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增税、发钞、 举债和外汇统制等财金政策是应付大规模战争的国际惯例。在我国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实施了一系列的战时财金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中国的抗战事业。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 关键词 抗日战争国民政府财政金融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是个穷困落后的弱国,如何支撑抗日战争并取得最后胜利,财政经济便成为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因素。目前史学界对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的经济政策论述甚多,而对国民党统治区的有关问题却语焉未详。本文试图对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的财金政策略作全面的分析,以期对研究中国的抗日战争有所裨益。 一 抗日战争的爆发及其不断深入,造成巨大的战争消耗,使国民政府的财政经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投入了大部兵力和物资与日军展开了激战,如淞沪会战、太原会战、徐州会战、武汉会战等等,都给日军以较大的打击,但自己也遭到了惨重的损失,到1938年底国民党军队伤亡达108 万人,占抗战初国民党总兵力的一半以上〔1〕。然而战争还在继续, 国民政府得急骤扩军,补充军耗。这也使得军费支出乃至财政支出急剧增加。到1945年国民政府的财政开支已达12150.89亿元,是1937的20.91亿元的518.7倍,其中军费所占比率,也逐年加重:1937 年军费开支为13.88亿元,占财政支出的66.4%,而1940年的军费开支是39.12亿元,占总开支的74%,到了1945年的军费开支竟达10607.3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7.3%〔2〕。为了筹集日益庞大的战争经费, 国民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的财金政策,以保障有足够的财政来源。那么,政府的财政来源如何呢? 首先,日寇占领区出现了财政危机。抗战以前,中国的经济重心分布在东南沿海一带,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也来源于这些地区。如占政府财政收入达90%的关、盐、统“三税”收入主要来源于这些地区。据国民政府实业部统计,抗战前,全国共有工厂3935家,其中分布在冀、鲁、苏、浙、闽、粤六省及天津、青岛、上海市的工厂达2998家,占全国工厂总数的75%;仅上海一市就有工厂1235家,占全国工厂总数的31%,成为全国经济萃集之地。然而,抗战爆发后日军首先占领的恰恰是这些地区。日寇每占领一个地区就抢占银行、银号,掠夺金条、现款,1937—1941年日寇从沦陷区的银行共掠去4.125亿元; 还对工矿企业进行大规模野蛮掠夺,沦陷区的煤铁矿、炼铁炼焦、水产、电力、棉纺、面粉等均被劫掠;日寇还向沦陷区大量移民圈占土地达百万余顷,致使农村劳动力受到严重破坏,造成土地荒芜,农业衰败。所有这些,给中国经济造成惨重损失,使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锐减,到1939年“三税”收入比战前下降了60个百分点。〔3〕随着战争的延续, 财政经济的困难越来越严重,致使财政赤字率高达财政总支出的70%以上。 〔4〕 其次,后方的经济基础极端薄弱。全面抗战爆发以前,西南西北各省仅有工厂237家,占全国工厂总数的6%。就民族工业而言,“战前后方较具规模之民营厂家,在四川仅有电力厂一,水泥厂一,面粉厂一,纸厂一,机器厂一;陕西有纱厂一,面粉厂二;贵州有纸厂一;江西有机器厂一。后方规模较大之工厂,仅此而已”。〔5〕西康、青海、 宁夏三省还没有近代工业。只是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一部分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厂迁来内地,“七七事变以后,政府下令沿海各厂矿迁入内地,经工矿调整处协助迁建之厂矿共计四百四十八家,技工一万二千余人。”〔6〕然而即是这些工业,也好景不长,到1942 年以后就走上了下坡路,逐步萧条、破产。国民政府后方这廖廖几百间工矿企业,怎能支撑政府浩大的开支? 与此同时,随着日军由东向西的推进,大片国土的沦陷,出现了中国人口大规模西移的现象,政府机关、党政团体、学校的大量西移,给后方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何维持这些人的生活,也成为国民政府的一大财政难题。 一面是为了抗战而急需扩军和扩充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却是由于日军侵略造成的财政收入的严重匮乏。能否解决这一难题,成为抗战能否坚持并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因素。对此,国民政府及时地组织力量,实行了一系列战时的财政金融政策。 二 为解决战时财政困难,国民政府采取了有关财金的应急措施,主要有增税、举债、发钞和外汇管制。 改革税制、增加税收是战时财金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扩充税种和提高税率则是增加税收的主要手段。 首先建立了直接税体系并扩充了间接税的范围。国民政府于1938年7月公布了《非常时期过分得利税条例》, 同时颁布了《遗产税条例》,1943年1月又施行了《财产租卖税法》,这样, 遗产所得和财产的租赁及出卖所得都以直接税的形式开始征收。另外,还将原属地方征收的营业税从1942年1月起改由中央征收, 以此来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于1937年10月下令扩大货物转口税的征收范围,规定凡国内运输之货物,一律加征该税;1939年7 月决定将统税(对卷烟、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民族工业厂商征收的货物出厂税)和烟酒税合并为货物税,扩展征收地区,将云南、新疆、西康、青海等省市划入统税区。1942年加征“战时消费税”和“附加税”,同时将蒸馏水、手工卷烟、食糖、茶叶、皮毛、纸箱等逐步纳入课税范围。据统计,抗战八年中,国民政府实施的扩充间接税条例,涉及范围从生产资料到日常用品,几乎无所不包。在扩征的同时,还提高了税率,1939年10月,宣布提高印花税税率,改统税税率为从价征收;食盐附加税在开战初是每担300元,到1945年3月达到每担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