。文本意义上的联邦宪法要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借助于法院的司法解释过程,不间断地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先例中分辨出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正是通过法院运用正当法律程序,同时借助于大法官们的法律逻辑推理表达出来的理性,将这些取得共识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投射到对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和新情势的判断之中,并在经受后续历史的推敲与考问中不断地推陈出新,以适应不断变迁着的时代的具体要求。 经过仔细研读探究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缘起的相关文献资料,笔者认为,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实质上是美国国内政治斗争在司法领域中的延续,是借助于法律程序使各种利益的分配制度化,但在客观效果上则同时建构并推动了美国政治体制中的分权制衡架构,将当时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对处于弱势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拯救出来,专门的司法审查权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提升到空前的高位,从而使其有足够的底气与强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鼎立比肩,能够有效的参与并影响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这种局面在随后的政府过程和宪政实践中逐渐为整个国家所接受并认可。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首先在于宪法文本本身,宪法在确立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为后来可能实施的社会变革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借助于宪法解释能够帮助既定的宪法文本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其次司法解释的方法也会影响到对宪法的具体适用效果;此外还要涉及法官们的专业精神和技术水平。从具体实践看,美国宪法解释过程中所充斥的政治斗争集中体现在美国的两个主要政党之间(民主党与共和党)、联邦权力与各州权力之间,以及联邦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斗争。在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制宪者通过宪法文本的设计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仅仅是被列举出来的极其有限的条款,而将更多的、剩余的政府职能全部保留给予各州政府享有。像今天这样现实存在着的联邦政府的状况和目前维系着的这种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任何一个制宪者的主观预期,正是早期制宪者们无法预见和无法达成合意的问题的客观存在,导致相对重要的宪法性议题都是开放性的,由此也为当时和未来的法官们的理性思辨和法律逻辑推演提供了可以施展的空间,也因此使得后来的司法机构和联邦最高法院能够获得“根据法律”来作出判决的机会,即由法官根据成文宪法文本的提示,从宪法文件、宪法结构和制宪者的意图、司法先例、传统理念和历史习俗中探究出令人信服的宪法基本原则的连续体。若将宪法解释制度放置在整个政治过程中去考量,其实更像是政党之间的政治斗争通过宪法解释为自己所主张的观点和立场所极力寻求的一个至高无上而又冠冕堂皇的宪法注脚,这或许是对美国宪法解释制度最为形象和生动的描述。 第一,美国两个主要政党之间在联邦政府体系内部权力配置问题上的纷争。众所周知,美国联邦宪法解释制度滥觞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①。这个案例恰恰反映了当时美国国内的两种主要政治势力(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在国家权力配置问题上的相互冲突、较量、妥协,最后达致平衡的结果。尽管从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表面上看,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并没有明确支持当事人一方(同时也是与其属于同一政党的)马伯里的诉讼请求,但通过其在对该案判决中所展现出的著名的法律逻辑推演,即(1)诉讼请求人对于所请求的委任是否拥有权利?(2)如果诉讼请求人拥有这项权利,那么这项权利是否已经被侵犯,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为此提供有效的救济?(3)如果法律能够给予救济,是否由法院来签发强制政府执行的令状?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演绎分析,在终极意义上使得共和党人控制的联邦法院取得了对当时拥有国会立法权和行政权双重优势的民主党人意义非凡的“违宪审查权”,共和党人从此可以通过宣告国会借助于“多数决原则”②所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而对民主党人施行有效的利益牵制,并在政治体制上促成了在已经分权基础上的进一步制衡状态的有效存在。一种新的政治体制正是在这种貌似不经意的法律过程中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