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1)05-0087-13 一、引言: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可以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户籍制度有效地限制了人们随意迁徙,群防群治让每一个“阶级敌人”无法逃脱人民群众的“火眼金睛”,所以,盘查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话语。在1957年的《人民警察条例》第6条关于警察权限中只规定了“在侦察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传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根本没有对于盘查的规定,这在当时丝毫不足为奇,因为不需要。 但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群防群治因市场经济要素的渗入而面临重构,以往异常灵敏的“触觉”现在却变得不那么“灵光”。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传统户籍制度面临着彻底解体,伴随着南来北往、脚步匆忙的人流,流动人口作案、异地作案、逃避缉捕等问题变得比较突出,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以广东省为例,据统计,从1984年起,该省跨省、跨乡镇的流动人口(recurrent population)逐年上升,①与之相伴的是流动人口作案的上升。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 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到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② 因此,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1986年7月1日)、《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强化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1994年8月22日)等公安部规章和文件规定了警察的盘查权。1995年《人民警察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9条对此项权限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和规范。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对盘问、检查作了较详细的解释。2002年、2004年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75号公安部令)。对于主要法律制度的演变,笔者用表1作了简约的勾勒。
或许,我们可以认为,盘查是在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的情境下产生的一种警察应对措施,具有普遍性。从盘查的目的看,它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从内涵看,包括当场盘问、检查、留置;③从用途看,它既适用于刑事侦查,也适用于行政执法,是兼具犯罪搜索型的警察强制调查措施,是一种混合形态的权力。 很多国家警察法上都赋予了警察这项重要权力,只是称谓有些不同,日本称之为“职务质问”,美国称为“拦阻与拍打(stop and frisk)”,英国称为“拦阻与搜索(stop and search)”,但其内涵大致差不多,都是指通过拦截、询问、查验身份、留置等环节组成的一种调查方式。总体来讲,大陆法系国家从行政调查的观点来看盘查,而普通法系国家从刑事诉讼的观点来看盘查。④
赋予警察盘查权,实现了从“静态执法”向“动态执法”的转变,增加了警察执法的机动性、灵活性和应变能力,适应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社会治安形势发生的变化与要求。可以说,盘查是市场经济下为有效回应社会对警务要求的一种必然产生的警察活动,对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发现危险物品、枪支、凶器,及时制止犯罪、捕获犯罪分子,都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⑦ 据统计,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流动人口治安案件68.7万起,占查处治安案件总数的12.7%;破获作案成员为流动人口的刑事案件31.5万起,占破案总数的21%;抓获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作案成员60.4万人,占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总数的40%。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此类案件作案成员分别占其总数的46.1%、42.1%、59.2%。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这三类案件尤为突出。⑧ 在打击流动人口作案上,盘查发挥着较大的作用。据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的统计,自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通过在地铁内的巡逻盘查,民警查处治安案件8000余件、刑事案件10余起,治安拘留900余人、刑事拘留10余人。⑨2005年1月至8月,北京巡警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5万余人,仅8月就抓获1万余人,其中通过盘查抓获5541人,占巡警系统抓获总数的54%。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