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205(2011)05-0038-(011)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宪法研究为什么要回归宪法常识 中国宪法研究内容在逻辑上包括以“中国宪法是什么”为核心主题的实证研究与以“中国宪法应是什么”为核心主题的价值研究。自1978年以来,尽管中国宪法研究涉及了宪法价值、宪法制度、基本权利、宪法运行机制等具体内容,[1]但若对此做出宏观上的评价,似乎可以认为规范性的价值研究多于常识性的实证研究①。从学者的理论构建指向来看,如下两点恐怕至为明显:其一,以“应然”作为建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依据;其二,应然的理论构想不能对中国宪法的基本事实或核心主题做出符合实际的解释。 针对中国宪法问题,固然可以在“中国宪法应是什么”这一层面展开研究,但如果“应是”不能同“实际是”形成密切关联,就会导致价值解说与制度设计的“脱”中国化。在这个意义上,调整中国宪法研究的方向就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所谓调整研究方向,就是在展开“中国宪法应是什么”研究的同时,亦应转向对“中国宪法是什么”问题的讨论,转向对中国宪法常识的揭示,进而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而中国宪法世界就是由实证性的宪法常识所构成的政治与法律的体系与结构。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转向,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国宪法的“是”包含着中国宪法逼近“应是”的各种资源与可能,这就是中国宪法之“是”对中国宪法之“应是”的支持性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宪法之“是”也决定着中国宪法之“应是”的方向与限度,这就是中国宪法之“是”对中国宪法之“应是”的规制与限制性作用。 鉴于中国宪法实然问题在中国宪法研究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与作用,所以,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如下问题的论证来分析与刻画“中国宪法的真实世界”:其一,既然中国宪法研究应该回归宪法常识,那么应该回归怎样的宪法常识?其二,既有学术研究对中国宪法常识做出了怎样的揭示?这些成果具有哪些缺陷?其三,为了克服存在的诸多缺陷,应该采用怎样的中国宪法理论框架来加以应对?其四,依托中国宪法主题的个案讨论,能够揭示与刻画出怎样的中国宪法常识? 二、中国宪法基本事实的类型化与中国宪法核心主题的索引式提问 就中国宪法研究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厘清中国宪法的基本事实与核心主题②,这既是中国宪法研究的基点,也是建构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依据,更是提出中国宪法制度变革主张的资源依托与制度变革底线。 描述与提炼中国宪法的基本事实,在逻辑上可以中国宪法(典)文本与中国宪法运行实际作为依托,以中国宪法的显性主题与隐性主题的两分为切入口,进而归纳与提炼出四种类型的中国宪法事实或主题。 所谓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显性主题,是指由中国宪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执政党、人民政协、宪法的地位与任务、各种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这种类型的主题具有显性且静态的特点,也因此成为中国宪法文本层面的基本事实。所谓中国宪法文本中的隐形主题,是指必须通过特定的理论框架或分析模式才能得以挖掘进而获得严格的性质定位与解释的主题。这种类型的主题在形式上与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显性主题相对应,比如关于中国宪法序言,如果仅仅从文本层面进行解释,所获得的信息可能处于一种无质性的平面化状态,但如果依托施密特的绝对意义上的宪法与相对意义上的宪法的两分框架,就可以认定中国宪法序言实际上就是中国的绝对意义上的宪法,其在效力等级上要优于宪法典中的其他内容;同时,也可认为中国宪法序言具有政治法的效力。再比如,关于中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仅仅依据宪法文本,似乎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常规意义的解释,诸如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包括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基本权利效力的可诉性,[2]193但如果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与宪法序言的第十自然段勾连起来,就可初步认为,中国宪法权利实际上包括阶层宪法权利与公民宪法权利两种类型,并且由于宪法序言的绝对性质,使得阶层宪法权利比公民宪法权利更为重要与根本③。所谓中国宪法运行中的显性主题,是指对照中国宪法文本即可发现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国家(包括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权力行使的各种状况,既包括权利与权力的依宪享有与行使,也包括违宪的权力运用与行使。所谓中国宪法运行中的隐性主题,是指仅仅依据宪法文本并不能获得相关解释的权利享有与保障、权力运行机制与各权力主体相互关系的各种情形,也就是说,这些情形的开掘与解释必须依托某种理论体系或分析框架才能完成。比如针对公民权利的享有与保障方式,如果仅仅依据宪法文本,就会十分明显地发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范围十分广泛,应该说这仅仅是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显性主题,但实际上这些广泛的宪法权利并没有通过宪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制度获得保障,而解释背离发生的原因则需要另辟蹊径,需要依托某种理论体系来挖掘造成该种情形的原因,梳理出替代宪法文本操作方式的另一种公民权利实现与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