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论和生态观的角度看待社会政治系统的运行,其实它与自然系统的生态状况一样,存在着结构与功能的内在生态关联。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反映结构状态。社会肌体出现病变,病因肯定来自社会肌体结构的内在矛盾,结构的矛盾造成功能输出能力的削弱。要消除病因,必先修复结构,最终恢复功能。 政治生态理论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政治学封闭的、孤立的思想方法,而从开放的、整体的思想方法出发,认识到政治体系只是社会系统乃至人化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政治体系不能离开社会系统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因此,政治生态理论作为对政治现象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论,把政治现象放到与之相联系的社会生态系统乃至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中予以整体把握,认为任何政治现象都不是无来由的孤立存在,而是政治体系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①。 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是两种性质恰好相反的政治系统结构类型,具有截然不同的政治生态属性,因而它们与社会诸领域的关系以及向社会环境输出信息和能量的途径和功能也大相径庭,取得的社会效果自然也就不可同日而语。本文从政治生态理论及其方法的角度,试对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政治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及其生态状况予以比较分析。以之为理论基础,进而检视当下中国政治发展与转型所应坚持的整体性生态化推进原则。由于在分析方法和角度上具有初步尝试的性质,恐多有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专制政治的生态属性 专制,“意指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②。专制政治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形式,曾长期占据世界国别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即使在今天,仍不乏其例。在中国,自秦以降直至晚清,专制集权统治长达二千余年之久。 专制政治是金字塔状的、具有森严的等级差别的结构体制。“等级制虽然有很多形式,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这些形式是基于命令和屈从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体制”③,因此,在决策的逐级下达过程中,存在政策效力逐级递减的规律;同样,权力的逐级下放,也存在逐级变异的规律。这是因为,专制集权体制存在着如下先天性或基因性制度缺陷:第一,权力高度集中,缺乏体制内的、合法的对于权力运行的根本性制约与校正力量。专制集权体制,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体,构成权力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和官员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的政治运作体系。由于权力高度集中,缺乏适度的分化以及由此形成的次体系的相对独立和互为牵制,因而也就必然缺乏体制内的权力间的制约与监督。当决策以及围绕决策的权力运行处在正确的轨道上的时候,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它无疑是高效的;但当决策以及围绕决策的权力运行偏离正确轨道的时候,也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和有效,产生的后果往往是全局性和灾难性的,因而也是毁灭性的。第二,即使具备一定的监督机制,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系统自闭性和由此造成的制度运行上的暗箱操作,也极易造成监督主体的逐渐被同化,直至被拉“下水”。从历史经验看,专制集权体制并非极其缺乏监督机制的制度供给,但由于这种制度设计的系统自闭性所极易造成的暗箱操作,和自下而上的单向负责;由于缺乏开放而独立的“第三方”的监控,和由此产生的政治权力行使者对“第三方”的负责制,就在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极易达成欺上瞒下、共同获利的腐败共谋。“做古代历史研究的,大多认为明代的政治昏乱,但是从制度层面讲,明代的监督机制偏偏最发达,历朝都有的监察机构自然少不了,只是不叫御史台而叫都察院,辖十三道御史,原来专门的谏官给事中,此时也演变成分布在六部的监察官,从给皇帝提意见,转变为给京官挑错,除此而外,各省还派有专门定期驻省监察的巡按,后来再加派巡抚、总督。政府体系之外,皇帝还要派自己身边的人,到各地监察,有矿监、税监,最重要的是监军,正因为如此,被阉割过的宦官,到了明代被尊称为太监。这还不算那些直属于皇帝,权力无边,但却近似于特务组织的锦衣卫和东西厂。”④可见,明代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严密,但它还是覆灭于这种表面看来堪称完美的制度之下。虽然,专制集权体制也并非完全没有自己的监督机制,以保持政策在下达中不致走样,权力在运行中不致迷失。但由于监督的主体与监督的客体同处一个阵营,同属一个利益群体,利益关系互相缠绕,割不断,理还乱;监督机构因为与被监督者的利益的一致,摇身一变,成了分肥的工具,与被监督者共谋挖空国家的塔基,这就使得这种监督机制在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名存实亡。除非监督的主体与监督的客体间发生了尖锐的利益冲突,必欲置对手于死地而后快,而能起到一时的监督之效,但那不过是政治斗争的附带或偶然效果而已,不是监督机制的正常的制度效应。第三,尚无体制外的、合法的对于权力运行的根本性制约与校正力量。所谓体制外的、合法的对于权力运行的根本性制约与校正力量,是指以自治、自由、权利、参与和监督为表征的现代公民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以对公民自身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为前提,以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为组织形式,以社会政治参与为运作形式,制约与监控政府权力的运行,保障政策效力不致逐级递减,权力性质不致逐级变异,阻断政府权力对于民间社会的越界行使。说到底,这种体制外的民间力量,就是来自社会民主的力量,“第三方”的力量。 有研究者认为,专制集权社会腐败丛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僚的“工具”地位。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官僚们的政治权力虽然很大,靠这种权力得利也很多,但这种能为其带来好处的权力却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君主的。……在中央集权政体下的官僚制是君主统治人民的一种工具。……因此其政治地位及所拥有的巨大权力优势随时都可能化为乌有。……君主可以卖爵禄给你,如感到不合意,随时可以转卖给别人。官僚的这种政治经济地位,就使其处于一种很微妙的境地:一方面他们的权力及优越的政治经济地位随时可能丧失,处于一种极不保险的境地;另一方面,在一个权力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面,他们手中暂时拥有的权力又可以像聚宝盆一样把财富迅速积聚起来。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只要条件允许,他们必然乘还拥有这个聚宝盆时尽可能地多捞一把,疯狂贪占,以备身后之用”⑤。这一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似又未切中肯綮。 其实,不独专制集权社会,即使是现代民主社会,官僚也难以摆脱其“工具”地位。在古代中国社会,官僚是君主的工具;在现代民主社会,官僚是选举他的公民的工具。古代官僚有任期制,或随时会被免职,因而战战兢兢,朝不保夕;现代民主社会的官僚也有任期制,更是不乏随时被罢免或引咎辞职的个例——只是,这个罢免权由君主的手中转移到了公民的手中,但无论如何,官僚的“工具”地位,是从未有所改变的。甚而至于,如同专制集权社会,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政治格局也仍未有改变,只是权力的最终分配者由专制君主变移为普通公民。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现代民主社会的官僚身上,鲜有腐败丑闻的发生。为何同为“工具”,不同制度体制下的官僚,其为官的清浊,会判若云泥呢?按照权力的本性,没有什么权力是对腐败天生免疫的,即使是以民主方式产生的权力。看来,官僚的“工具”地位,对于政治腐败不具有决定性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的边界是否得到清晰的制度性界定,权力的运行是否暴露在阳光之下,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受到根本性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当官僚们的游戏规则没有被清晰地加以界定,当他们在颁发具有经济价值的特许权或政府合同以及招聘人员拥有自由处置权时,他们就会受到诱惑去收受贿赂。自由处置权越大,规则越不透明,腐败的潜在可能性就越大。”⑥举凡腐败丛生之所在,必是“第三方”监控缺失或流于形式,使得官员的自由处置权越发扩张,进而造成权力的滥用,增加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第三方监控的缺失或流于形式,一般表现为,作为第三方的司法、监察体系的不健全,如建制或组织关系的非独立性,以及人财物力的受控性,和由此造成的非权威性与低信任度。政府无论大小,难免会与经济生活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有联系就难免产生交换,诱致腐败。此时,制度性的第三方的独立、权威及有公信力的存在,对于遏制腐败,就显得尤其重要。成熟的民主制度,恰好周延地完成了限制与监控权力使之不致越界的制度设计,并保障这一制度的顺畅运行,从而使得腐败现象难以大面积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