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自二战后期始,国民政府随着战争形势的转变、同盟各国关系格局的变化,以及自身政治命运的乖蹇,在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上经历了一个自主性的要求赔偿、依附性的要求赔偿,乃至放弃赔偿要求的过程。以1949年为界,此前积极与盟国协调,成立专门机构,提出一系列有关议案,主动与盟国洽商,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此后残居海岛,过于依附美国,竭力维护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形象,受制于美、日两国,最后放弃赔偿要求,损害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如此探讨,既有助于弄清国民政府在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上政策及态度变化的诸种原因,同时也可为研究战后远东地区国际关系提供一个新视角。 国民党政府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问题,不仅是中日双边关系问题,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它涉及到反法西斯抗日盟国的利益,深受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美国的对外政策,尤其是美国对日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探讨其由来,总结其中之成败得失,是有一定意义的。 一 1942年中途岛战役后,抗日战争出现了转折,美军掌握了海战的主动权,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牵制了大量的日军并给之以重大的打击。整个亚洲战场都开始了战略反攻,日本败局已定。在这种形势下,各大盟国开始考虑对日本的战后处理问题。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首脑举行了开罗会议,会议讨论和通过了领土归还、天皇制、盟国对日军事占领、朝鲜独立等有关战后对日本的处置问题,宣布:“三大国此次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侵略。”〔1〕与其他盟国一样, 国民党政府在战后也是要准备惩罚日本的,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前已准备了提案,要求“日本在华自‘九一八’以来侵占的地区内所有公私产业应完全由中国政府接收,作为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战争停止后,日本应以大部分残存之军械、军舰、商船与飞机移交中国。但蒋介石又提出:“对日处置提案与赔偿损失等事,当待英、美先提,切勿由我主动自提,英、美当知敬我毫无私心于世界大战也。”〔2〕会议中,由于英、美未提, 蒋介石要求日本赔偿的提案没有进入大会议程。会后,蒋介石同罗斯福私下交谈时建议:“日本于战后给予中国的赔偿中,一部分可用实际财产的方式付给,日本大部分的工业机器及设备,战舰及商船,铁路机车及车辆等,都可移交给中国。罗斯福表示他同意这一建议。”〔3〕与此同时, 盟国也认识到:“赔偿不但被看作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而且也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行为并防止它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方法。”〔4 〕结合这种盟国要求日本赔偿的考虑,国民党政府认为,日本从甲午战争以来就一直侵略我国,危害我和平建设,这次要求日本赔偿必须永远消除日本对我国的威胁。基于此表明对待日本战争赔偿的立场:“分为军事和经济两部分。军事部分,中国亦如其他盟国,主张摧毁日本军需工业,举凡兵工事业、飞机制造、民营军需工厂均应列为赔偿物资,或予彻底摧毁。经济部分,因我国工业比较落后,与各盟国观点稍有不同。我国主张日本重工业应以1914年为生产水平;轻工业,尤其纺织工业,必须列入赔偿范围,而由我国予以拆迁。”〔5〕国民党政府的这种主张, 是为了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和促进战后中国经济的复兴。 为达此目的,国民党政府加紧落实抗战损失的调查和要求赔偿的各项工作。开罗会议后,蒋介石命令行政院,“自‘九一八’以来,我国因受日本侵略,关于国家社会公私财产所有之损失,应即分类调查统计,在行政院或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机构,切实着手进行。”〔6 〕于是,1944年2月5日,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九一八”以后我国因日本侵略所造成的损失,以备向其要求赔偿。下设室组,分掌职事。3月19日, 参事室外交组黄正铭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提出日本除对我军事赔偿外,还应用以下方式予以经济赔偿:“(甲)赔款与债权:日本对华所得赔款无论已未交付,所享债权无论有无担保,一律取消;(乙)损害补偿:日本非法所致中国一切公私损害,日本应负赔偿之责,并以实物或金钱交付;(丙)投资与建设:日本在华所有投资以及在侵占或割让地区公私建设包括路矿厂舍各种财产以及存贮物资一律交与中国;……(戊)复兴资源:日本在若干年内应负责供应中国复兴建设所需资源及制成品。”〔7〕1945年2月,“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改隶内政部。当时,由于盟国的主要目标都是集中在如何迅速击败日本的问题上,对日本的赔偿问题还未有明确的态度。1945年9月美、英、 中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对哪些保留,哪些不准保留,不准保留者又如何处理,并未作具体说明。因此,这期间国民政府关于日本赔偿的意见和想法未能同盟国洽商。日本投降以后,赔偿问题开始提上议事日程。美国政府1945年9 月通过了《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在其第四部分第四节规定了日本赔偿的原则:“通过移交处于日本今后可保留的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通过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须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任何掠夺物资,一经认定,应立即全部归还。”〔8 〕国民政府获悉美国的赔偿原则以及美国将派专员来华商讨有关日本赔偿事宜的消息后,于1945年11月13日召开有关各部会议,依照美国的原则制订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提出中国与其他盟国相比,受害最深,损失最重,对日索赔应有优先权,中国应得日本赔偿总额的半数以上。日本政府应将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夺取的一切公私财产,凡经证明者,悉数归还,日本政府应提供劫物清单〔9〕。 同时决定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改隶行政院。主要任务明确为调查我国抗战损失、日本赔偿能力、我方已接受之日本公私财物,并确定日方赔偿之种类及数量。“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成立后不久,盟国成立远东委员会,在其下又设立赔偿委员会。国民政府外交部建议,国内相应机构的名称应与之相符。这样,原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又被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所代替。赔偿委员会(后来因实际工作所需,又下设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日本归还物资处理委员会)将前组织查报的统计资料加以整编,向1947年5~6月召开的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三次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其中列举我国抗战损失的各项具体数字为:“全国公私财产直接间接损失,合计为559.43844亿美元, 全国人口伤亡总计12784974人,其中平民伤亡9134569人,军人伤亡3650405人。”〔10〕这是国民党政府最后公开发表的数字,它未能反映出我国遭日侵略所受损失的全貌〔11〕。尽管如此,它毕竟为要求赔偿提供了依据。事实上,在此之前,国民政府就已根据初步统计资料,开始与美国协商,并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